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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8:34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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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人函〔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为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2003年6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决定在税务系统建立一支外语人才队伍。外语人才库建立5年多以来,每年总局都会从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选送部分人员参加英国"志奋领"培训项目、中日"人才培养奖学金"项目以及一些部委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选拔。从2003年截至到目前,共有40多名税务干部获得了奖学金并分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行政管理、经济、财政等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培训,大部分人员已学成回国,并在外事、国际税收等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因此,各地要继续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以雅思和托福为主的外语水平考试,积极推荐人员入选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
  一、 外语人才库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道德品行良好;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四)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录用阶段实习、锻炼、试用期);
  (五)近2年内取得托福(TOEFL)550分或雅思(IELTS)5.5分以上成绩;
  二、推荐选拔程序
  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总局机关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由所在司(局)审批,审批同意后连同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总局人事司。总局将根据上报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关方面的选拔考试。
  各单位要从税收工作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外语人才的培养,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人事工作,积极鼓励年轻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外语水平。各省局人事部门要注意了解本系统年轻干部参加外语考试的情况,及时向总局外语人才库推荐人员。此外,由于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均两年有效,对于已经进入外语人才库的人员新取得的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也要及时上报更新。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第一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第二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手 机


外语合格条件(符合下列的条件,请在空格内划“√”)

1
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


2
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


3
两年内参加其它外语考试及成绩(统计最高分)

英语
TOEFL
   年  分
其他语种
    语
   年     分

IELTS
   年  分
    语
   年     分

GRE
   年  分
    语
   年     分

GMAT
   年  分
    语
   年     分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局人

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第一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第二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手 机


外语合格条件(符合下列的条件,请在空格内划“√”)

1
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


2
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


3
两年内参加其它外语考试及成绩(统计最高分)

英语
TOEFL
   年  分
其他语种
    语
   年     分

IELTS
   年  分
    语
   年     分

GRE
   年  分
    语
   年     分

GMAT
   年  分
    语
   年     分

被推荐人所在处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司(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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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二OO八年六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标识程序 3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4
5.1 基础项 4
5.2 规定项 5
5.3 选择项 7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8
6.1 基础项 8
6.2 规定项 8
6.3 选择项 11
7. 测评方法 13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13
8.1 基础项 13
8.2 规定项 14
8.3 选择项 14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14
9.1 基础项 14
9.2 规定项 15
9.3 选择项 16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16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8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9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20
附录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21
附录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22

1. 总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 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 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0.4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 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2 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3 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7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3.0.8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0.9 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将基础项(实测能耗值及能效值)写入标识证书,但不改变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调整。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被取消,委托方须重新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4. 标识程序
4.0.1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 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 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4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5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6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 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8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9 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 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详见第5章和第6章。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 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3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
4.0.4 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2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3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4 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 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容详见第8章和第9章。
4.0.6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能耗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全年耗能量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夏热冬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
3 夏热冬暖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全年耗能量。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5.1.2 建筑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 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应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
3 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当差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墙体传热系数。
4 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施工验收报告。
5 屋面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如有必要时可进行检测。


5.2 规定项
5.2.1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等级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4.2.5条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4.0.7条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4.0.11条的规定。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2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
5.2.3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门窗洞口之间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4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5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6 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6中规定的数值。
表5.2.6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Ⅱ - - 73 74 78 79 80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7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
3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9%,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85%;
4 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5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8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528~1163>1163 3.84.04.2
螺杆式 <528528~1163>1163 4.104.304.60
离心式 <528528~1163>1163 4.404.70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50 2.402.60
螺杆式 ≤50>50 2.602.8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5.2.9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5.2.10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5.2.10-1)
(5.2.10-2)
式中:N ——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 —— 建筑供热负荷,kW;
η ——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采用直联方式时,η = 0.85;
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 = 0.83;
Δt ——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oC。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Δt = 25 oC;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 = 20 oC;
ΣL ——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a = 0.0115;
当500<ΣL<1000m时,a = 0.0092;
当ΣL≥1000m时,a = 0.0069。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1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分室(户)温度控制设施,并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2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次水总管和二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集中采暖系统中的建筑物应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3 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4 区域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除必须设计和配置必要的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环节外,还应设计和配置保证供热质量及实现节能的下列环节:
1 按需供热,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2 实时检测。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3 选择项
5.3.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分数: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5.3.1。



