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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8:34:05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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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受监督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承办有关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重点监督:
(一)超越职权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计划调整、预算执行和决算不规范、不真实、不合法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重点监督:
(一)制定有关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以及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在司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依法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依法重点监督。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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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2〕2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促进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制定《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
   (二)陈列展览: ;
   (三)学术研究: ;
   (四)社会教育: ;
   ……………………………………………。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件(套);提供开办资金: 元。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 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五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 。职能: ;
   (二) 。职能: ;
   (三) 。职能: ;
    …………………………………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 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分析浮动抵押

钱贵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我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一条被学者认为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对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能否规定浮动抵押制度,学者之间存有争议。我国梁慧星教授对“动产浮动抵押”持否定态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教授Mansfeld Wolf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作的题为“从比较法的角度审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演讲中,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浮动担保也持一种批评态度,他认为,浮动担保实质上是授予一个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财产上的一种垄断地位,一个债权人能够排除其他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干涉。这种浮动担保不仅将阻碍市场经济下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容易造成过度担保。比如,一项10万元的债务,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可能超过一百万,这在实质上损害了物的利用效率。另外,浮动担保也可能使特定物的担保制度和浮动担保制度在抵押制度设计方面产生冲突。
  由于国际银行贷款的不断进入以及项目融资方式的推广,当事人之间设立浮动抵押的实践已经存在并有进一步发展之势。为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我国立法应该引进浮动抵押制度,以避免民间融资实践与物权法定主义之间的冲突。英国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判例,而就成文法而言,主要见于公司法和破产法。美国将其规定在《统一商法典》中,日本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有鉴于此,我国香港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在《公司条例》中,澳门规定在《商法典》中,这主要是因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殊性,因为物权标的的特定性、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等基本原理都不适用于浮动抵押,这一特殊性增加了浮动抵押的复杂性。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长时间以来,我国发行企业债券要求必须提供第三人担保,使得债务人的信用基本被忽略掉了。债券评级实际上变成主要是为担保人评级,定价也是为担保人的信用定价。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延续,不仅使得风险重新集中到银行体系,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和改变中国债券市场长期以来以政府信用为主体的失衡状况。我认为,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在担保公司发行债券方面较为成熟,所以将浮动抵押制度应用于公司法和破产法中不失为稳妥之举。根据我国目前担保市场的发育程度,有关浮动抵押的立法应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为减少浮动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给债权实现带来的不确定性,应将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首先明确为公司企业,因为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制约,且公司的财务制度也较完善:其次,若由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则应以建立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为基础:第三,当事人约定事项出现,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破产,股东会做出解散决议,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均可以规定为浮动抵押固定化的条件:第四,浮动抵押权仅优先于普通债权,其效力较其他担保物权弱,这是其性质决定的。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弱势,例如,通过约定“消极担保”条款,禁止公司设定具有优先效力的在后担保。然而,消极担保条款也可能使浮动抵押产生垄断而对其他债权人不利,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将浮动抵押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公司债券发行领域。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