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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6:02:37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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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省(市)民(宗)委,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民族团结模范区的战略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现就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武陵山片区包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省市交界地区的71个县(市、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8,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于一体。

  多年来,鄂湘渝黔四省市党委、政府立足于武陵山片区实际,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武陵山片区呈现出各民族团结和睦、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规划》提出的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协作发展创新区、旅游经济示范区、民族团结模范区”(以下简称“五区”)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进一步实现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规划》战略目标的具体举措。

  多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民族工作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目前,把在武陵山片区大力开展跨行政区域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作为创新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不断探索总结推动民族工作的好经验、新方法,不仅能更有力地推动武陵山片区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也对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各种形式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创新社会管理为手段,全面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努力为武陵山片区实现跨越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和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坚持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与《规划》同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制机制,丰富创建活动内容、手段和方法,着力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民生改善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提高各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制度基础、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力争使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示范。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要把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中心工作创造团结稳定的环境,推动中心工作顺利进行。通过抓好中心工作,为创建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坚持群众路线。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基层,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把改善民生作为示范区建设的着力点,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生产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坚持统筹联动。要坚持中央各部门之间、鄂湘黔渝四省市之间统筹协调,坚持各级上下统筹互动,形成多渠道、网格化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武陵山片区尽管地缘相连、文缘相承、商缘相联,但地区、部门、单位间情况不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典型引路。结合实际,抓好典型,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坚持讲求实效。既要讲究形式,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更要重视内容,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重点工作任务

  《规划》提出的“五区”建设战略目标包括了生态建设、扶贫开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几个方面,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都分别制订了专项实施方案。现根据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提出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1.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一是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层次、普遍深入。特别要重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加强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教育全过程,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进教材、进课堂。

  二是宣传教育要坚持多措并举,形式多样。要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一般性内容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阶段性宣传教育和经常性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不断充实教育基地的内容,充分推动教育基地建设与基层教育科技文化站点相结合,扩大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

  一是要普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村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机关、进军营”活动,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

  二是要利用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形式,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三是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的交流、合作和团结,弘扬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四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机地融入警民共建、军地共建、对口援建、地企共建、城乡共建、“手拉手”、“一帮一”等活动,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

  五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把握时代主题,准确分析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题活动,切实增强专题活动的效果。

  3.加强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

  推动武陵山片区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和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的评选标准和测评指标体系,规范程序,确保示范典型的质量和评选的可操作性,推动示范典型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表彰。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除了授予荣誉称号,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要广泛、深入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典型、学习典型、争当典型,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

  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支持武陵山片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实际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着力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突出困难、特殊问题,推进维护民族团结、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指导少数民族聚居村寨依法订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

  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民族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依法协调民族关系。

  2.加强民族乡建设。

  指导和支持武陵山片区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民族乡地方性法规、规章并认真贯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民族乡工作的领导;严格贯彻落实民族乡干部配备政策,加强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切实加强民族乡政权建设。

  加大培植特色产业力度,积极探索“一山一策”、“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优化种养特色产业,培植旅游、文化等地方优势产业,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开发、安居工程、整村推进等建设项目的扶持;积极推进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民族乡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3.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力度。

  支持武陵山片区积极落实党的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政策,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要按照增加数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交流、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政策水平、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为推动民族地区发展与稳定提供组织保障。

  支持武陵山片区加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努力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斗堡垒。

  充分发挥国家民委派驻武陵山片区联络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措施及时跟进并进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工作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4.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指导和帮助武陵山片区积极适应流动人口增多的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事务服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建立城镇街道、社区民族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积极搭建社区民族事务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沟通、理解、合作、互助的机会,促进社区不同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就业、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他们主动融入城镇生活,适应城镇管理。

  5.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要扶持武陵山片区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运转经费,着力解决群众看书难、看报难、看戏看影视难等问题。要积极开展文化下乡活动、“科普”下乡活动。支持基层开展民族节庆、文化和体育、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加强现代科技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应用,建设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文化广场,扶持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培养民族文化传人和人才,开发民族文化公共产品,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繁荣。

  (三)推动武陵山片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把促进公平正义、实现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创建活动新格局,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配备,改善办公条件,努力提高武陵山片区民族工作的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2.建立健全应急维稳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严防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加快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要建立完善各类社团、民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机制,发挥其在促进发展、增进团结、抵御渗透、维护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完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推动民族工作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治安防控等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国家民委认真履行作为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试点工作联系单位的职责,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加强指导,并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具体任务,加大对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提供保障。

  要积极推进鄂湘黔渝四省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完善推进武陵山片区全面发展一体化协调配合机制。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完善毗邻地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建设和谐地缘关系。

  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国家民委定期协调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相关部委和鄂湘黔渝四省市贯彻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5.建立健全条件保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经常性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国家民委在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下,适当向武陵山片区倾斜,并率先在武陵山片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的支持。

