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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分歧与建议/杨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00:42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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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


对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实践中认识不一。有人提出应当以立案审查为准,有人认为应以结案时查明的为准。也有人提出审理过程中发现超过小额标的不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结案。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应以立案审查为主。一是立案审查的标准。小额诉讼条件:案件性质简单,诉讼标的限额。二是结案前查明的问题。如仅有超出小额标的限额的,如双方当事人无明显异议,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情况,须经批准,转换程序。


二、对“涉及人身性质的不适用”范围的界定


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一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何去界定人身性质案件,笔者认为,界定的标准以能否仅以金钱价值来进行衡量。一方面,单一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案件,人身、财产关系二者并存的案件均不适用。另一方面,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等,虽与原有身份关系相关,但原有身份关系已消失的案件,均适用小额程序。


三、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有无救济途径


法院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庭前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的,能否上诉、能否复议、能否在审理中再次以新的理由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一方面对该裁定的上诉、复议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赋予上诉权和复议权的,不能上诉、复议。另一方面不能以新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须在庭前提出,庭审中如发现新的事实致使不能适用小额程序的,法院须依职权转为其他程序。


四、确定举证期限的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中,对于由法院指定举证期的,一般不超过10日,10日、7日、5日均可,目前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对于举证期的确认,应考虑案件排期、案件简易程度、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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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的素质

贺胤应


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让教育理论家们来回答,可能会说出一大堆来,但其针对性必然会打折扣,毕竟非同一年代的人。而若要法科学生自己来说自己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则有点趣味了。2004年5月,笔者有幸参与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2001级举办的学生综合状况问卷调查活动。在该调查问卷的第四部分,我们设置了一道自由发挥题:您认为一名法科类毕业生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调查发现,每位同学都从自己的立场和价值取向出发谈了法科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众人拾柴火焰高。经过汇总、统计,我们摘录了具有代表性的二十多条,兹列举如下:

一、自信、自尊、自强、自爱;

二、有上进心、责任心、爱心;

三、端正的人生态度;

四、健全的人格;

五、讲正气,能为正义而奋斗;

六、吃苦耐劳,毅力坚定,身体素质良好;

七、讲诚信;

八、爱岗敬业;

九、有坚定的政治信仰;

十、心理素质过硬;

十一、屡败屡战的精神,也即不怕失败、不怕挫折的精神;

十二、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十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十四、实干能力,切忌纸上谈兵;

十五、写作能力,交际沟通能力;

十六、扎实的功底,灵活的头脑,较强的适应能力;

十八、有创新素养,能与时俱进;

十九、除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

二十、应具备法律人固有的思维模式、思维技巧和法律工作者的气质,基本熟练运用法律;

二十一、计算机达到一定水平,外语水平较高;

二十二、作为法律人:应该具有人文关怀精神,关注国事,忧国忧民。其次,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第三,为人正直,刚正不阿,不为金钱、权力所利诱,第四,较强的推理与逻辑思维能力。第五,不读死书,兴趣广泛,知难而行,了解自己使命,以探寻法之真谛为毕生所求,愿为中国法治建设而奋斗!

列举完这些,现在我们是否可以反省一下自身。如果您是大三大四的高年级学生,是否已经大部分具备或全部具备了上述素质;如果您是大一大二的低年级学生,是否已经开始向这些方面努力甚或已经具备其中之一部分……人不能追求完人,但不能不追求上进。不管您处于哪一阶段,拼搏、努力、进取总不会有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爱尔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内的合作,以促进相互间的了解,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尤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尽可能支持:
  一、大学、其它学术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合作以及大学教师间的互访;
  二、科学协会间的合作以及科学家和其它专家间的互访;
  三、为留学生和进修人员提供奖学金;
  四、互换两国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资料和文献;
  五、互派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和讲授本国的语言、文学和文化。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为文化和艺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提供方便。双方将特别鼓励:
  一、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包括公共美术馆间的接触和合作;
  二、作家、作曲家、美术家和戏剧家等文化和艺术界人士,以及与从事创作和表演艺术有关的人员进行互访;
  三、为使各自国家的文化在对方国家得到更好的了解,相互举办包括展览以及音乐、戏剧和舞蹈演出在内的艺术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相互交换书籍、杂志、报纸、电影片、录音节目和其它文化、艺术或教育方面的视听材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新闻、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并为之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青年及其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和交往。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并努力促进两国体育交流和体育组织间的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和行政安排,将由两国的代表根据不同情况,商定适当的方式,分别加以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形式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延长期间,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由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在都柏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爱尔兰政府代表
     朱 穆 之              彼得·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