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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9:57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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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万亩以上(含本数)灌区和三万亩以上(含本数)涝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其他灌区和涝区的水利工程及国营农场范围内的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度;搞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加强灌溉、排水管理,推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委员会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在一个乡(镇)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或兼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乡(镇)水利站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群众代表任委员;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乡(镇)或县(市)、区的,由受益地区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领导或灌区、涝区管理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及群众代表任委员,组成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灌区、涝区面积重叠的,可设一个管委会。
灌区、涝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灌区、涝区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灌区、涝区管理单位的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及水利工程年度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灌区、涝区管理单位是灌区、涝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向用水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费,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立灌区、涝区管理单位,应由水利工程所在县(市)、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县(市)、区的,其管理单位的设立,由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灌
区、涝区面积重叠的,可设立一个管理单位。
灌区、涝区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应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由市、县(市)、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与同级编制、计划、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灌区、涝区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并按分级管理、专群结合、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和受益面积的不同,划分水利工程责任段,把维修养护任务落实到乡(镇)、村、户。
第九条 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及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损毁桥、涵、闸、堤坝、渡槽、跌水、灌溉站、排水站、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在堤坝、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第十一条 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二条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和排放废水、污水等废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采沙、开沟、埋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共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利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的,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有维修养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没有维修养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灌区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并与灌区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灌区管理单位应统一编制全灌区用水计划,按计划和供水合同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供水。
第十七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用水计划和供水合同。除因自然原因造成水源不足可酌减供水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计划和供水合同。
第十八条 行洪期间,经统一规划的排水工程须严格按工程设计排水。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加大排水量,下游地区不得擅自设障阻水。未经统一规划的排水工程须按先排下游、后排上游的原则排水。下游排水工程能力允许时,可兼排上游积水。排水工程跨行政区域的,上游地区应与下游
地区协商,并按商定的计划或协议共同将积水排至承泄区,不得任意将上游水排至下游的行政区域的边界地区。
因排水发生争议的,由上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九条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及实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行为。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向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水费的计收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员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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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闻公报(2009年4月1日)

中国 法国


中法新闻公报

(2009年4月1日)



  经过多次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达成以下共识:

  双方重申高度重视中法关系,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在相互尊重和重视彼此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以纪念中法建交45周年为契机,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法两国重申坚持《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同意本着相互信任的精神就涉及双方根本利益的事宜加强协商。

  法国充分认识到西藏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坚持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戴高乐将军做出的决定没有也不会改变。本着这一精神,并根据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法国拒绝支持任何形式的“西藏独立”。

  双方认为,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中法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双方愿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全球性挑战。

  本着这一精神,双方决定适时举行高层接触与战略对话,促进双边各领域合作,推动中法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党组(委),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委),国家海洋局党组,国家测绘局党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党委,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部机关各司局: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已公开发表。国土资源系统要抓住这个机遇,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讲话精神,以此作为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开创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讲话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充分肯定了国土资源工作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任务。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是我们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是指导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根本指南。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召开后,我们立即召开了全国厅局长座谈会进行了学习贯彻。我们要借这次讲话公开发表的机会,进一步深入组织开展学习贯彻。这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形成合力,推动国土资源工作取得新进展。要通过深入学习贯彻,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切实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方向,突出重点,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中央要求,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加符合国土资源工作特点,更加符合本地本单位的工作实际。

二、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讲话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对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出,要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对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要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讲话始终贯穿着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条主线,充分体现了对我国资源基本国情的深刻认识和节约资源的观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严格管理、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要求。讲话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要求我们必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的现象;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继续开展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治理整顿,加大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加接续资源;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海洋和测绘工作。我们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结合实际深入贯彻。


三、进一步加大力度,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前一段学习贯彻的基础上,在继续深化上下功夫。要立足本职,吃透精神,搞好结合,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本职工作出发,把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落实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上,落实到形成和完善工作思路上,落实到推进改革发展的举措上。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讲话精神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效。要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宣传,为深入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中国共产党国土资源部党组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