表5.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 分数
<20 5
20~50 15
50~70 35
>70 55
5.3.2 在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分数:20,其中建筑物具有良好朝向5分,能组织良好通风5分,采用有效遮阳措施10分
5.3.3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设置分散系统的住宅所选用的空调器达到国家空调节能级别。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15
5.3.4 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0分。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 基础项
6.1.1 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6.1.2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所需数据获得方式同5.1.2。
6.2 规定项
6.2.1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4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要求。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2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6.2.3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4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5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2.5中规定的数值。
表6.2.5 锅炉额定热效率
类型 热效率(%)
燃煤(II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6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的规定。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7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8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表6.2.8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oC)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oC)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参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9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式(5.2.10-1)、(5.2.10-2)的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0 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6.2.10中的规定。
(6.2.10)
式中:Ws —— 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 —— 风机全压值,Pa;
ηt ——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6.2.10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2 0.48 0.46 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47 0.53 0.51 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58 0.64 0.62 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3 0.69 0.67 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35[W/(m3/h)];3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6.2.11中的规定值。
(6.2.11)
式中:H —— 水泵设计扬程,m;
ΔT —— 供回水温差,oC;
η —— 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ER 0.00577 0.00433 0.00865 0.00673 0.0241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2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室温调节设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3 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每栋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4 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5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设有监测和控制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6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照明采用节能灯具,除电梯厅外均应采用节能开关进行控制。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3 选择项
6.3.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分数: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6.3.1。




表6.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 分数
<20 5
20~50 15
50~70 35
>70 55
6.3.2 在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分数:5
6.3.3 采用适宜的蓄冷蓄热技术和新型节能的空气调节方式。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4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采用切实有效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5 建筑用生活热水或采暖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10
6.3.6 空调系统能根据全年空调负荷变化规律,进行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比等节能控制调节,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7 空调系统能进行变水量或变风量节能控制调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8 楼宇自控系统功能完善,各子系统均能实现自动检测与控制。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9 具有完善的用能管理制度,对建筑冷热源、空调输配系统、照明、生活热水、家用电器等部分能耗实现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通过科学运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采用楼宇自控系统的建筑物,应具有以下节能管理措施:
1 冷热源设备采用群控方式,楼宇自控系统(BAS)可根据冷热源负荷的需求自动调节冷热源机组台选的启停控制;
2 进行空调系统设备最佳启停和运行时间控制;
3 自动控制公共区域和外立面照明的开启和关闭。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10 当测评建筑未采用第6.3.2~6.3.9条的节能措施时,可由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替代,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5分。
7. 测评方法
7.0.1 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性能测试。
7.0.2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的功能和算法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7.0.3 文件审查主要针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进行审查。
7.0.4 现场检查为设计符合性检查,对文件、检测报告等进行核对。
7.0.5 性能测试方法和抽样数量按节能建筑相关检测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内容如下,其中已有检测项目不再重复进行,但需提供相关报告。
1 墙体、门窗、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2 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3 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检测;
4 平衡阀、采暖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热计量装置检测,抽样数量为至少抽查0.5%,并不得小于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5 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检测,抽样数量为至少抽查1/3;
6 太阳能集热器的效率检测;
7 水力平衡度检测。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8.1 基础项
8.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实测;采用集中采暖或空调的居住建筑还应进行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实测。
8.1.2 建筑总能耗是指采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及设备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8.1.3 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的检测应以单体建筑为对象,应在采暖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1.4 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附录B的规定。
8.2 规定项
8.2.1 室内采暖空调效果检测
检验方法:建筑物室内采暖空调效果应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8.2.2 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2.3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2.4 集中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3 选择项
8.3.1 参照第9.3节公共建筑运行实测检验选择项要求。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9.1 基础项
9.1.1 公共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及采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的实测。
9.1.2 建筑总能耗是指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9.1.3 采暖空调耗能量应包括采暖空调系统耗电量、其他类型的耗能量(燃气、蒸汽、煤、油等),及区域集中冷热源提供供热、供冷量。
9.1.4 建筑总能耗通过查阅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清单,并辅以现场实测的方法确定。
9.1.5 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分别实测。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为实测采暖或空调耗能量与实测供热或供冷量的比值。
9.1.6 单位采暖空调耗能量可采用以下方法:
1 对于已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其采暖空调能耗可根据计量结果确定。
2 对于未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建筑能耗:
1) 对采暖空调系统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并结合以往运行记录进行分析计算;
2) 设置监测仪表,对采暖空调系统能耗进行长期检测,根据监测结果计算。
9.1.7 建筑物供热或供冷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主供水回路上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宜满足相关产品的使用要求。
9.2 规定项
9.2.1 室内采暖空调效果检测;
检验方法:建筑物室内采暖空调效果应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9.2.2 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应不低于同类机组3级水平所对应的限值。
9.2.3 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采暖和空调系统循环泵的实际运行效率应不低于设计和设备铭牌值的80%。
9.2.4 系统供回水温度的检测;
检验方法:采暖和空调系统循环泵低于设计供回水温差40%的实际运行时间不应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主分支管处的回水温度最大差值不应大于1℃。
9.2.5 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风量和输入功率的检测;
检验方法: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现场实测的风量和输入功率不应大于设计或设备铭牌值的20%。
9.2.6 冷却塔实际运行效率的检测;
检验方法: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不应低于设计或设备铭牌值的90%。
9.3 选择项
9.3.1 可再生能源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试评估;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2 蓄冷蓄热等新型节能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3 能量热回收装置的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4 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5 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6 变风量或变水量节能控制调节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7 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10.0.1 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2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3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4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5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6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7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10.0.2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应包括计算输入数据、软件名称及计算过程等。
10.0.3 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2 基础项实测检验报告;
3 规定项实测检验报告;
4 选择项测试评估报告;
5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6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m2)/层数: 气候区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测评内容 测评方法 测评结果 备注
基础项 采暖热负荷指标(W/m2) 采暖度日数 5.1.1
空调冷负荷指标(W/m2) 空调度日数
单位面积全年耗能量(kWh/m2)
规定项 围护结构 外窗气密性 5.2.1
热桥部位(严寒寒冷) 5.2.2
门窗保温(严寒寒冷) 5.2.3
空调采暖冷热源 空调冷源 5.2.45.2.5
采暖热源
空调采暖设备 冷水(热泵)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性能系数(COP) 5.2.65.2.75.2.85.2.9


