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03:36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指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教育目标的实现,由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教育督分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第五条 教育督导和范围包括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市属高等教育及各类民办教育。
受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教育督导机构可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名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青岛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区(市)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名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工作和其他办学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统一组织和协调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检查,评估和指导;
(三)拟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并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五)组织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
名区(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由各区(市)人民政府参照青岛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制定。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督学,聘期两年,可连续聘任。
专职督学和聘请的督学具有同等职权。

第九条 专职督学分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助理督学,其任免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专职督学应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聘请的督学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征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聘任。

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持督学证进行 督导。

第十一条 专职政治瞠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各市、区从事小学督导的督学学历可在中师以上),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聘请的督学除具备专职督学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正式离休或退休;
(二)男性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击岁,女性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三)曾担任过处级(区、市级聘请督学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二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且在当地具有较高威望。

第十三条 督学应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批评、罅违反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教育活动,对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并可提出干部任免或奖励建议;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听取工作汇报;
(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四条 督学在进行督导工作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较严重问题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督导通知书》,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应在限期内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拒绝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的;
(四)其他阻碍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第十八条 督学在履行职责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对经督导确认,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

一 总 则
第一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指令性计划,其宗旨是通过攻关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长期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促进传统产业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支持发展高技术并使其产业化;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素质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国家的科学技术实力。
第二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是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主体之一,并与其它科技计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第三条 为保证《“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制定及管理的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计 划 编 制
第四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编制,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科委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区共同完成。
第五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要求,以及《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计科〔1988〕570号)和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纲要中提出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区的建议,统筹考虑,提出“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总体方向和设想。
第六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选择的范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重大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问题;对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学技术问题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攻关项目的选择要充分考虑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技术引进等的衔接。
第七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立项程序:
1.由各部门、各地区按照项目选择原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提出项目建议(以下条款中,须报送的有关文件均按此处理);
2.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草案,并请有关专家组、学部委员会对计划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3.国家计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计划草案,待批准后,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根据“八五”计划,分别编制年度计划,由国家计委统一下达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 计 划 管 理
第八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按规定负责项目、课题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专题经费的审核、下达及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验收。
第九条 年度计划采取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拨款情况,项目论证及前期工作准备的程度,逐项开题。
第十条 项目执行两年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课题的执行及完成情况、经费预决算及使用情况,外部配合条件等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审定后,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项目、课题、专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须撤销: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重复的;
4.与攻关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5.攻关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6.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调整撤销的项目、课题,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调整撤销的专题,经组织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专题,须由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专题组负责人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做出书面报告。项目组织部门指定专门小组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将处理意见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撤销的项目、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需上交到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持部门,由主管部门或主持部门集中后全额上交中央财政。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须对合同书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部门批准。项目、课题的调整,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四 组 织 实 施
第十四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负责组织与实施。国家攻关项目鼓励面向社会招标,集中优势力量,组织攻关。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各部门或地区制定,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由项目、课题、专题三个层次构成。由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或主持部门及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确定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课题的分解内容、专题研究内容,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凡以成套技术、设备为攻关目标的,均要通过招标或委托实行承担单位总体负责制,对成套技术、设备的设计与研制总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分解课题、专题;提出开题申请报告;组织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审定、批准和签订专题合同;
2.提出年度实施、经费分配计划,进行财务监督;
3.检查项目、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
4.负责攻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规定分别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组织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主持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可行性报告确定的研究内容,与组织部门协商后,与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分配经费,进行财务监督,负责统计报表上报组织部门;
2.向组织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保证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科研任务;
2.合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国家拨款;
3.每年一月底,按合同要求提交上年度攻关进度、经费使用报告和统计报表,攻关任务完成后,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五 经 费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经费采取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和地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技攻关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使用严格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各级财政和财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一月底前由组织部门审查主管部门提出的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分别会同财政部分批将经费下达到组织部门、主持部门或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下拨的攻关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实行无偿使用、部分偿还或风险科技贷款等不同办法。
A类: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由国家拨款,无偿使用。
B类: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生产为目标,成果转化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开发研究项目。其中开发周期三年以上的,有一定风险性,在“九五”期间可对现行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并形成一定生产能力,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回收不低于20%的国家拨款。
C类:开发周期三年以下的、具有较强偿还能力的项目,在“八五”期间可形成生产能力,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回收不低于30%的国家拨款。
D类:对属于高风险,但有高收益的研究项目,国家先以无息贷款形式拨付资金,如按合同正常进行,其国家支持的经费按银行贷款方式实行管理;如研究失败则国家先以贷款形式拨付的资金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承担。
攻关专题的类型及偿还额度和期限均要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由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主持部门负责执行偿还国家拨款制度。偿还的经费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在项目的组织部门、主管部门、主持部门或地区继续用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不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在项目组织部门或地区偿还经费再安排使用时,需将项目安排情况按年度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参加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科研人员,其奖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其他研究人员的奖金水平。

