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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5:13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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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09 〕 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O 九年十月一日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 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 2009 〕 3 号)的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现 “ 五个一 ” 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 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和推进 “ 两型社会 ” 试验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 , 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及关键技术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六)经济、文化、艺术、公共管理方面急需的紧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方式:


(一)以调动、借调、 聘用 或智力引进等形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或以专利、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四)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六条 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建设、国土、教育、科技、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简化手续, 尽心尽责抓好高层次 人才引进工作。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 改善人才梯队结构的需要等为依据,制定下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于 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政府人事部门。


(二)发布信息。市人事局根据收集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导向目录》,组织 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并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及《咸宁人事人才网》等传媒对外发布。


(三)申报受理。有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 《咸宁人事人才网》下载并填写《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表》,携带 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本人简历(从大学开始,时间不间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反映专业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重要获奖情况、近五年完成的和在研的研究项目到咸宁市 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名。


(四)考核评议。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用人单位联合对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确定人选范围,并上报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引进办理。党群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组织部门负责签发《人才引进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负责签发《人才引进证》。凭《人才引进证》 直接办理增人计划、编制核定、职务聘任和迁移户口等手续 。


三、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八条 政府在开发公务员小区过程中配套开发专家小区,专门用于解决引进外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来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提供住房;博士研究生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含 5 年)期限服务合同的, 可以优于公务员小区的价格购买或租赁。


第九条 对引来我市定居,并工作 5 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给予安家补助费: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0 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 15 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 万元;


(四)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 万元;


(五)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 万元。


安家补贴分 5 年按年度逐年等额发放,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市财政按 2 : 1 的比例负担,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可优先列入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市科技项目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对辞职、离职来咸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手续完整的,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办理重新建档手续;辞职、离职前和重新建档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公 安部门凭《人才引进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职数限制。市编委每年单列一部分事业编制计划,专项用于事业单位编制已满情况下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引进人才离开用人单位,其编制收回,实行

“ 在岗上编,离岗收编 ” 的弹性管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通过考核报市委确定,可安排相应职务。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原待遇;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 到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晋升中级职务可简化手续,免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考试,晋升高级职务采取特殊评审办法;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 可优先参加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推荐。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课题工资等,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在事业单位部分紧缺专业领域和关键岗位可实行首席制、领衔制和特聘制,并可享受单位平均工资 2-5 倍的月薪, 由财政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 30%-50% 的专项补贴。


第十六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子女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与我市生源同等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就读公办高中、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一律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定期健康体检,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建立人才休假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和专家外出休假,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政府人才专项资金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鼓励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以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促进人才与项目的融合。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二)经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 对带技术、项目、资金形式来长江工业园创办高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 5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并享受园区在土地、办公场所、住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投产 5 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30% 给予奖励;以技术或者科研成果入股企业的,可占企业总股份的 40% 以上。被我市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专家,享受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的有关待遇;博士后到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进行技术创新,合作研究项目由政府给予 5 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对外国专家到我市进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以及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符合国家引智项目规定的,可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四、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存放市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统一管理

。市人才中心免费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关心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引进人员的工作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解决引进人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接受引进人员政策咨询、协助申领经济补助;对引进人员进行任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五、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按现行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市级人才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设立人才奖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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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
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制定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区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是广西区内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根据有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助学贷款具体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组成广西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贷款协调小组)。自治区教育厅设立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贷款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贷款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负责根据我区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学
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第七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贷款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统一管理财政厅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
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度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学校学
生贷款管理工作;办理贷款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
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
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的条件和其他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
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逾期不归还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不再贴息。学生贷款中心根据经办银行实际发放的国
家助学贷款数量(扣除逾期不归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按季向财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贴息资金,财政部门按季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第五章 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
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2000年6月19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一段时间以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来函来电询问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如何签署审核意见等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界定标准。根据基本建设投资审批权限,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界定为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他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中央级项目。根据财政部财基字
〔1998〕4号、766号和财基字〔1999〕1号、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各地专员办的力量,对竣工财务决算需专员办签署意见的基本建设项目,暂定为有中央财政拨款、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和财政部明确需专员办签署意见的其他项目。
2.专员办对经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重点审核项目竣工资料、报告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审查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的规定,并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处理建议进行分析,依
据审计报告签署审核意见。
3.专员办对未经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不签署意见。



20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