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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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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24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 利
第七章 环 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常住户口在我省境内的残疾人应按《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对我省境内的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向社会募集建立残疾人基金,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并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有效地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捐助残疾人康复、教育等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七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纠正,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康 复
第八条 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对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应制定计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必要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训练、科研、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县以上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开设康复门诊和康复病房。
第十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其所属一所医学院校开设康复医学专业。其他医学院校应当逐步开设康复医学课程,有计划地培养健康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医药费用,属于公费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承保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并开展残疾人扫盲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举办各级各类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校舍和教学设施;
(二)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符合国家任教资格规定的师资;
(三)有适应残疾学生所需要的教学仪器、学具、学习辅导用品。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
普通学校应当为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在学习、训练、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各种残疾人员职业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发展残疾人教育的经费,应当本着特殊扶助的原则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 省、市属中等、高等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师资班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培训专职兼职特殊教育师资。残疾人特殊教育教师、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教育。省、市教育科研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的教学研究。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九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残疾人待业人员,组织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择业要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招聘人员时,应招、应聘的残疾人考试、考核合格,除残疾一项外体验合格,并符合其所报工种、岗位要求的,应当予以招用或聘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辞退残疾职工。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人,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
残疾人就业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计划、工商、税务、建设、银行等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生产残疾人特殊用品的企业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照顾,并在其生产、经营、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兴办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业户口的残疾人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或者安排做公益性辅助工作,并在扶贫资金、信贷、种苗、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以及承包土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发展盲人按摩医疗事业。对取得按摩医疗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应当优先安排从业,或者扶持开办盲人按摩诊所。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县、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障碍体育设施,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训练、比赛、排练、演出期间,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应当支付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 利
第二十八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应当减免其村提留和农村义务工。
第二十九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完善包户助残活动,妥善照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日常生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关心残疾人的婚姻问题。
第三十条 对温饱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不定期的救济或者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保险部门应当为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投保提供方便。
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应当优先就诊。
第三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要求投靠其近亲属的残疾人或者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安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七章 环 境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市政设施,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
各级建设部门对违反设计规范、不采取无障碍措施的初步设计,不予审批。
第三十五条 现有残疾人经常活动的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建筑,未采取无障碍措施的,应当逐步改造。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各种无障碍设施和方便残疾人活动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排忧解难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兴办、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为残疾人事业筹集、捐助资金或者物资有突出贡献的;
(四)献身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热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成绩显著的;
(五)在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六)残疾人自强不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收符合就学条件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
