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创意论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55:22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状态,购物、工作、娱乐、情感交流等活动都越来越多地在网上进行,世界也因其更为紧密的联系到了一起。我国已进入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19日发布了《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较2010年底增加2770万人,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2.75亿,增势迅猛;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较2007年提高20.2%,其中手机网民规模就达到了3.18亿,较2010年底增加了1494万人。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网络以其独有的特性正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
  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也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上网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尤其是在大学生的生活中,网络成为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据统计,56%以上的网络用户在29岁以下(见表2),高中以上学历占56.1%,同时,大学生经常上网的人数也达到了90%以上,如今大学生使用网络的人数不仅众多,而且还能逐年上升的趋势。
  3.1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分析
  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显突出,网络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多,后果越来越严重。据统计报道,2009年,52%的网民曾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①2004年10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针对互联网上日渐泛滥的暴力、色情,采取了一场大规模的行业整肃。自该行动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及法院审理的案件80%以上均为大学毕业生或高校在读生。并且大学生网络犯罪又呈现出了集团性、多发性、选自http://www.cylunwenw.com反侦察性、高端性、多元化等新特点和新趋势。这严重的干扰了校园秩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受到了高校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成了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3.1.1大学生犯罪数量在不断增加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立案侦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己超过10万件,其中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案件的70%以上,在这70%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且呈上升趋势。
  3.1.2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构成了近年来新的犯罪趋势
  网络犯罪的快速性、投入的低成本性及其高智能的挑战性吸引了很多大学生。由于软件开发的缺陷、网络高速传播和海量存储的特点制造病毒、蠕虫已成为威胁网路运行的重大危害。大学生网络犯罪向高智能、高技术的方向发展,并且犯罪主体中不乏研究生和博士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
【 2012 】 15号
  

  《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9月12日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玉林


                            2012年10月9日

  

                 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更加适宜居住的北方山水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三)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市区干道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异地绿化补偿费按11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绿化专业单位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信、输电电缆和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三级以下资质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的市场管理,严格查处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以植物造景为主,以建筑造景为辅的原则。乔、灌、花、草及落叶、常绿合理配置,品种丰富。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林带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房产产权、建设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和自有生活区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绿化、林业、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由房屋管理部门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房屋管理部门所有;由社区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社区所有。

  (四)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十九条 凡城市居民,男11—60周岁,女11—55周岁,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5株或完成一个工作日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病残者除外。对11—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其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二十条 对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行为。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准,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砍伐或者移植市区内树木50株以下的,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砍伐或者移植市区内树木50株以上的,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参加听证会进行论证,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及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以及建设工程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绿化专业部门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施工。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时,其主管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树木所有单位(者)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进行砍伐、更新,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单位(者)承担。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损失的,由占用单位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树木、花草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管辖、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见第九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无故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对单位逾期仍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除收取绿化费外,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或引发争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通市政发〔1994〕29号)同时废止。




试论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主体

刘成江


  对联邦政府的限制——第五条宪法修正案
  第五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法案对个人权利提供了正当程序的保障,对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政府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是第五条修正案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限制的主体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不过,根据《权利法案》第十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可以对第五条宪法修正案的限制主体作一定理解。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由此可以看出,《权利法案》所规定的权利保障体系在制定之初是对联邦政府的约束,并没有保障个人权利不受州的侵犯,这种保障留给了各州宪法。因此,从逻辑上判断,第五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只可以审查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行为,而对各州政府并无约束力。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在《权利法案》颁布后的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也用判例作出规定,前10条修正案只使用于联邦法院,对各州并无约束力。这一原则,由最高法院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的摩尔案”中得到了确认。
  在 1833 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巴尔的摩市为整顿和治理内河水道,要求码头营业主缩短工时并限制码头营业额。由于市政府为改造公路将河流引入港湾,造成了淤泥积压。码头主拜伦的码头因水浅不能进船无法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拜伦便告市政府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他的财产权,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 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一致表示,权利法案是为了限制联邦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制定的,不适用于各州。因此,宪法第5 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是针对联邦的,而不是针对各州的。此后,虽然各州经常侵害公民的财产权,但联邦法院却不能引用该条加以抗拒。
  因此,由于第五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的限制主体的局限性,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个人权利在受到州政府侵犯的情况下,都无法寻求正当程序的保护。
  对各州政府的限制——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随着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废除奴隶制)的颁布和1866年国会《公民权利法案》的通过,美国国会于1866年6月正式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其主要内容共有五款,其中,第一款规定“任何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任何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款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对各州政府的限制,这条修正案也正是为了防止州侵犯联邦公民的权利而设置。因此,第十四条修正案被认为是划时代条款,“代表了一场真正的宪法革命”。
  然而,立法者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解释和运用使《权利法案》约束各州的目的并没有在该修正案批准后立即实现。直至1897年的“芝加哥柏林顿案”,才算是《权利法案》并入各州的第一步。之后,随着第十四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对各州的并入,各州政府的权力才得到了限制,公民权利也逐步实现了联邦化。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