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56:06 浏览: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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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 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 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 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 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颁发证书;
(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 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 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面向农业部系统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实行一事一批制。机关司局主办的表彰活动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部属单位主办的表彰活动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分管部领导审定。面向农业部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经批准后,表彰项目和方案也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四条 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团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优秀奶业工作者和乳品加工企业。中国奶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此类表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表彰活动由业务归口司局负责管理,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表彰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部机关公务员和集体的奖励,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区县(工)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组建清洁生产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员分为外部审核员和内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负责在本市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从事相关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内部审核员负责在企业内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的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和过程的物料、能源平衡分析和诊断,筛选、确定清洁生产及污染治理方案等服务,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开展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标准或要求进行。
第八条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向市经委和市环保局提出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和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九条企业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其清洁生产工作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通过国家或本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第十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应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需进行评估。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专家不能参与同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认真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方案,设立清洁生产内部审核机制和清洁生产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帮助和监管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企业委托清洁生产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等服务和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企业应向有关服务机构和专家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依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污染防治等清洁生产项目,经区县(工)经(贸)委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整理汇总后报市经委,市经委组织编制和发布《天津市清洁生产项目名录》,各有关单位优先予以扶持。
本市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重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天津市清洁生产项目名录》中的重大项目列为重点,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天津市清洁生产项目名录》项目列入市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
对符合《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上优先予以安排。
各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企业清洁生产项目贷款的支持力度,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贷款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企业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无效,不能享受清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
(一)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能力而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的;
(二)企业委托的审核服务机构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的。
第十七条对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不报或阻止上报的,由市经委或市环保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员、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专家库和清洁生产评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函〔1992〕2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能否使用其他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前有关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证据的一般属性和原则,我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分审查,足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对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调查取证的过程。
199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