(二)以残疾为理由辞退残疾职工的。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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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飞地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6〕94号

印发关于建立飞地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飞地政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飞地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数量,降低招商引资成本,优化全市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鼓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实施的项目到葫芦岛其他地区落户建设(以下简称“飞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现有企业税费征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符合落户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要求的新上(不含原项目扩产)并且需用“飞地”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着项目摆放以全市为整体来考虑,引资方和落户方共同受益的原则,引资方与落户方按比例分享收益并同比例分摊税费任务指标。
  引资方引进的项目以占用不可再生资源(指海域、矿产等)为基础的,所产生的税费,引资方与落户方按3:7比例分成;其它项目,引资方与落户方均按5:5比例分成。特殊情况,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可自己商定税费分成比例。
  第四条 落户项目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引资方与落户方按5:5比例统计计算。
  第五条 “飞地”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依据投资强度由引资方与落户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飞地”项目享受《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政策;若项目落户北港工业园区,同时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政策。
  第七条 引资方要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直至企业落户为止;落户方需提供企业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见附件,各地可参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设定本地退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退税评估指标。
  五、退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六、在退税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发函、约谈、实地调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提请并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不能认定清楚,或出口企业拒绝自行改正,或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未办理退(免)税的应暂停办理,已办理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出口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附件:1.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一、出口价格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外贸企业某一商品进货、出口价格与同期本地区同类商品的进货、出口价格的比较,以及对商品的换汇成本、进销价格差异异常情况的分析,对企业进货数量、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1.出口单价差异率;2.进货单价差异率;3.进销差价差异率;4.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5.换汇成本差异率。
  (三)数据来源:在进行上述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建立本地区外贸出口商品综合信息库,汇总本地区外贸企业当年出口商品的主要涉税指标,作为评估本地区单个企业、单个出口商品的基本参数。
  (四)评估方法:
  1.出口单价差异率
  出口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平均单价×100%
  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价格与本地区、本企业该商品平均出口价格的差异情况。如出口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企业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供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供货价格虚抵或偷税、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
  2.进货单价差异率
  进货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进货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进货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进货平均单价×100%
  如进货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通过虚增进项抬高供货价格或配单错误等原因。
  3.进销价格差异率
  进销价格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出口人民币单价-对应进货单价)/对应进货单价×100%
  如进销价格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低于预警指标值下限,则要分析是否存在出口商品属于紧俏或滞销商品、配单错误等原因。
  4.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
  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出口单价差异率/进货单价差异率—1
  本项评估实质是对上述“出口单价差异率”、“进货单价差异率”两项指标的综合分析。
  一般情况下,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越接近于零,说明出口单价与进货单价的差异偏离越小,二者成同方向运动,疑点越小。
  如果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大于设定的预警指标值上限,则说明二者成同方向运动,只是前者比后者变动幅度大,此时要考虑供货企业有无通过虚增进项抬高供货价格,骗取抵扣的问题;如果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小于设定的预警指标值下限,则说明二者成反方向运动,但不能确定前者是否比后者变动幅度大,此时可分析是否为紧俏或滞销商品、进项是否存在虚假等。
  5.换汇成本差异率
  换汇成本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进货换汇成本-对应商品代码本地区同期平均换汇成本)/对应商品代码本地区同期平均换汇成本×100%
  如换汇成本差异率高于设定预警指标值上限,则可能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分析企业有无虚报进项、有否配单错误问题等;如换汇成本差异率低于设定预警指标值下限,则可能存在企业偷税行为,也可分析企业是否配单错误等。
  二、出口增长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单个外贸企业某一商品不同年度或同一年度不同时期的增长异常情况的分析,对单个企业的某一出口商品的出口异常增长的情况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出口增长率
  出口增长率=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本期某一商品代码美元出口额/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基期同一商品代码美元出口额×100%
  公式中的基期可以选择上年同期,也可选择本年上一时间段,时间段可以为一年、半年、季度、或月,但必须保证基期和本期同一口径。(下同)
  (三)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和本期。
  如出口增长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三、货物国内流向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和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异常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
  (二)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通过对进货货源地和出口口岸所在地区域代码的比对来获取异常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进货出口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如,某外贸企业在本地购进出口货物而本地有海关可以办理通关手续,但该外贸企业却从异地报关且该海关与其外商所在国别的运输路径属于绕道等。
  存在货物流向异常情况的,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虚假进货、买单业务或其他“四自三不见”业务等问题。
