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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7:57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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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预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警先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暴、高温、寒冷、大雾、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九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制定市级防汛防风预案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统一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下达封桥封路指令;协调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整理险情、灾情、并拟制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审核全市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全市气象防灾减灾重大事件协调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公安消防、边防等部门参与气象防灾救灾工作。

(四)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五)市宣传部门:负责把握全市防灾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督促落实我市新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令,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与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相关的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负责全市防御气象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督促和落实全市通信企业公共区域通信设施的防灾保障工作,保障防灾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协调和落实本市通信企业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做好防灾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全市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预案,督促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各部门妥善处理因防灾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情况,按规定对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对受灾和庇护群众进行安置,发放和供给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和落实灾后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十三)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防灾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规范员工和企业在气象灾害下的防御措施,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十五)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组织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在建工地相关企业落实建筑工棚等建筑(搭建)物的防灾工作,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灾后房屋恢复和重建,以及受灾区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鉴定工作。

(十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防灾安全工作;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防灾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工作;协调各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负责督促客运站、码头、车站及属地运输单位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服务安排等信息。

(十八)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设施防灾安全工作,指导和组织港口内船只做好各项防灾工作;同时,配合属地政府落实港区燃料、化学原料等危险品防灾安全工作。

(十九)市海洋农渔水务部门:指导全市农渔业防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农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渔船的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转移等相关情况并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并按规定标准储备防风抢险物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审核工程防风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风应急抢险措施;在防灾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负责组织和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

(二十)市文体旅游部门:负责通知各旅游企业做好防灾准备,负责督促各旅游机构通知本市在外旅游团队做好防灾准备,督促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和旅行社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游客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等信息;负责督促各旅游企业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部门:负责在灾害发生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疫情监测相关信息。

(二十二)市市政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城市绿地防风工作,组织抢修受损的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时排除险情。

(二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四)市口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防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影响我市时,能够提供临时避险场所供通关旅客临时避险,并根据需要告知各部门落实临时避险旅客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负责督促各口岸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通关服务安排等信息。

(二十五)市城市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全市范围内影响防灾安全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和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违章搭建物清拆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二十六)市海事部门: 负责通知本辖区内船舶单位密切注意气象灾害发展动向和在港船舶(渔船除外)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水域所有船舶(渔船、自用船、军用船及体育用船除外)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并及时将船舶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情况统计上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十七)市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一条 珠海水务集团负责所管辖水务工程(含在管、在建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以及城区市政排水预案等;负责所管辖水库、水务工程、排水设施等防灾、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各项工作。

各区相应部门按照市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

第十三条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五级: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为戒备信号,表示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或热带气旋在我市800公里范围以内,并可能影响我市。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为6级强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远离岸边及停止所有水上活动。

2.固定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做好就近避风准备。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为8级大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4.市民尽早回家,尽量避免在外逗留。

5.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为10级狂风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中学、大专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2.市民应留在安全场所避风,切勿外出。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为12级飓风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或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停工停业。

2.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切勿外出,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救助。

第十四条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或每小时超过20毫米的降雨发生,或者强降雨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如需外出,应避免靠近海边,避免接近容易泛滥的河道,避免穿过水淹地区。

3.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及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雨。

4.留意有关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驾驶人员注意收听交通管制信息。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

2.市民应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亦可到应急庇护场所暂避。

第十五条 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10℃或已达到1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使用煤气热水器时,要确保室内外空气流通。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5℃或已达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0℃或已达到0℃以下。

防御指引:

市民尽量避免外出,避免长时间置身在寒风中。

第十六条 雷暴预警信号:

雷暴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雷暴预警信号表示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暴发生,或雷暴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切勿游泳或进行其他水上运动。

2.切勿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尽量停留在安全场所,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第十七条 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由低到高共分3级: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黄色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橙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避免驾车外出,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八条 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开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尽量缩短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第十九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灰霾天气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条 洪水位标示为(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二十一条 不同灾种的灾害性天气同时或先后出现时,可以多个预警信号同时生效。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本市不同区域灾害性天气差别较大时,可分区域发布预警信号。

高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号发布后,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及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播单位(以下简称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相关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电视台在频道右上角应始终悬挂预警信号图标且不得遮盖,并以字幕形式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

预警信号解除后,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后及时撤下预警信号并告知公众。

第四章 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第二十三条 高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

第二十四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台风动向,其中电视台、电台应每3小时至少1次分别通过字幕和新闻向公众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风准备工作。

(三)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口管理部门应通知港口企业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其中电视台应每2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小时播报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二)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并督促本辖区内船舶单位的出海作业船舶及水上船舶回港或避风锚地避风,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三)公安部门应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四)市政园林林业部门应组织检查户外广告牌,对市政绿化树木进行加固。

(五)文体旅游部门应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工作,协助做好海岛游客安全撤离工作。

(六)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和检查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的防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教育部门应负责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向公众公布庇护所的地点:其中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1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检查、落实庇护场所生活物资;卫生部门对庇护场所进行防疫情况检查。

(四)海事、渔政部门应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

(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停止户外作业。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在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七)交通运输部门如因天气原因停航停运,应及时将有关讯息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中学、大专院校停课,教育部门应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两次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两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的人员到庇护所或安全场所。

(五)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抢修、抢险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对沿海路段、高速公路和桥梁实施交通管制或采取封桥封路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二十八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应停工停业。

