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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26:22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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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 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 在过境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三、四、五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 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由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或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运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第六条 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海关准予过境的物品及经海关登记暂时免税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内。因丢失、被盗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复带出境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过境旅客应照章补税。
第八条 过境旅客不论其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
第九条 对过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为,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起实施。
附一
旅 客 进 出 境 行 李 物 品 分 类 表
------------------------------------------------------------------------------------------
| | | | | |
|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 第四类物品 | 第五类物品 |
| | | | | |
|------------------|----------|----------------|------------------|----------------|
| 食品、衣料、衣|烟草制品 | 价值在人民 | 电视机、洗衣 |打字机和价 |
| | | | | |
|着、工艺美术品、 |酒精饮料 |币1,000 |机、电冰箱、照 |值人民币 |
| | | | | |
|价值人民币200 | | 元以上的生活 |相机、音响组合、 |200元以 |
| | | | | |
|元(含200元) | | 用品。 |收录音机、摩托 |上、500元 |
| | | | | |
|以下的手表和其它 | | |车和价值人民币 |(含500元) |
| | | | | |
|生活用品。 | | |500元以上、 |以下的电子 |
| | | | | |
| | | |1,000元 |琴、照相机等 |
| | | | | |
| | | |(含1,000元)|其它生活用 |
| | | | | |
| | | |以下的其它生活 |品。 |
| | | | | |
| | | |用品。 | |
| | | | | |
------------------------------------------------------------------------------------------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参照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确定。出境物品价值以
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带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海关总署
另行规定。
3.本表内未规定限值的列名物品不再按价值归类。
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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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


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2年5月23日)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铁路局并党委,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充分体现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的精神,结合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现对铁路运输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内设机构的数量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部机构一般设置10个,铁路运输法院内部机构一般设置8个。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增加或减少1—2个。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内设机构的称谓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部机构名称一般为: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审判监督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执行局(庭)、研究室(与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法警机构可以单独设置,人员较少的中级法院也可以设在有关机构内。
铁路运输法院内部机构名称一般为: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庭),法警机构可以设在有关机构内,也可以单独设置。
  三、关于领导职数的配备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副院长按1正3副配备;铁路运输法院正副院长按1正2副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增加或减少1名副职。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正职配备副局长级干部,副职配备处长级干部;铁路运输法院正职配备处长级干部,副职配备副处长级干部。
政工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同级法院副职干部专任或兼任;执行局的主要领导干部根据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局(庭)领导的配备规格执行。
  四、关于精简人员编制
铁路运输法院编制总体精简10%。各铁路运输法院的精简比例,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有所区别。所精简的编制不予冲销,由铁道部编制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待机构改革结束后,用于录用补充高素质人员,优化队伍结构。
  五、关于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及权限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铁路局(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审批后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备案。
铁路运输法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所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核,铁路局(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审批后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备案。
铁路运输法院的机构改革工作力争在2002年第三季度完成。

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赣市府办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渠道,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开通了网上市长信箱,成立了市长信箱办公室。为规范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处理工作,现予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办理工作,准确、快捷、规范处理人民群众发给市长信箱的电子信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市长信箱办公室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给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摘报、交办、转办、督办工作,向市政府及其领导综合、反馈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交办、转办电子信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向来信人反馈处理结果;综合、交流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按照《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事项的处理、回复。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准确、快捷、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受理范围

(一)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在推行政务公开、公示制、承诺制等方面的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关系群众自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意见和建议;

(七)适合政府解决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市长信箱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及时阅读来信,按照《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来信进行分类、转办;对重要来信摘报市政府领导阅批,并按照领导批示交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处理。

(二)办理。

对咨询类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直接回复来信人;对反映一般问题需要作出调查处理的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进行转办,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按照转办要求办理;对反映重要意见、建议和重要问题的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摘报市政府领导阅批,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接到市领导批示件后,及时转交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处理,同时将市领导批示件转交市长信箱办公室存档备查。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市长信箱办理工作,明确责任。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定时查阅市长信箱转办事项,及时收阅、办理群众来信。

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来信事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来信人。要按照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时限要求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三)督查。

在交办事项处理期间,市长信箱办公室将通过短信、电话和发函等方式了解办理情况,对即将到期限的交办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有关部门提高办结时效。

市长信箱办公室适时对交办、转办事项进行督查,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市长信箱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提高来信息诉率。

(四)回复。

对咨询类来信,市长信箱办公室或有关地方、单位要及时回复来信人;对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应告知来信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从网上直接(以赣市信箱转〔200X〕XX号)转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直接在市长信箱管理帐户上,以结案报告的形式向市长信箱办公室回复;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书面专函(以赣市信箱督〔200X〕XX号)交办、督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并同时将电子版发至市长信箱办公室电子邮箱。市领导作出了批示的来信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书面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抄送市长信箱办公室。

市长信箱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在网络上对来信人的回复及书面上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审查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是否符合结案要求,对符合结案要求,来信人选择公开,且经过审核内容可以公开的,在市长信箱反馈窗口予以公开;对来信人选择不公开的,不予公开;回复内容公开后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不予公开。

(五)综合通报。

市长信箱办公室每月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综合,报告市政府领导;定期将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办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处理来信问题的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定期排查群众来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原因和对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每月编印一期《来信办结汇要》,宣传来信处理的典型案例,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批示件的处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

市长信箱办公室和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市长信箱办理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对群众来信,市领导批示件,交办、督办件,结案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要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各县(市、区)和市属、驻市各单位,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赣州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办理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明确受理、办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政策、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重要信件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二)坚持原则,讲究方法。要依据本规则工作原则的要求,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坚持保密制度。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严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对受理人民信访事项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要对来信尤其是检举、控告、揭发信件中涉及当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进行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关特殊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得外泄,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工作人员删除市长信箱中的电子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来信人提出书面申请;(2)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删除。工作人员对履行了电子信件删除手续的,应将原信下载复制,存档备案。

(四)快事快办,注重时效。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在收到市长信箱转办信件后,建议、咨询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市长信箱办公室说明情况。

(五)认真负责,保证质量。有关责任单位对市长信箱交办、转办的来信事项,要依据《赣州市信访督查工作办法(试行)》(赣市信领字〔2005〕7号)第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办理和报结工作的通知》(赣市信字〔2006〕22号)的相关要求办理和报结。

附:

1、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工作流程图

2、转办件结案报告(式样)

3、交办件结案报告(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