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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船舶建造、买卖及融资中的法律关系/韩世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3:55  浏览:8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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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韩世远

宁波海事法院近年围绕涉船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所作调研,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出台系列举措,引人注目。审判工作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然要以对法律问题的正确把握为前提。与船企相关的法律关系颇为复杂,难以简单一刀切,需要具体分析。

围绕造船,大致想到两种模式:其一,造船企业自己造船,完成后将船出售;其二,造船企业接受定作人的订单,按定作人的要求造船。

第一种模式相对简单,船舶从无到有,由造船企业原始取得;造船企业将船舶出卖给买受人,船舶所有权由买受人继受取得。

第二种模式略显复杂,下面具体分析。宁波海事法院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区别于以转移所有权为主要特征的船舶买卖合同,以期统一裁判尺度。仅就承揽合同而言,仍须直面船舶从无到有所带来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而此问题的答案,将成为探讨在建船舶抵押以及引入融资租赁等问题的前提。

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合同法未作规定。日本判例和通说的立场依当事人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材料供给者的情况而分别判断。少数说则不区分材料提供的样态,而一律认定由定作人原始取得。就我国学说而言,学者承认可以存在承揽人先取得所有权再移转给定作人的情形。制作物的所有权究竟归属于何人?或者说应归何人原始取得呢?

首先,考虑承揽人供给材料的情形。造船合同的定作人通常并不提供工作基底,而是仅由承揽人(造船企业)以自己的材料制造船舶。此种合同又称为制造物供给合同,兼有买卖的性质。此时,制作物所有权当然先归承揽人原始取得,然后再依买卖的规则,移转其所有权于定作人,即在制作物交付给定作人时,其所有权转移。造船合同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即该工作所附之基础)场合,比如定作人自俄罗斯购买了船舶的主体结构,而由承揽人施以工作,则该工作物所有权的问题,似应依加工的规则解决。但加工系指制成新物而言,而此处则为重大修理,故不应适用加工的规则,而应依附合的规则确定,即应认为动产(材料)与动产(基底)的附合,而基底的动产可视为主物,于是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此时属原始取得,不必由承揽人为所有权的移转。

其次,考虑定作人供给材料的情形。在造船合同场合,定作人供给的材料所有权通常并未移转于承揽人,仅移转材料的占有于承揽人。此种情形,制作物的所有权当然由定作人取得(原始取得),无须承揽人为所有权之移转。而且,此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并非适用物权法加工之结果,而是基于承揽合同的性质发生的当然结果。特殊情形以不规则承揽为典型,材料虽由定作人供给,但明确约定承揽人可以自己相同种类的材料代替。又可进一步区分两种类型观察:其一,只约定可以代替,并不将材料所有权移转于承揽人,则制作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定作人。其二,约定可以代替,并将材料的所有权移转于承揽人的,则制作物的所有权先归承揽人取得(原始取得),再由承揽人移转于定作人(继受取得)。由定作人供给材料,但将材料作价归属于承揽人的,也与此相同。

最后,考虑定作人及承揽人供给材料的情形。可分三种情形观察:其一,如果材料的主要部分是由定作人供给的,则制作物的所有权应归定作人取得,原则上与上述材料全由定作人供给的情形相同。其二,材料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揽人供给的,则制作物的所有权应先归承揽人取得,而后移转于定作人,原则上与前述材料全由承揽人供给的情形相同。其三,材料由定作人及承揽人供给而不能区别主要部分时,此种情形,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制成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人主张依附合的规定,另有人主张依加工的规定。应以后说为可采,因在承揽,并非单纯的物与物的附合,尚含有加工的问题在内。

造船当然需要有钱,造船企业所需要的钱从哪里来?一种方式是企业自筹,比如向银行贷款,通过设立抵押提供担保等等。在建船舶抵押,尽管在海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也反映出该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另外一种方式,是造船企业从定作人处获得资金,也就是定作人支付的报酬。当然,后者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是“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至于说民间集资造船,由于涉及多个投资人,基本上可以看成是一种人的集合(有别于财产的集合)。这种人的集合,如果属于“挂靠”于造船企业的情形,则可以将这种集合定位为造船“合伙”,按船舶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中的承揽人对待。如果不涉及“挂靠”的问题,则可以按船舶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定作人对待。当然,这里还需要注意区分投资人的身份,涉及合同解释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根据当事人具体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关键点是看投资人是否承担投资的风险,如果承担风险,则属于投资参股;如果不承担风险,则属于民间借贷。具体判断时,可以参考投资回报率。高回报通常要与高风险相一致,据此,当事人约定不明时,可以推定为是投资参股,一方当事人作不同的主张,则应当对此进行特别的证明。如果是民间借贷,过高的投资回报率也会涉及是否约定利率超标的问题,超标的部分在法律上无效。

