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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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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号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4年5月21日发布

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4]689号
国家计委1994年5月21日发布

3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4]1714号
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发布

4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发布

5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格[1995]702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1995年6月8日发布

6
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5]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1995年6月20日发布

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17日发布

8
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5]976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1995年7月18日发布

9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5]1628号
国家计委1995年10月20日发布

10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计价格[1995]1818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总社1995年10月31日发布

1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t1月8日发布

12
国家计委关于外贸企业“三费”结余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512074号
国家计委1995年11月17日发布

13
国家计委、则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计价格[19951228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午12月17日发布

14
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号
国家计委1996年1月10日发布

1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于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1日发布

16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计价管[1996]2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9日发布

17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6]266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2月9日发布

1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计价费[1996]315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26日发布

19
回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资枪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6〕7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4月19日发布

20
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6]76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4月24日发布

2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调[1996]1187号
国家计委1996年7月29日发布

22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17号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8月22日发布

23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4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4
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5
国家计委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6]2800号
国家计委1J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个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没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28
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计价调[1997]64号
国家计委1997年1月17日发布

29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号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午3月3日发布

33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304号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1997年3月7日发布

34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费[1997]692号
国家计委l 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捡、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959号
国家计委1997年6月2日发布

38
关于境内、境外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同价的通知 计电[1997]96号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1997年6月26日发布

39
关于长江客运实行中外旅客同一票价的通知 计电[1997]97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1997年6月26日发布

4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察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2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7月21日发布

41
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 计价费[1997]1511号
国家计委1997年8月29日发布

42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1662号
国家计委1997年9月16日发布

43
关于制止收取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1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0月5日发布

44
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17日发市

4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7]225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11月18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1997年11月25日发布

47
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管[1997]2387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发布

48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0日发布

49
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计价检[1997]2615号
国家计委1997年12月31日发布

50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8]86号
国家计委1998年1月8日发布

51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计价费[1998]2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2月19日发布

52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 计价调[1998]257号
国家计委、中宣部1998年2月26日发布

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调[1998]154号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5日发布

57
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淮的通知 计价费[l998]800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8日发布

58
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发[1998]17号
国务院l 998年5月18日发布

59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费[1998]39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30日发布

6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计电[l998]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6月3日发布

61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计价管[1998]1094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1998年6月15日发布

62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8年6月17日发布

63
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118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1998年6月24日发布

64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8〕1255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1日发布

65
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管[1998]512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9日发布

66
关干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8年7月20日发布

67
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51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8年8月7日发布

68
关于没收走私车估价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6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69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8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70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8]182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5日发布

71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715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1998年9月17日发布

7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1777号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局1998年9月18日发布

73
国家计安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9日发布

78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1998] 20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10月19日发布

79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0月21日发布

80
关于涉案物品价格签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847号
国家计委1998年11月5日发布

81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计价格[1998]2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1月5日发布

82
关于制止彩色显象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 计价格[1998]264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

83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25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12月16日发布

84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计价格[1999]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6日发布

85
关于启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计办价检[1999]38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9日发布

86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计价检[1999]1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l 999年2月2日发布

8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计经调[1999]124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4日发布

88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计价格[1999]177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23日发布

89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1日发布

90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电线电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2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3月2日发布

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石油公司换油票时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1999]237号
国家计委1999年4月7日发布

9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单缸柴油机和小四轮拖拉机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567号
国家计委1999牛4月2l日发布

93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签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1999]3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4日发布

94
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须知 计价格〔1999〕516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11日发布

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计办经调[1999]346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17日发布

96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9]59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0日发布

97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584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7日发布

98
国家计委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706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18日发布

99
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1999]7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29日发布

100
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08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1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普通纸面石膏板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832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11日发布

103
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96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2日发布

10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2号令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5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钨品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960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6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107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7日发布

10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9]97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1283号
国家计委1999年9月10日发布

110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738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9年9月29日发布

111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9]1556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112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610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14日发布

113
关于禁止对政策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2109号
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9日发布

114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8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14日发布

115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2月22日发布

11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9]2340号
国家计委、则政部1999年12月30日发布

117
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0]2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0日发布

118
关于印发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的通知 计价格[2000]5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9日发布

1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2000]5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2000年1月27日发布

12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9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月28日发布

121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146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2000年2月14日发布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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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7〕35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和《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办法》(财金〔2007〕66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我省组织开展的水稻、棉花、玉米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二条 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和承保的规模将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并统一列入2130123项“农林水事务—农业—农业生产保险补贴”政府预算支出科目。
  第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省级机构,市州、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为防止特大农业灾害和大范围疫病的发生,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调剂使用,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计提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
  第六条 风险预备金计提办法:2007年度,省财政从保费补贴中按每头能繁母猪8元的标准提取;水稻、棉花和玉米按当年保费收入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为保费收入减去其应支付的赔款和必须的费用)的70%提取。以后年度计提标准另行确定。
  第七条 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实行滚动积累制。采取丰年积累,平年结转,大灾调剂。如果承担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当年农业保险(以保险项目范围为单位)的综合赔付率超过70%或承保地区出现大面积灾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可申请动用风险预备金。风险预备金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风险预备金存放于省财政指定的银行,由承办农业保险的省分公司设立专户,由省财政与省分公司共同管理。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收取农户保费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农业保险保费收取情况、保险协议签订情况、投保农户、承保面积或数量、已拨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等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审批。省财政据此拨付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保险工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风险预备金的拨付程序。由承办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提出书面专项申请,经农业主管部门初审、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或单个农业保险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局应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地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我厅。
  风险预备金使用和节余情况由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或单个承保项目保险责任履行后一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上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取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保险经营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投保农户(专业户以及企业数)、资金赔付及使用情况、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并由各市州财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履行告知义务。凡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承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协调、核实和监督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省财政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内容和保险条款组织开展保险,不得任意改变,更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一经发
  现,按违规处理。对违规使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收回保费补贴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责任。对挪用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管理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除责令其纠正、限期归还资金并以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的农业保险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风险预备金接受同级财政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农业保险实施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奖励表彰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奖励表彰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规定》发布后,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奖励表彰活动,在奖励表彰
的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等方面均应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为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制止和纠正“三乱”,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的奖励表彰活动。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鲁政发〔1990〕144号、鲁政发〔1991〕141号及鲁政办发〔1992〕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调动全省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是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从严控制。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和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由省政府批准给予。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
需要授予其它荣誉称号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其中,省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奖励,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征得该级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涉及表彰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宜给予上述种类奖励时,可采取通报表彰等形式进行。通报表彰不与有关待遇挂钩。

第三章 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三条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部门组织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应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在一个表彰周期内,一个部门一般只允许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各部门的单
项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表彰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各系统单位数量和职工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120个。
先进个人:
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0‰;
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2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2‰;
10万人以上不足5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50万人以上的,不超过600人。
第十五条 奖励种类要有一定层次。在一次表彰活动中,除省政府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外,对先进个人的奖励须有两个以上奖励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定要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
第十七条 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均须提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表彰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当年一律不得进行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申报程序为:申报以政府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写出请示,由政府批交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申报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的行政系统奖励表彰计划,属以政府名义表彰或以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文部署实施;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单独表彰的,由政府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
第十九条 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发布表彰通报。
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表彰通报。
第二十条 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要贯彻从简的原则,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报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监制。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5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二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2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100元奖金;
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给予50元奖金。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也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予以重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经费根据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0元至15元的标准提取。奖励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政府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奖励,由省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费可按规定提高5%-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担负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管理服务的职能。各级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企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给予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奖励时,须征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三十一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19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