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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犯罪的防范对策/谢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07:50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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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犯罪的防范对策

谢 斌


  近来有很多报道涉及家政人员犯罪的问题,犯罪类型主要有盗窃雇主财物、伤害雇主人身安全、破坏家庭稳定等侵犯雇主财产和人身的犯罪。
  对于家政人员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以女性为主。因为家政工作的从事人员主要为女性。工作类型包括保姆、钟点工等。
  2、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及的犯罪罪行为盗窃,偶尔有抢劫等暴力性犯罪。犯罪类型较为单一,犯罪手段相对简单。
  3、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不易被察觉。特别是盗窃案中,因为保姆等家政人员一般长期生活在雇主家中,对雇主家庭环境较为熟悉,而且在盗窃过程中,往往采取盗窃小额钱物等方式,雇主一般很难及时发现,而且同时案发后数额认定困难。
  4、从案件侦破结果看,家政人员中一些人常使用假名登记并在作案后不辞而别,导致案发后,很难及时查处侦破案件。
  导致家政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有:
  1、从家政人员工作环境看,特殊的工作环境给犯罪创造了的便利条件。家政人员中特别是保姆等长期居住在雇主家,对雇主的家庭经济情况、财产安置处所等情况较为了解,与雇主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因此,一旦雇主对财物过于暴露或疏于管理,就容易成为诱发犯罪的因素。
  2、从家政公司的管理方面看,家政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与监管。现在家政行业管理混乱,行业没有准入的必要规范,没有资质审查机制。且家政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混杂,使家政公司很难有有效的措施来管理。
  3、从社会贫富方面看,雇主与家政人员的贫富差距大是产生家政人员犯罪的一个诱因。一般家政人员均是来自农村,基本上经济条件差,而且没有一技之长的,不得已才到城市做家政服务,而雇佣家政人员的家庭,生活普遍较好。这种贫富差距易导致家政人员产生心理失衡,从而可能引导保姆走上犯罪的道路。
  4、从家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看,家政人员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很淡薄。家政人员普遍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低、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漠。
  5、从雇主方面看,雇主对财物的过度暴露和疏于管理也是导致家政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雇主对财物的管理和防范过于松懈,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诱惑。
  6、还有雇主对家政人员的侵犯或不公正对待行为,导致家政人员产生报复心理而故意犯罪。现实生活中,有些雇主可能滥用管理权力,经常性的辱骂、殴打、甚至性骚扰女性家政人员,严重的直接侵犯家政人员的人身。这些行为易导致雇佣双方矛盾激化,使家政人员产生报复心理,而对雇主采取犯罪形式的报复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家政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防范对策:
  1、雇主应加强防范意识,不应当过于暴露财物,应当妥善管理贵重财物和现金,定期清点财物。
  2、作为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有必要的管理规范;应当要做好家政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档案;应当严格的做好家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培训。对于管理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政机构的管理和设置严格的准入机制,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改。
  3、雇主应当友善公平的对待家政人员。雇主用平等的眼光、平和的心态对待保姆,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真诚待人,人真诚待你。
  4、雇主在选择家政公司或家政人员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值得信赖的家政服务公司。并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有效的雇佣合同,尽量通过“家政公司”这个第三方与家政人员签订合同。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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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2〕1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2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和福鼎市间等46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这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将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这次大会在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作出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并起草了决定(草案),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主席团常务主席审议同意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草案)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