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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探析/刘亚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46:15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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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刘亚利


  所谓房屋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房者,买房者支付价款的民事行为。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起来,但同时房屋买卖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至今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加之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了解或认识上有偏差,致使商品房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千差万别,近年来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批手续不全:1、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健全或开发施工的资金不足,导致新建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潜伏了无法及时取得产权证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入住的危险。2、擅自将租赁给他人的房屋、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单位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导致买受人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取得产权证或无法及时使用房屋。3、房屋销售广告宣传与实际项目的质量或环境差距悬殊,使房屋买受人无法获得理想中的房屋,无端增添许多烦恼。
  (二)、房地产市场变化过快:由于房屋属于价款较高的大宗商品,而房屋买卖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每当房屋市场的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都有许多买家或是卖家,特别是期房或必须在一定期限后才能过户的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或交付房屋。受市场影响而大量发生的另一类纠纷就是房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于国家对房地产贷款实行紧缩政策的背景下。由于银行对于个人房贷审查严格,特别是对购房人的资信或首付比例要求提高,让很多购房人出现贷款难或者首付增多,从而使许多购房者或者客观上凑不齐首付的购买人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三)、交易机制不健全:很多人将合同与物权变动混为一谈,一些人以买卖的房屋未进行登记过户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完成了房屋交付就自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是否及时办理买卖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并不在意,由此给一些心术不正的售房方留下了进行欺诈或毁约的机会。
  (四)、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这是引起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其中因为对交易定金的处理、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房屋质量标准、房屋入住条件、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协商解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又最为集中。
  二、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对策
  根据以上对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不同的交易主体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是各不相同的。由于买受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所以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方的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前,购买期房的要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购买现房的主要审查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应要求售房方出具相关单位同意其对外出售的文件,以确定这类房屋进行转让的条件和期限;购买二手房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是否已被列入拆迁范围;2、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仔细辨认房主身份证与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一致性;3、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情形;4、是否与他人共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5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的,还应对中介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调查。
  (二)签约时的每一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具体、细致、规范。
  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约定不明之外,法律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都是支持的。所以,尽管开发商在售房时使用的基本都是政府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但这种格式文本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所以,购房者对以下条款特别要明确约定:1、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2、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等;4、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具体日期;5、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及处理方式;6、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行使解除权的时限、方式等。
  此外,在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以下问题:1、明确房屋交接责权,应注明房屋交验时间,须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的具体事宜,卖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票据;2、明确双方违约责任,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3、如通过中介公司,应明确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和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比例;4、如果购买的是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则必须明确如产权不能实现转让后的解决方式
  综上,房屋买卖决不是像普通商品一买一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如何合理确定合同的内容,同时避免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上犯常识性错误。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使我们尽可能多地掌握主动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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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探索并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思路,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决定从全国有条件的县(市、区)中确定一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用1—2年时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现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好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申报表(下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目的

在实践中探索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明确思路,制定政策;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为其他县(市、区)提供经验;形成各实验县(市、区)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为其他县(市、区)提供借鉴;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为编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培训教材,提供范例。



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理顺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径。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抓好村委会办公用房、村民活动场所以及各类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活力。

(二)制定农村社区发展规划,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结合农村实际和村民需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明确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的联系和区别,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不同模式、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三)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为民服务代理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的机制,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探索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措施。

(四)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从解决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以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活动为抓手,把社区服务逐步向农村延伸,探索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活动,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机制。

(五)组织农村社区建设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宣传活动,加大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使村民了解农村社区建设对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抓好农村社区建设业务骨干培训和农村社区工作专业人员培训,开发培训教材,组织示范培训,促进农村社区建设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六)进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研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工作发展。明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农村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到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内容;研究提出农村社区建设中配备社会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培养吸纳适应农村社区服务需要、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途径。

三、申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条件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识明确,高度重视,并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

(二)乡(镇、街道)、村委会建设走在省(区、市)或本市(地、州)前列,村委会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三)县(市、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已经有一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基础。

(四)县(市、区)经济条件较好,具有保障农村社区建设正常开展的财力。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坚强有力,具备素质较高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确定“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方法

遵循“标准优先、兼顾区域、宁缺毋滥”的原则,不搞照顾,不分配名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确定,并颁发匾牌。凡被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单位,半年内工作无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将取消实验县(市、区)资格。民政部将在适当时候命名表彰一批“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

五、“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验工作以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自主制定工作规划,增加投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成立党政领导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社区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协商共建机制,负责本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

(三)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实验县(市、区)组成,不定期召开,讨论交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经验。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负责联席会议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成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专家顾问组。聘请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专家顾问组。其职责是:承担农村社区建设领域的理论研究工作,为政府部门和各实验县(市、区)提供咨询服务,对实验县(市、区)进行跟踪研究。






商务部、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字〔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

  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5号公告,现就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的有关申报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属地方企业的,由国有股持有人通过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商务部;属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母公司(未脱钩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商务部。

  二、国资委在接到相关申请后,以国资委司局函征求商务部意见,商务部就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提出意见,并以商务部司局函回复。
  
  三、国资委在接到商务部同意意见后,按规定办理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审核手续。

  四、国有股转让申请获国资委核准后,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拟订有关法律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份及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核准手续。商务部按外商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并抄送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