(二)电视台、电台每15分钟应在节目中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负责每日2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运输服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五)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应及时隔离受损严重或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民政部门应做好因灾死难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运输、公路等单位应负责水、电、气、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五)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危急项目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六)海事、渔政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七)宣传部门应统筹市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八)其他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灾后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条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雨,其中电视台、电台应及时将暴雨信息及防御指引告知公众。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将相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告知市民,及时播发暴雨信息以及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

(二)海洋农渔水务部门应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四)公安部门应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条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学校应做好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电台应及时滚动播报或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疏散、转移已发生地质灾害或存在隐患地段的有关人员。

(五)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做好因灾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

(六)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七)公安部门必要时应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三十三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海洋农渔水务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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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2010年3月4日颁布,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两个办法,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两个办法的宣传贯彻
  两个办法既是餐饮服务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餐饮服务企业经营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更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把两个办法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开展知识讲座或竞赛等多种方式,迅速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两个办法的热潮。要通过深入宣传,进一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企业依法经营意识,鼓励餐饮服务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执法水平,鼓励监管人员树立科学监管、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两个办法为重点,按照国家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培训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一次轮训。近期,国家局将开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干部的培训工作。各省级局也要积极组织地市、县局监管干部进行轮训。要会同有关部门,力争在10月底前对所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在今年年底前,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国家局将组织编写面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料,供各地培训时参考。

  三、严格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监督执法,不得推诿或者放弃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者滥用监督执法权,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在年底前,结合今年整顿任务,适时对本地区餐饮服务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四、鼓励制定监管实施细则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餐饮消费习惯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推进监管工作创新。国家局将认真总结各地的创新成果,不断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各地出台实施细则时,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五、继续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要求,国家局近日印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贯彻实施两个办法为契机,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顿任务,确保各项目标的圆满完成。

  各地在贯彻实施两个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1993年4月26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发布)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为促进旅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1994年度国际旅游价格工作要继续深化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报价总水平预测
当前全国与旅游相关的部门和行业,都加强了价格改革的力度,预计1994年度价格水平仍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随着市场供需变化,涉外饭店出租率逐步上升,客房租价和餐饮价格将会适度反弹。综合上述因素,1994年度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的价格和收费总水平预计比199
3年提高10%以上。
二、1994年度深化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措施和有关规定
1.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客房门市价和最低保护价,仍作为指导、平衡和衔接全国涉外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参考标准。
2.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等旅游基础服务项目的最低结算标准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本地区的接待价格水平,作为全国旅行社对外售价的参考标准,组团社、接团社和旅游基础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结算标准。
3.国家不再制定统一的国际旅游保值固定汇率。旅行社在对外报价时,必须以美元、日元、港币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报价,不以人民币对外报价。旅行社与旅游涉外饭店结算客房房费时,要本着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结算汇率。除国家规定以
外,国内旅游企业之间均采用外汇人民币报价结算。
4.取消旅游价格地区类别划分的规定。
5.国家旅游局和地区旅游局的宣传推广费,仍按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87)旅企字第0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央部门旅行社每外联和接待一个人天,均应向海外来华旅游者各代收一元宣传推广费上交国家旅游局;地方旅行社每外联和接待一个人天,也应向海外来华旅游者
各代收一元宣传推广费,上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旅游意外保险费的收取和投保方法,仍按旅管理字(1990)第41号和旅管理字(1991)第171号文件严格执行。
6.在改革进程中,为保证我国旅游企业对外销售和国内旅游企业之间经济结算的顺畅,在长期的营销运作中形成的对外报价办法、对内结算方式以及一些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如淡旺季差价、批量优惠、第十六人减免、修学团的优惠、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等等,均应做为一种市场营
销规则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继续延用。淡旺时间的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
1.为提高我国旅游业主动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我国在国际旅游客源市场上的份额,根据旅行社在国际市场营销运作中远期销售的特点,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为此,要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两级协调制度,协调三个方面的关系。

两级协调制度,即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委、局,协调国内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物价局协商本地区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协调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国内市场价格水平与国际市场的衔接关
系;有关行业和部门在价格方面与旅游业的协作关系;国内各地区之间价格的平衡关系。
2.转换旅游价格形成机制。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气候相差悬殊的特点,为了使各地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价格改革的步伐能够与旅游推销招徕协调一致,保障旅行社对外报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从1994年度起,每年5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要将本地区下一旅游年度的餐费、车费和接团手续费三项价格及收费的参考标准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由国家旅游局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全国公布,作为旅行社在国际市场对外报价时的参考标准和国内旅游企业之间进行经济结算的商务谈判基础。
各地制定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标准时,应以扩大本地客源招徕能力,保证接待服务质量为原则,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和现行价格水平,恰当地做出下一旅游年度市场价格行情的分析预测,及时准确的报出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旅游局和物价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1.各级政府物价局和旅游局要密切合作,加强同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按照旅行社在国际市场上营销运作的特殊要求,本着提高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上招徕客源竞争能力的需要,做好与旅游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协调及预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调价的,考虑旅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远期销售的特点,必须给予必要的缓调期。要做好市场行情通报和价格信息反馈工作,及时通报各地临时出台调整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2.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旅游局加强与各部、委、局的沟通和协作,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协调民航、铁路、交通、文物等部门和行业的调价幅度及调价出台时间;
(2)指导和帮助各地旅游局和物价局,协调衔接平衡各地区的旅游价格和收费水平;
(3)向全国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提供全国各地的旅游价格行情;
(4)发挥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的作用,为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全国旅游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和市场预测分析,帮助旅游企业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199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