  四、报关口岸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报关口岸异常变动情况的分析,对企业报关出口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同口岸出口增长率
  同口岸出口增长率=(单个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单个口岸本期美元出口额—同一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同一口岸基期美元出口额)/同一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同一口岸基期美元出口额×100%
  (三)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和本期。
  如出口增长率超过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业务或其他“买单”业务。
  五、出口未申报退税评估
  (一)目的:出口未申报退税评估是通过对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二)数据来源:由于出口货物报关单001信息是由企业提交的,不能完整反映企业出口情况,所以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003信息或海关统计数据作为取数来源。
  (三)评估方法:由系统或人工筛选出用户设定的全部或特定出口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出口的货物,至评估当日仍未申报退税且已超过退税申报期限的出口信息,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附件2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一、出口离岸价格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生产企业某一商品出口离岸价格与同期本地区同类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的比较,以及对商品的换汇成本异常情况的分析,对企业出口离岸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
(三)数据来源:在进行上述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建立本地区生产企业出口商品综合信息库,汇总本地区生产企业当年出口商品的主要涉税指标。
  (四)评估方法:
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离岸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100%
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与本地区、本企业该商品平均出口离岸价格的差异情况。如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生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出口货物价格骗取我国出口退(免)税或偷逃进口国关税、企业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
  二、出口增长评估
  (一)目的:通过此指标的评估,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异常,有否虚报出口的现象。
  (二)评估指标:出口增长率;出口结构变动指标;出口贸易方式指标
  (三)评估方法:
  1.出口增长率指标
  (1)数据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当年和上年度(以前年度)所属月份、企业的出口金额(美元离岸价)提取出来并按月进行汇总。
  (2)指标关系:根据所取得的数据得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各个月份的出口额合计数,将当月出口额与上月出口额、与历史同期进行比较,分别计算出企业出口额的当月出口比上月、比上年同期的增长情况,以及当年累计比上年同期累计的增长情况。
  (3)指标分析:根据月增长率和年度之间的同期增长率,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对增长较高的企业,进行核查,确定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正常,是否有与其出口量相应的生产能力。
  2.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1)数据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商品代码,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
  (2)指标关系: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出口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并计算出不同出口商品占总出口额的比重,以及本期不同商品代码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
  (3)指标分析:通过企业出口不同商品的变动情况,可以分析企业生产和出口商品的结构变化情况,尤其对新出口的商品占总出口的比重,以及新出口商品与原出口商品的不同之处,分析企业生产工艺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外购商品出口。
  3.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动指标
  (1)数据来源: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按照贸易性质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金额。
  (2)指标关系: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并计算出不同贸易性质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以及本期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
  (3)指标分析:通过企业不同贸易性质出口金额的变动情况,分析其原因,尤其是变动比较大的。
  三、报关口岸评估
  (一)目的:通过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口岸所处的位置,分析其出口货物生产加工地点是否正常,报关出口是否正常,是否有非自产产品出口和虚假报关出口。
  (二)评估指标:报关口岸指标
(三)评估指标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海关的关别码,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海关的出口金额。
  (四)评估方法: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海关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计算出各海关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并将本期各海关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分析企业通过不同海关出口金额的变动原因,尤其是舍近求远到离本地区(生产加工点)较远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原因,分析其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情况和报关情况是否正常。
  四、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
  (一)目的:该指标通过对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的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错误。
(二)评估指标:
手册分配率差异=本手册实际分配率-已核销手册平均实际分配率
(三)评估方法:
  实际分配率小于0或者大于100%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不全;第二,申报补税边角余料过大;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金额过大;第四、出口货物价格持续下跌;第五,其他。
  手册分配率差异负偏差大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过小或不全;第二,补税边角余料过大;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料件金额过大;第四,出口货物价格上涨;第五,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成品金额偏大;第六、残次品金额偏大;第七,企业有意高估计划分配率;第八,其他。
手册分配率差异正偏差大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过大;第二,补税边角余料过小或者申报不全;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料件金额过小;第四,出口货物价格持续下跌;第五,有本手册出口未申报退(免)税的情形;第六,其他。
进料加工手册逾期的原因可能是:第一,取得手册延期证明;第二,拖延手册税务核销的时间。
  五、应退税额比重评估
  (一)目的:该指标旨在通过应退税款在免抵退税中的比重计算,找出退税比重较高的企业,分析原因。
  (二)评估指标:
  应退税额比例=应退税额/实际免抵退税额×100% 
  (三)评估方法:
  应退税额比例连续过高可能存在以下原因:第一,评估期前和期内集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第二,评估期前和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第三,评估期内出口未申报退税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第四,评估期内出口的计划分配率偏高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第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