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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6:13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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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长府发〔2009〕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即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县(市)两级政府负责,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凡在长春市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市级统筹基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按规定比例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县(市)应收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用于统筹调剂的基金。

  省级调剂金是指按各市、县(市)失业保险费实收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基金。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前,市、县(市)征集并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从2010年1月1日起,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建立增长机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逐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十四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加发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3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4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10个月的抚恤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服务。

  第四章市级统筹基金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七条市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的失业待遇发放和上解省级调剂金等。

  第十八条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当地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的10%提取。实行市级统筹后,省级调剂金上解渠道不变。

  第十九条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以当地应缴失业保险费的30%提取,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解。

  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90%×3%×30%。

  当年扩面新增人员不作为当年计提上解调剂金基数,新增扩面人员和收回历年欠费部分基金由市、县(市)管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市级统筹调剂金依据市、县(市)完成当年失业保险任务情况下拨,下拨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上解调剂金的200%。未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未列入财政预算、未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调剂金。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统筹积累金继续由当地管理,用于处理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遗留问题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给予补助,补助后缺口由当地政府筹资解决,处理遗留问题后剩余的市、县(市)统筹积累金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级统筹调剂金应单独建账,单独管理。收到市、县(市)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记入市级统筹基金“下级上解收入”科目,下拨调剂金记入市级统筹基金“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市、县(市)社会保险部门也要设置相对应的科目,上解调剂金记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收到调剂金记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第二十四条各级要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严禁违规投资运营。在保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剩余基金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检查力度。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调度及检查指导,具体负责对市级统筹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行政监督,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稽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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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

特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商贸发[201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检验检疫局:

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上下联动、团结协作、各司其职,破获了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权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网络购物领域违法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阿里巴巴供应商欺诈案件、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生的侵权售假案件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净化网络购物市场环境,加大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通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质检、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网上巡查,利用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多种渠道收集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各地要抓紧确定一批网络购物领域重点案件,由本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建立办案责任制,落实到人,抓紧时间,限时办结。

二、各地商务、通信、海关、工商、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购物平台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浙江、上海、深圳等地要立即督促淘宝网、易趣网和拍拍网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网店的查处整改工作,并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每周将违规网店处理情况上报国家和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表格见附件1)。对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网络购物平台,商务、工商、通信、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要依法采取约谈、警告、限期整改等多种方式督促其健康规范发展,限期整改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停止其网站接入服务和域名解析服务。

三、各地商务、通信、海关、工商、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立即督导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市场主办方责任,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并将其作为相关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经营者主体和交易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商标、专利查询系统,采取技术手段屏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信息,健全信息发布、身份认证、交易、支付、物流、售后服务、纠纷处理、先行赔付、过程监控等保障机制,建立每日24小时网上巡查制度,及时排查隐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危害性严重的问题及时上报。

四、在各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商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等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现场会等多种方式曝光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对案件频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购物平台加大曝光力度,要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重点案件,形成行动热点,增强舆论攻势,表明打击决心,展示打击成效,震慑犯罪分子,合理引导消费,扭转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不利局面。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本地区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情况等,以文字材料为主、表格为辅,每周五下班前将地方网络购物领域案件进展情况汇总表报商务部(表格见附件2),每月30日前报月度总结书面材料,7月5日下班前报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4月29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网络购物领域重点侵权案件报商务部备案,并纳入每周进展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祝斌 郝建彬

电 话:010-85093747 85093750

传 真:010-85093749

电子邮件:zhubinsm@mofcom.gov.cn

附件:

