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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2:56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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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原则,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由企业提供,省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确认。以前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级邮政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没有确认的,给予补充确认。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确认。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机关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不再另行发文公布。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各省税务机关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增加的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自2013年起适用本公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56776/part/456792.doc
2.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56776/part/456793.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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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航天工业部 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在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考虑到发展空间研究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给双方带来的利益,以及空间应用给发展经济贸易提供的可能性,注意到双方的能力以及进一步了解双方计划所带来的益处,希望按照双方能力积极开展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就空间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活动提出计划。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包括下列民用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设备和系统的研制、试验和制造:
  ——科学及应用卫星系统,包括有关的地面站设施;
  ——民用运载火箭及其发射服务;
  ——空间技术领域的单项技术和装备;
  ——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的某些合作方式或全部合作方式:
  1.鼓励双方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并推动参加科学和其他研究单位及工业公司确定的研究和发展项目的工作;
  2.互相(或单方)咨询,交流执行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中所取得的经验;
  3.在卫星的设计、研制及发射方面的联合工程项目中进行合作;
  4.交换科学情报和文献;
  5.联合举办学术讨论会;
  6.培训;
  7.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设立一个由双方各自指定的不超过三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
  该委员会一般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举行,以检查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所确定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制订今后的合作计划。联合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
  1.双方应尽力促进各自的科研单位和工业公司开发联合项目。
  2.有关科研单位或工业公司之间可以制定专门协议,对进行合作的条件作出规定,专门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1)完成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及时间;
  (2)参与项目的单位;
  (3)双方参与项目的方式和规模(包括经费);
  (4)交换情报、科学家和专家的细节;
  (5)可能成为专利的科研成果的利用。
  3.双方为每个专门协议各自指定一名代表。代表们应定期地向联合委员会提出项目进展情况的联合报告。

  第六条
  1.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财政安排将在双方同意的合作计划中分别确定,或根据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执行。
  2.有关实施第四条所开支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及生活费用由派出国负担。东道国负担参加联合委员会代表的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1.在实施本谅解备忘录过程中,任何一方或有关单位所获得的任何情报,只要有可能,双方应保守秘密。
  2.经双方同意,可将这些情报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本谅解备忘录中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所在国一方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十二个月之前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该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两年。
  2.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后,专门协议中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执行到底。
  本谅解备忘录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在伦敦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        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
     李 绪 鄂              柏  蒂
      (签字)              (签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证监发字[1997]40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404号文仳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

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

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