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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28:35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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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383号


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深圳市、重庆市、贵州省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通过整合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力争取得节能减排工作新突破。为做好相关工作,我们选定了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南省长沙市、贵州省贵阳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西省新余市等8个第一批示范城市,并研究制定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组织领导,按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从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人居环境改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坚持政府推动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加强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快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三是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优先选择节能减排潜力大、投入少、见效快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突破,同时要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是坚持政策激励与目标约束相结合。加强对试点城市的财政支持,积极引导试点城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同时要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试点城市为完成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多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示范城市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实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效水平大幅提高、低碳技术广泛推广、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减少、服务业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逐步健全,使试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走在全社会前列,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围绕产业低碳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重点行业产业集中度和先进生产能力比重。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准入门槛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水平,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提升优化产业结构。

  围绕交通清洁化改造城市交通体系。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鼓励私人购买低排放和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优先和各种公交便利化。

  围绕建筑绿色化推动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逐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北方采暖区城市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推动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能耗监测。

  围绕集约化加快发展服务业。支持现代物流以及金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外包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打造服务业聚集圈(带)或聚集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功能聚集,形成辐射广、功能强的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围绕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以及城镇化要求,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拓展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和专业门类。

  围绕主要污染物减量化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建设完善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改造污水治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回用率。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建设完善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面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的脱硫脱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和支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形成循环经济的生产生活模式。

  围绕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优化城市能源结构。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应用示范。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屋顶,集中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在建筑上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以智能电网为载体、“发输用”一体化、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分布式电力系统。

  三、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一)组织实施。

  1.示范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示范城市财政部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及时跟踪掌握试点情况,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2.示范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执行期为三年的综合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和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六个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示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节能减排总体及分阶段量化目标(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主要措施、管理体系、资金概算和政策保障等内容。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详见附1-6。

  3.示范城市要将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复实施。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示范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示范城市政府签署示范协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5.示范城市根据实施方案将年度实施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根据现有制度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审核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分类、分批、分次拨付资金。

  6.示范期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政策保障。

  1.现有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优先向试点城市倾斜,对符合条件并列入实施方案的项目按现有政策给予支持。

  2.对列入实施方案但现有政策没有覆盖的项目,中央财政根据项目投资、地方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给予综合奖励。已经享受政策支持的项目,综合奖励不再重复安排。

  3.示范城市所在省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附:1.产业低碳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交通清洁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建筑绿色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服务业集约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5.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下载:

附1 产业低碳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782645.doc
附2:交通清洁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870699.doc
附3:建筑绿色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968345.doc
附4:服务业集约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075359.doc
附5: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158239.doc
附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2446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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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995年7月税务系统统一换发税务检查证以来,《暂行办法》和税务检查证在保证税务检查人员依法行政、有力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暂行办法》和税务检查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为此总局在换证之际对《暂行办法》的内容和税务检查证的式样进行了修改,并且统一了国税局、地税局和涉外税收检查证式样。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及税务
检查证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新证的换发工作,原有的税务检查证收回、缴销后,方可换发新证。
二、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发放、管理税务检查证。
三、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包括各级涉外税务部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
四、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好,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发税务检查证,不得任意扩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五、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国税发〔1995〕093号)执行。

附件1: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制作,其所属稽查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封皮颜色为黑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
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及内芯均用中文文字印制、书写,少数民族地区应同时使用中文文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书写。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
第七条 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税务检查职务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人员不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让和撕毁。
第九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在所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条 持证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工作变动不属于发放范围时,应先将税务检查证交还发证机关,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证须经发证机关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30日印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4〕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2:税务检查证式样及填写要求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封皮颜色为黑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
(二)封皮采用人造革或皮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76mm×106mm。内芯采用进口撕不烂纸制作,并用塑胶膜封压,左、右芯规格为65mm×99mm,可分别插入封皮。封皮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税务检查证封皮图案上方为国徽,采用合成金属材料制作,颜色为银白色,规格为3.9mm;下方为“中国税务”字样,采用烫银方式,颜色为银白色。
(四)税务检查证的内芯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某某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某某省(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三种。
二、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
(二)检查范围:填写某某管辖区主管税收。
(三)发证机关章: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
(四)证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
的,按顺序编码;第5—8位为该辖区内持证人员顺序号。
(六)有效期限:填写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有效期限届满的税务检查证自动作废。
(七)相片采用2寸彩色底色为天兰色免冠正面着春秋税装近照。
三、税务检查证的内芯贴相片处涂有粘贴剂。
四、税务检查证式样图:(略)



2000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4月12日,最高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87)第7号“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第二条已有过答复,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补充答复如下:
今后办理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支储蓄户存款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符合贪污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贪污罪,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