针对造船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资金链断裂问题,法院积极引入融资租赁方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可谓一亮点。当然,这里也应当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造船合同依靠的是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而定作人的资金链断裂,造船企业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融通资金时,所谓融资租赁公司自造船企业受让船舶,其实是融资租赁公司取代定作人而向造船企业提供造船资金,原造船合同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在融资租赁公司与原定作人之间则成立新的租赁合同。当然,这种引入融资租赁的模式难以适用于前文提到的在建船舶所有权自始归属于定作人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下,造船企业无权转让属于定作人的在建船舶。

造船企业、投资人、银行等在造船活动由热变冷的过程中的相互博弈,反映了在市场规律面前各种市场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的理性或不理性的选择。在这场“游戏”中,法律为市场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活动底线,而司法者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只有在理清当事人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妥当地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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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3年6月4日  财税〔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芜湖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已经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一百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刘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芜湖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佥权益,促进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营业性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二)营业性体育竞赛 和表演;
(三)营业性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和体育康复;
(四)体育彩票、体育集资、体育赞助、体育中介服务及体育广告、体育旅游;
(五)营业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池)、体育度假村(区、营)、体育器材销售等经营活动场所。

(六)其它营业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 鼓励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支持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人民健身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工作;禁止有体育经营活动中宣染暴力、色情等内容,禁止利用体育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以及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为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和况技体育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体育市场管理中,为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和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
(四)依法审批体育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等;
第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和市辖区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另行规定。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合格证制度,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办进经营合格证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举办一次性或持续性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需申请输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规定的场所、器材;
(二)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规定;
(三)有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四)经营活动内容应有益于消费者身心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早办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体育经营场所及器材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资金信用证明;
(四)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证书或相关材料;
(五)体育经营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体育技术培训,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教练员或教师的有关资料;
(四)教学或培训计划;
(五)教学场地情况的说明、教材和器材的情况;
(六)其它有关资料。

申办颁发学历证书的体育技术培训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射击、探险、登山、漂流、热气球、飞行、赛车、人工制冷冰场、横渡长江、水上娱乐、滑稽体育表演(杂技除外)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经营者还应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对场地、设施、器材、通讯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项目经营,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再办理体育经营的有关手续;特殊项目经营,须办完经营合格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发《体育经营合格证》,对不合条件的不予签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期限、地点等内容的,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管理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体育经营者必须每年到体育行政部门接受年度复核。复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收回合格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应亮证经营,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检查所须资料,不得阻挠稽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服务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规定取得资格谁的人员从事体育技术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服务、应急救护和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未取得《体育经营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稽查制度,体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体育市场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体育经营合格证。
(一)未取得《体育经营合格证》从事健身、竞技性经营活动的;
(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聘用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裁判、咨询服务、辅导、技术培训、应急救护工作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体育经营合格证的;
(五)为无体育经营合格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提供场地或其它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利用体育经营从事渲染暴力、色情、封建迷信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志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利益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活动,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动力项目以及民间体育竞赛,体育健身、娱乐等项目(具体见附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页 芜湖市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足球、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手球、水球、冰球、棒球、垒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曲棍球、高尔夫球、毽球、地掷球、藤球、橄榄球、壁球、木球、马球、门球、蹴球;
滑冰、滑雪、冰壶、游泳、跳水、花样游泳、赛艇、皮划艇、摩托艇、帆船(含帆板)、龙 舟、滑水、蹼泳、漂流、冲浪、潜水;
自行车(含山地车)、汽车、摩托车、卡丁车、独轮车、运动模型(含海模、空模、 车模等)、 无线电;
跳伞、动力伞、滑翔(含悬挂滑翔、滑翔跳伞等)、飞艇、热气球;
田径、拳击、柔道、举重、摔跤、体操(含艺术体操)、马术、现代五项、射击、射箭(含弓驽等)、击箭、武术、跆拳道、空手道、健身气功、木兰拳(含木兰剑、木兰扇等)、健美(含健美操、舍宾运动)、体育舞蹈、技巧(含蹦床)、 轮滑、赛马、棋(含国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连珠棋等)、牌(含桥牌、中国牌等)、铁人三顶、登山、攀岩、蹦极、滑板、探险、钓鱼、信鸽 、舞龙、舞狮、风筝、拔河、飞镖、秋千、斗鸡、斗牛、体育游戏。
台球、保龄球项目待国家规定后再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