单元式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能效比(EER)


锅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户式燃气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水泵与风机 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 5.2.10
室温调节 5.2.11
计量方式 5.2.12
水力平衡 5.2.13
控制方式 5.2.14
选择项 可再生能源 比例 5.3.1
自然通风采光 5.3.2
能量回收 5.3.3
其他 5.3.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意见:测评人员: 测评机构: 年 月 日

注:测评方法填入内容为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或性能测试;测评结果基础项为节能率,规定项为是否满足对应条目要求,选择项为所加分数;备注为各项所对应的条目。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m2)/层数: 气候区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测评内容 测评方法 测评结果 备注
基础项 采暖热负荷指标(W/m2) 采暖度日数 6.1.1
空调冷负荷指标(W/m2) 空调度日数
单位面积全年耗能量(kWh/m2)
规定项 围护结构 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 6.2.1
热桥部位 6.2.2
空调采暖冷热源 空调冷源 6.2.36.2.4
采暖热源
空调采暖设备 冷水(热泵)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性能系数(COP) 6.2.56.2.66.2.76.2.8

单元式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能效比(EER)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机型 设计工况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或性能系数(W/W)

锅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水泵与风机 空调水系统冷水泵输送能效比 6.2.96.2.106.2.11
空调水系统热水泵输送能效比
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室温调节 6.2.12
计量方式 6.2.13
水力平衡 6.2.14
控制方式 6.2.15
照明 6.2.16
选择项 可再生能源 比例 6.3.1
自然通风采光 6.3.2
蓄冷蓄热技术 6.3.3
能量回收 6.3.4
余热废热利用 6.3.5
全新风/变新风比 6.3.6
变水量/变风量 6.3.7
楼宇自控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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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11号

2006-05-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采矿权的管理,合理开采粘土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矿产,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粘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未经批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土地用于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第四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采粘土矿
  (一)耕地和基本草原;
  (二)干线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三)已划定的规划区、保护区。
  第五条 粘土矿的规划和开采要确保下列重点项目
  (一)全市重点工程和油气田等产能建设;
  (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三)交通主干线公路施工。
  第六条 新增粘土矿采矿权的出让采取拍卖、挂牌方式。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粘土矿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申请登记表;
  (二)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安全设施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申请在草地、林地等开采粘土矿的,应附草原、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不予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粘土矿采矿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条 申请续期的粘土矿、国家重点工程需要使用粘土矿产的采矿权的审批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第十一条 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转让的,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采矿范围,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界桩或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应依法交纳闭坑抵押金后,方可进行开采。
  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闭坑并按要求进行环境治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抵押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或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的,抵押金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
采矿权人应依据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或按规定缴纳复垦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开采粘土矿产的,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的,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造成资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巡查制度和建立监察网络,加强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本辖区内因监管不到位,出现大规模的私采滥挖粘土矿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政府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规操作,对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粘土矿产未进行的,市、县监察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未经申报,违规、越权同意或审批开采粘土矿产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各村设立供村民自用的取土场,不得用于经营。
民用取土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发现有经营行为,应立即上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乡、村应设立矿产监督员,负责本辖区内粘土矿开采情况的督查,经费在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