  鄂湘黔渝四省市各级民委要重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在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以确保示范区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组织实施

  本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武陵山片区试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示范单位类型

  主要面向基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企事业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团(营、连等)。试点单位在行政区划上不相互包含。

  (二)示范单位标准。

  示范单位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典型性,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得力。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建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机制体制;把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过程;落实了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将创建活动绩效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督查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开展创建活动的经费和条件得到保障。

  2.创建活动的形式丰富多样并不断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同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创建活动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3.创建活动效果显著。把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了各族群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坚持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内容的思想教育,开展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内容的科学素质教育,提升了当地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建立了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机制,没有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

  (三)组织管理

  国家民委负责示范单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适时组织或支持经验交流和培训等活动,扩大示范效应;适时组织对示范单位监测评估,确保示范效果。四省市民族工作部门是示范单位的直接管理单位,要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合理布局;负责辖区内示范单位的申报和检查测评,为示范单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市等各级示范单位的建设,为全国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国家民委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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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巴音郭楞、克孜勒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兵团水利局、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和田农场管理局,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塔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保证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流域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塔里木流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机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宗旨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确保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流域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第四条 在流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符合“依法、科学、实效”的要求。其原则是:源流与干流、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和本章程的实施范围是塔里木流域。塔里木流域主要包括塔里木河干流(肖夹克至台特马湖1321公里区段)和源流(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区域。

