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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8:07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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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9]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破产改制煤矿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境内原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后继续从事煤炭开采的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破产改制煤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属地区(市)政府是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破产改制煤矿的安全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安全监管。
  第四条 市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山东煤监局鲁南分局必须认真履行好各自对破产改制煤矿的监管、监督、监察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属地区(市)政府搞好破产改制煤矿的安全监管。
  第五条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是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方式,承担破产改制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破产改制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落实物资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法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破产改制煤矿矿长(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好法定的职责。
  第七条 破产改制煤矿要自觉服从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枣矿集团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的规定,按时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及时上报有关文件、信息、图纸、资料,积极配合上级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第八条 在任用破产改制煤矿矿长时,应报属地区(市)政府及同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枣庄市煤炭企业法人代表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属地区(市)政府与破产改制煤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目标,定期对破产改制煤矿矿长(法人代表)、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的安全业绩实施考核。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破产改制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破产改制煤矿各种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破产改制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监测监控调度制度。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在与枣矿集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的同时,要与属地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测监控调度中心联网,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调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驻矿安全督查制度。枣矿集团驻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察处应进一步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实行24小时跟班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破产改制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隐患排查、认定、治理,及时向煤炭管理部门报告。枣矿集团要督促破产改制煤矿搞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查出问题的整治。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事故,要本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工作沟通协调制度。枣矿集团与属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对涉及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应相互通报。在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时,由市政府或委托市煤炭管理部门,及时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督促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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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土银元债务处理意见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土银元债务处理意见的答复

1951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1951年2月11日办文字第181号函悉。
一、关于烟土债务,基本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这种债务发生在解放后的,按西北区禁烟禁毒办法处理:如系解放前的烟土债务,法院一般的以不受理为宜,但来函所云“告诉当事人可以私下调解,如果硬要打官司,法院就要没收”云云,仍不应迳向当事人正面地为此表示。
二、关于银元债务问题:这种债务如发生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管理银洋暂行办法”颁布前,其处理办法,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如发生在颁布后并在中央及西北区尚未颁布有关该项问题的法令前,仍可根据该项暂行办法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烟土银元债务处理意见的请示 办文字第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12月11日我们对胡青山为烟土债务请求王义偿还一案作了不受理判决后,陕西省院又接到这类案件几起。可见单以不受理之判决,是不能解决这类问题的。同时当事人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有可能酿成更大的纠纷。该院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①凡解放前的非法债务,如鸦片债银洋债等,如系农民内部间的纠纷时,可以调解处理,使双方不至有一方便宜另方吃亏之现象。②如系农民欠地富的非法债,而涉讼者,可以作不受理之判决。③如农民与国家公司机关因此而发生诉讼者,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即使不能判决该债务应受法律上的保障,也应将所争部分作没收处理。国家公司与私营公司发生这样事故者,也应如此解决。
陕西省院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烟土债务不能作一般债务问题处理,从而处理一般债务问题的政策就不能通用于处理烟土债务。
烟土本身是毒品,银元本身是非法货币。虽然在其违法的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其实质上的区别却很大,对于当地政府明令禁止使用银元之日以前的银元债务,可作一般的债务处理。按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折合人民币或货物偿还。禁止使用银元后的银元债务其银元没收,或折成人民币追缴。其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金或徒刑。对于烟土债务就不能以同样的态度来处理了。陕西省院的意见,基本上把处理一般债务原则,用在处理解放前的烟土债务问题上,以及把烟土与银元债务问题,用同一办法处理是不妥当的。
如果为了解决少数人的旧烟土债务问题,予以受理,是违背政务院严禁鸦片烟毒命令的精神的。故我们的意见是不受理。告诉当事人可以私下调解,如果硬要打官司法院就要没收。因为双方争执不下硬要法庭解决时,为避免当事人间酿成更大纠纷或恶果,应当受理判决没收。
如烟土纠纷发生在解放后,就按西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核示。
1951年2月11日


浅谈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韩召峰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一个需要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的问题。下面予以简要的介绍。
  (一)材料的风险负担
  所谓材料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受。承揽合同中,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应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所谓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该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受。对此问题,应无区分承揽合同中,前已提及,有一种类型是的移转;另有一种类型是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须进法上?康奈锘偎稹⒚鹗Х缦崭旱5囊环Q侧,即由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即定作人存在物权变动问题,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 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工作成果的风险在交付以上承揽人承担,在交付以后由定作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报酬的风险负担
  所谓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所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它主要是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再说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无法将会工作成果或者无法称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定作人,定作人应否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时,即由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此时在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揽人不能够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债务,考虑到毁损、灭失的工作成果中,一般既包手定作人提供材料所形成的价值,也包括承揽人提供劳务所形成的价值,承揽人只能依照定作人承担风险的比例主张报酬的支付。
  在承担从完成工作成果时,由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所权的,此时在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揽人不能够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并移转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的债务,报酬的风险负担应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规定确定,即由承揽人负担报酬的风险,承揽人不得向定作人主张报酬的支付。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