1.重点网络购物平台每周整改情况汇总表
http://smf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4/1303436403653.doc
2.地方网络购物领域案件每周进展情况汇总表
http://smf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4/1303436489318.doc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
为落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
完善。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全部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支出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类企业应自“两则”颁布
实施之日起,认真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渠道列支工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创造条件,促进并监督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地区、部门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仍未向国家上报弹性计划实施方案的地区,劳动部将按照《动态调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实施办法》(劳计字〔1992〕34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下达非农国民收入工资含量系数,并据此进行考核;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部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测算,并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将弹性计划方案报送劳动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国性的公司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工效挂钩方案报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可实行弹性计划办法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弹性计划方案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报经劳动部审批后执行。
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无论实行何种工资调控方式,其工资总额的增长都要严格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也要按照弹性计划的效率、效益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公司(集团)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工资总额纳入
弹性计划管理。
第六条 要逐步扩大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改进弹性计划的相关经济指标。
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逐步扩大到调控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量。并开始用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城镇社会劳动者人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净产值率作为相关经济
指标进行试算和试运行。
各地区要统一弹性计划相关经济指标的计算和考核口径。目前已实行弹性计划的地区,在计算地区非农国民收入增量时要剔除乡镇工业企业的净产值,有计划单列市的省,要剔除计划单列市新增的非农国民收入。
第七条 各地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工效挂钩范围,逐步统一地区、部门弹性计划和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切实做好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等调控形式的相互衔接。
现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来调节挂钩浮动比例,使挂钩比例的确定规范化、科学化。具体方法是:企业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与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较
核定,以1∶0.7为中线,最高不超过1∶1,计算公式如下:
3-----------------------
| 企业资金 企业增加值(净产 企业工资
企业工资 | 利税率 值)劳动生产率 利税率
浮动比例=0.7×|------×--------×------
|本地区同行业 本地区同行业 本地区同行业
√ 资金利税率 劳动生产率 工资利税率

对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增加值(或净产值,下同)挂钩的办法,按照“弹性计划”的投入产出原则,用增加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
4|企业基期增加 企业基期 企业基期 企业基期
企业增 企业基期 |值工资含量 资金利税率 工资利税率 劳动生产率
加值工=增加值工×|------×-----×-----×-----
资含量 资含量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
|同行业增加 同行业资金 同行业工资 同行业劳动
√ 值工资含量 利税率 利税率 生产率

以上各项基期经济指标的数据一般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准。
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要按工资管理体制报经劳动部门核准后执行,工资含量确定后一般三至五年不变;如因国家调整物价、汇率等原因导致全行业增加值增(减)变化超常的,各级劳动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同行业新的平均值重新核定。
第八条 各地区、部门在实施弹性计划的同时,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分级分类调控。
各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逐步加强对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复合挂钩指标的考核和调控力度。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的包干基数。经政府批准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国有企
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进行认真核定。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弹性计划的工资总额之内。企业编制的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在国家按政策允许提取或核定的总额之内,如有突破,劳动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指导
企业对当年预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相应的调整,鼓励企业多留一些工资储备金,以利以丰补欠。
第十条 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文)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原则上都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必须在股票公开上市以后,才能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对股票未上市的,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应实行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即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应一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对集
体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应实行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应主要运用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控,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工资总额联合审核制度。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银行等部门,于每年年初对本地区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在联审合格的基础上,由劳动部门和银行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主管部门或劳
动部门根据企业编报的工资总额计划对其《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一次性备案或签章。
在联审中,发现多提或超额发放工资的要如数扣回。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未经审核或备案签章以及超额支取工资的,银行一律拒付。
第十四条 地区、部门要对弹性计划的管理运行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监察,对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情况及时汇总并与弹性计划的工资总量相对照。发现问题要及时预警并分析原因,迅速调整。
第十五条 地区、部门每年六月底以前,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定的“地区、部门弹性工资计划检查、考核及预测表”,参照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资料,对本地区、部门上一年度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分析报国家审核。
第十六条 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七月份左右,对地区、部门上一年弹性计划执行情况做出考核评价,发布信息通报。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抄送地区、部门主要领导。
各地区、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考评和信息发布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地区、部门不同行业及国内、国际的人工成本、经济效益横向比较指标,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宏观指导。
第十七条 地区、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台帐,企业应主动接受地区、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各地区、部门可根据国办发〔1993〕69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