第二章 委员会 常委会 (执委会 执委办)
第六条 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 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对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决策。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兼任。
副主任由自治区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水利的副司令员兼任。
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以及和田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首长,兵团水利局、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和田农场管理局师(局)
长,塔管局局长组成。
第九条 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
(二)领导执委会和塔管局的工作;
(三)协调流域内地方与兵团、地方各地州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
(四)决定流域内各地州及兵团有关师(局)用水分配方案;
(五)决定增加常委会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常委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职权,常委会会议的召开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中地州、兵团师(局)委员中至少应有五名以上同意;对有重大分歧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流域内各地州、兵团各师(
局)应当执行会议决议、决定。
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为具有委员资格的代表举手表决。
第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时间一般定在6月和次年1月,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常委会副主任召集。常委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执委办建议的重大问题可以召集会议。如遇有紧急事项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批转执委办紧急处理。
常委会会议,由塔管局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执委办提出关于会议时间、地点、经费、会议内容的建议报告,经执委办审定后,报执委会主任。各地州及兵团有关师(局)如有提案,应在每次会议前两个月提交塔管局(即每年4月或11月)。
常委会的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三条 执委会是常委会的执行机构,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常委会行使职权,负责保证和监督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在常委会授权范围内制定政策,作出决定。
执委会主任由自治区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执委会委员由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物价等部门主管领导,各地州主管水利的行政领导、兵团有关师(局)主管水利的领导组成。
必要时可召开执委会会议,执委会会议的召开由执委办主任提出建议,执委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执委办是执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执委办主任由执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塔管局局长兼任,成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六条 执委办的工作是:
(一)负责执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常委会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初审塔管局向常委会呈交的年度报告、规划计划、项目预算、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用水分配计划及需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的报告;
(五)负责组织、监督流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征收水资源费;
(六)负责流域规划、重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协调流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和审查防汛预案;
(八)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对塔管局上报的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用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等,执委办应在收到报告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塔管局
第十八条 塔管局是委员会的行政、技术职能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同时作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负责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行使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水行政管理职
权。
第十九条 塔管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负责有关的水利方针、政策的调研,制定流域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水事纠纷;
(二)参与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流域内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制定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
(三)负责在塔里木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负责监督流域其它区域的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负责塔里木河干流区河道及源流区重要河段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
(五)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干流区防御洪水方案,参与审查跨地、州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塔里木河干流及直属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工作;
(六)负责流域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管理干流的河道水工程,参与建设与管理跨地、州的重要水工程。负责预审流域内各源流扩建、改建、加固水工程、主要节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科研实验工作;
(七)负责流域内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灌溉管理工作。负责征收直属水工程供水的水费;(八)指导、协调本流域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干流水土保持规划;
(九)负责干流和源流主要供水节点的水量、水质、水土流失监测与控制,按批准的流域规划的要求负责监测督促各源流向干流按期应输送的水量和水质;
(十)汇总流域内各地、州水利(水电)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流域内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上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向常委会呈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规划、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的报告以及需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报告,经执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报常委会。对流域内有关水资源的利用、保护、管理等问题,及时上报执委会办公室;
(十二)负责制定包括源流和干流重要控制性分水工程在内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常委会审定后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
(十三)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报告的初审;
(十四)负责提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向流域内河道排放超过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污染物的进行处理;
(十五)承担常委会及执委会授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塔管局可以在干流和源流设立地方办事机构,促进委员会各项职责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塔管局应当加强与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联系,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流域内各地州、兵团师(局)应服从塔管局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委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主管业务履行对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实施水行政管理工作。按照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本地州、本师(局)的防洪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各师(局)在本辖(管)区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负责有关的水利方针、政策的调研,制定本辖(管)区内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水事纠纷。各地州、县(市)在本辖区内开展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
(二)制定本辖(管)区内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初步方案;
(三)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辖(管)区防御洪水方案,负责辖(管)区直属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工作;
(四)负责辖(管)区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灌溉管理工作。负责征收直属水工程供水的水费。负责本辖(管)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基金的收缴工作;
(五)指导、协调本辖(管)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六)负责辖(管)区主要供水节点的水量、水质、水土流失监测与控制,按批准的流域规划的要求负责监测、督促、保证本区向干流按期应输送的水量和水质;
(七)负责本辖(管)区内的水利(水电)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塔管局,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对本辖(管)区内有关水管理问题,及时上报塔管局;
(九)负责制订本辖(管)区水工程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常委会审定后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严格执行常委会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定额。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与常委会签定用水协议,对本地州、本师(局)管理范围内的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年用水计划及各项规划指标及时上报塔管局。
第二十七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遵守常委会下发的各项规定、章程、通知等行政性规章。
第二十八条 委员单位成员变动时,及时提出调整名单报执委办。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通过执委会下达各项决议、决定,了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求。
第三十条 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有关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座谈会。执委会通过执委办,保持上下联系,沟通信息,汇报工作。执委办应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联系,及时反映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情况,协调解决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问题,检查监督塔管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塔管局每季度定期听取各驻地方机构的工作汇报,了解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听取意见。塔管局每年组织两次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塔管局每年9~10月份,制定下年度的投资预算,11月报执委办,12月由执委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如遇较大洪、旱灾情时,可及时申请追加计划和预算。同时报委员会备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塔管局向常委会和执委办定期提交年中报告、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一、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以流域规划为基本依据,制订本定额。
二、流域内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采用年用水量方式确定。用水总量定额一经确定,即作为各用水单位年度可用水量指标。
三、确定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的原则是:
(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二)流域内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源流与干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四、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包含三个指标:
1.总用水量;
2.流域占用地表水量;
3.年用水过程。
总用水量含流域占用地表水量、泉水、地下水开采量及其它,流域占用地表水量含引用河水量和流域内河道损失量。流域占用地表水量是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的控制性指标。当前各用水单位可通过利用泉水和开采地下水对本区域季节性缺水及总用水量进行调节。随着流域经济发展情况变
化,各用水单位的地下水开发也须纳入流域统一管理。
五、流域内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为:
阿克苏河流域总用水量52.39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45.50亿立方米;
叶尔羌河流域总用水量74.41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67.76亿立方米;
和田河流域总用水量32.56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25.20亿立方米;
塔河干流来水量49亿立方米,主要用于维护干流生态。干流灌区引用水量作为用水总量定额的控制性指标,年度用水总量定额为12.5亿立方米(含孔雀河水2.50亿立方米)。
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向塔里木河下游农二师垦区输水2.50亿立方米。
详见表一和节点图(略)
渭干河流域和喀什噶尔河流域目前没有向塔里木河的输水任务,用水总量定额由本地区水利管理部门确定。
六、在各用水单位年用水量不超过用水总量定额的前提下,流域地表水应首先满足用水单位的用水需要。其年内用水过程为:
阿克苏河流域:非汛期,天然来水应首先满足用水单位的用水需要,同时必须保证向塔里木河干流一定的输水量;汛期引水由用水单位自行安排。
和田河流域与叶尔羌河流域:非汛期,可引用全部天然来水量;汛期引水由用水单位自行安排。
七、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实施过程为:
按照流域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各用水单位以现状为起点,逐步达到用水总量定额目标。其中,阿克苏河流域采用五年到位实施方案,叶尔羌河流域、和田河流域及塔里木河干流采用三年到位实施方案。
八、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经三年试行,并经常委会评价、鉴定后,确定为正式年度用水总量定额。
九、本用水总量定额由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经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常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1999年4月6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保证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把违法犯罪人员改造成为守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以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对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规定如下:
一、监狱、劳改队、少年管教所和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劳改劳教场所)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部门,保卫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不受侵犯,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劳改劳教场所,劳改劳教场所使用的土地、设施,生产的产品,拥有的自然资源(含地下矿产资源)和其它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已经侵占的必须退出、修复并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劳改劳教场所时,应征得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劳改劳教场所,须先提出优于原有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四、劳改劳教场所的建筑物周围应设不少于五米的警戒隔离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隔离带内建筑、堆积物品以及从事其它妨碍监管安全的活动。
五、劳改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应当教育群众积极协助维护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有效地制止对劳改劳教场所的非法侵害。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犯劳改劳教场所安全又不听劝阻的,或者拒不退出已侵占的土地、矿山、设施的,或者对劳改劳教场所造成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由劳改劳教场所依法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98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