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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超期羁押?/吴金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0:01  浏览:8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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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超期羁押?

吴金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超期羁押问题经常出现。超期羁押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因此,如何防止超期羁押就成了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笔者认为,要防止超期羁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思想上重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端正思想,牢固树立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改变只重打击犯罪,而轻视人权保护的观念。只有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良好形象的维护。
  2、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因为案件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要依法办理延长羁押手续。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情形的,羁押期限到期后,要及时予以释放。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
  3、严格遵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就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如还需要继续侦查的,要依法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不误。
  4、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证据确凿、有犯罪事实的要依法惩处,对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要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不得拖延。
  5、要严肃查处对超期羁押负有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以起到警示作用。超期羁押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6、加强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超期羁押无处遁形。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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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税发[1999]59号

1999-04-0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
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都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总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4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2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29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2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5月10日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

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

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十四条中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十八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修正案



一、第三十二条中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修正案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第(三)项”。



河北省抗旱规定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中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查封设备”。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



将文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条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二倍”。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一条中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法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收缴;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修正案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三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情况,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二倍”。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八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第二十七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阻碍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