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出发[2007]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2007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已经结束。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年检工作高度重视,对辖区的发行单位进行了认真的年检登记,并对违规单位进行了及时处理。2007年,除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和因各种原因未参检的单位,全国共有56家总发行企业、23家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他单位计117432家参加了年检,参检率有所提高。参检单位中3910家被缓期登记,753家受到警告,2478家被取消登记,1家总发行单位被终止从事总发行业务。北京、江苏、四川、江西、山西、云南等省(市)新闻出版局认真审核发行单位年检材料,仔细核对和汇总相关数据,及时向我署提交了质量较高的年检报告。总体看,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增速放缓,质量进一步提高。同时,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突出,企业间差距不断拉大,一批经营不善的企业退出了市场。
为更好地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发行单位年检时间原则上为2008年1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年检总结。
二、年检范围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本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四)成立不满一年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参加年检。
三、 年检内容
(一)检查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各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07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及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凡参加年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并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参加网上年检的发行单位,将网上填报后的数据表格下载连同网上生成的回执一并附上(参加网上年检的单位及要求同2007年)。2008年网上年检的网址为www.gapp.gov.cn。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08年4月20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年检报告和年检登记表,通过年检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对需参加网上年检的单位,要同时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
(四)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上述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报告,连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我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存档)和网站回执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我署,由我署审核批复。通过年检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持批复件到我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办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持批复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手续。
(五)年检登记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总结报告和我署统一印制的《年检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警告、缓期登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一并附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署。
五、年检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单位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缓期登记期限由负责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所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申请,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我署审批。
六、年检要求
(一)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扩大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参检率,并通过年检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要将年检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提高年检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三)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向总署提供较详实的年检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所辖区域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数量和结构上发生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以及年检工作中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内容。
(四)要通过年检,及时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摸清行业底数,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发行单位数据库。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做好2008年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附件:1、年检登记表
2、年检情况汇总表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
│序号│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 │ │ │联审 │
├──┼────────────────────┼──────────────┼────┤
│ │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 │
│ 2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市发改委 │ │
│ │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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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
│ │ │初审 │ │
├──┼────────────────────┼──────────────┼────┤
│ 5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 │
├──┼────────────────────┼──────────────┼────┤
│ 6 │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市发改委 │ │
├──┼────────────────────┼──────────────┼────┤
│ 7 │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 │市发改委 │ │
├──┼────────────────────┼──────────────┼────┤
│ 8 │招标事项核准 │项目审核部门 │ │
├──┼────────────────────┼──────────────┼────┤
│ 9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0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发改委 │ │
├──┼────────────────────┼──────────────┼────┤
│ 12 │开办煤炭企业审核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3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
│ │ │初审 │ │
├──┼────────────────────┼──────────────┼────┤
│ 17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 │ │
├──┼────────────────────┼──────────────┼────┤
│ 18 │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
│ │ │经贸委初审 │ │
├──┼────────────────────┼──────────────┼────┤
│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 │
│ │全作业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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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市经贸委 │ │
├──┼────────────────────┼──────────────┼────┤
│ 23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市经贸委 │ │
├──┼────────────────────┼──────────────┼────┤
│ 24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25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省、设区市、县经贸委 │ │
├──┼────────────────────┼──────────────┼────┤
│ 26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7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
│ │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 │
├──┼────────────────────┼──────────────┼────┤
│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市经贸委 │ │
│ │材料产品认定 │ │ │
├──┼────────────────────┼──────────────┼────┤
│ 30 │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 │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审批 │ │
├──┼────────────────────┼──────────────┼────┤
│ 31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市经贸委 │ │
├──┼────────────────────┼──────────────┼────┤
│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经贸委 │ │
├──┼───────┬────────────┼──────────────┼────┤
│ │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 │
│ │ ├────────────┤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2)名称、层次、类别的 │ │ │
│ 33 │可证核发 │变更 │市教育局 │ │
│ │ ├────────────┤ │ │
│ │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 │ │
│ │ │办学校 │ │ │
├──┼───────┴────────────┼──────────────┼────┤
│ 3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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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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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教育局 │ │
├──┼────────────────────┼──────────────┼────┤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7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门 │ │
│ │跨县区入学批准 │ │ │
├──┼────────────────────┼──────────────┼────┤
│ 3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 │
├──┼────────────────────┼──────────────┼────┤
│ 39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公安消防机构 │ │
│ │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 │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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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4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 │
├──┼────────────────────┼──────────────┼────┤
│ 47 │城市养犬审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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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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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
│ 5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55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初│ │
│ │ │审 │ │
├──┼────────────────────┼──────────────┼────┤
│ 57 │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8 │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0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3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4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 │
├──┼────────────────────┼──────────────┼────┤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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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9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居留许│市公安局 │ │
│ │可 │ │ │
├──┼────────────────────┼──────────────┼────┤
│ 70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 │ │
├──┼────────────────────┼──────────────┼────┤
│ 71 │机动车登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 │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
│ 7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管部门,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 │
│ │ │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5 │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含占用道路从事非交│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 │ │
│ │通活动及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 │ │
├──┼────────────────────┼──────────────┼────┤
│ 7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7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 │公安部审批,省市公安部门初审│ │
├──┼────────────────────┼──────────────┼────┤
│ 78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7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80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审核 │ │
├──┼────────────────────┼──────────────┼────┤
│ 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2 │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3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批准 │县、市公安机关 │ │
├──┼────────────────────┼──────────────┼────┤
│ 8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6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7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国家安全局 │ │
├──┼────────────────────┼──────────────┼────┤
│ 8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1 │不实行火葬的批准 │市民政局审查,市政府批准 │ │
├──┼────────────────────┼──────────────┼────┤
│ 92 │遗体运出批准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
├──┼────────────────────┼──────────────┼────┤
│ 93 │建设公墓审批 │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县以上人│ │
│ │ │民政府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 94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批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 │
│ │ │批 │ │
├──┼────────────────────┼──────────────┼────┤
│ 95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批准 │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当地人民政│ │
│ │ │府审批 │ │
├──┼────────────────────┼──────────────┼────┤
│ 9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 9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8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100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 │政机关初审 │ │
├──┼────────────────────┼──────────────┼────┤
│ │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省司法│ │
│101 │公证员执业审批 │行政机关审核,市、县司法行政│ │
│ │ │机关初审 │ │
├──┼────────────────────┼──────────────┼────┤
│10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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