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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4:54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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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4月至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全国8个省(区、市)的41家金矿开采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测和调研。从检测调研情况看,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规范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粉尘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检测调研发现,金矿开采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粉尘浓度超标现象严重。所检测的95%的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了国家标准。其中采掘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57倍,呼尘浓度最高超标13倍;破碎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27倍;球磨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8倍。二是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所检测企业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50%,最低为55%,最高为95.5%,平均含量70.1%,由此导致矽肺病等职业病多发。三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问题多。不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没有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多数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很多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和警示告知义务,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未开展粉尘检测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等;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一些企业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没有考虑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缺乏针对性,未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体检覆盖率不高、应检未检现象较为普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是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很多金矿开采企业将一些工程特别是劳动强度大、粉尘危害严重的掘进工程等作业,外包给组织管理松散的施工队伍,导致施工人员在培训教育、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在粉尘严重的环境下作业,身体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特别是近年来,金矿开采粉尘危害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2011年发生的甘肃省古浪县赴肃北县金矿打工的农民工尘肺病事件,造成173人罹患矽肺病,其中3人死亡;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近500名村民因开采金矿罹患尘肺病。这些事件不仅给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金矿开采粉尘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现状,认真开展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金矿开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

各金矿开采企业要切实把粉尘危害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全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根据企业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重点做好矿石开采点、粉碎点、转载点的防尘降尘,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以通风除尘、湿式作业为主,结合“密、护、革、管、教、查”等综合防尘措施,把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凿岩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式凿岩,从源头上控制粉尘的产生;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或其他降尘措施;破碎机、粉碎机等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采用除尘器除尘。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按时发放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接尘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利用典型案例宣传粉尘危害的严重性,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粉尘日常检测工作,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存检测结果。 要根据检测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粉尘危害,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认真分析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切实加强金矿开采工程承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

金矿开采企业在进行采掘工程外包时,要对拟承包工程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采掘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将其施工人员纳入本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所有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要按期足额向工程承包单位拨付职业健康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职业健康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工作。要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粉尘危害防范意识;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外包施工人员配发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或施工人员不佩戴防护用品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所有金矿开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金矿开采企业已建项目,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保证防尘资金投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申报、监测、培训及健康监护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系统,坚持湿式作业;是否定期进行粉尘检测,并及时如实公布检测结果;是否为职工发放粉尘防护用品,并督促其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使用;是否为职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此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9月开始。所有金矿开采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治理,到2012年8月底,粉尘浓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粉尘危害治理不到位、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金矿开采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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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直属海关,广东海关分署:
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以来,各海关和人民银行相互配合,在控制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品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些部门和单位利用各种渠道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品,致使境外的金银条、块、锭、粉、金银制品以及含金银的工艺品、化工产品等不断流入国内,严重地扰乱了国内金银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91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金银进口,加强进口金银管理的精神,现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旅客带进黄金、白银及其制品,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发〔1988〕363号文件和《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都无权自行进口金银。
三、凡进口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废液、废料,包金、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的企业、单位,一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从境外进口金银,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均按本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作废。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当年承办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和下年度来料、进料加工业务计划中金银进出口的具体情况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由总行审批和授权。
六、凡需要进口金银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贸企业及从事来料、进料加工的企业,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上报业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据此逐年测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资金需求量,并按规定比例分别拟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自筹资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额,上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原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内地方配备比例高于1∶1.5的,仍按原比例配备资金;没有达到1∶1.5的地区,一律按1∶1.5的比例配备资金。当年最低资金到位金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出现缺口,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
四、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自筹的资金按季到位,如省级财政自筹的资金不能到位,中央财政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五、省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要求,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开支。
六、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应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七、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地方配备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拨付到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省级财政设立的专户。地方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
八、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省级财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省级财政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九、财政年度结束后,省级财政要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十、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