六 成 果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项目完成后须经过国家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课题或专题方可告结束。所获的成果,应随同上报,申请鉴定。享有专利权的,必须及时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
第二十八条 对成果的处理应依照〔87〕国科发成字(0781)号文办理。成果按年度汇总后,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任务完成后,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条 攻关成果属国家所有。为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国家鼓励研究成果的有偿转让。除国家(包括各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取得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封锁,有义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或专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申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重大发明奖。

七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地区制定的管理细则,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备案。


关于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369号



关于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的通知


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根据部的统一部署,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基本完成。现定于2004年10月18日-26日对210国道的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210国道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04〕473号)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二、请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验收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一),做好相邻省份的衔接工作。

  三、请被检查单位为部检查组提供工作用面包车两辆及必要的量测工具(三米直尺、钢卷尺各一把)。

四、被检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检查的陪同人员及数量,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的数量,严禁车队扰民。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不准向检查组分送礼品,不准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并按有关标准提供工作餐。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取消检查评比资格。

五、请检查验收组成员(附件二)于10月17日16:00前在内蒙古包头市集中。

  联系电话:

  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 010-65292746,65292747;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王嵘(呼市) 0471-6968938 13704714551

  索国艳(包头)0472-7918885 13191473983。

  附件:一、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日程安排表

  二、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日程安排表

时间 安排及行程 里程 备注
10月17日 在包头集中,内蒙提供相关材料。检查组商议内部分工,并确定内蒙段检查的内容。 3018 住宿包头
10月18日 上午 "8:00内蒙古交通厅汇报创建情况
检查内蒙古路段" 155 午餐成陵
下午 "交换意见,15:30进入陕西段;
陕西交通厅在榆林汇报创建情况。" 36+93 住宿榆林
10月19日 上午 检查陕西段 276 午餐延安
下午 检查陕西段 351 住宿西安
10月20日 上午 检查陕西段 188 午餐宁陕
下午 检查陕西段 141 住宿西乡
10月21日 上午 检查陕西段 138 午餐渔渡
下午 "渔渡交换意见,进入四川段检查一碗水道班;
四川交通厅在万源市汇报创建情况。" 25+24 住宿万源
10月22日 上午 检查四川段 145 午餐达州
下午 "检查四川段,在主线收费站交换意见。
16:00赶赴重庆市,并听取重庆交委汇报创建情况" 151+53 "
住宿重庆"
10月23日 上午 检查重庆段,在安稳交换意见 167 午餐安稳
下午 15:00进入贵州段,贵州省交通厅在省界超限检查站汇报创建情况;检查贵州段 147 住宿遵义
10月24日 上午 检查贵州段 170 午餐贵阳
下午 检查贵州段 156 住宿都匀
10月25日 上午 检查贵州段,麻尾交换意见 140 午餐麻尾
下午 14:00进入广西,广西交通厅在新寨汇报创建情况,检查广西段 132 住宿河池
10月26日 上午 检查广西段 270 午餐南宁
下午 南宁交换意见,检查组内部总结,检查结束。 住宿南宁
注:因四川水毁严重,部分路段正在进行恢复,故不参加全线评比。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备注
张全林 河南省交通厅 副厅长 检查组组长
王松根 山东省公路局 副局长 养护工程组组长
郭向前 辽宁省公路局 副局长 管理规范化组组长
何勇 交通部公路所 主任 养护工程
胡超群 湖北省交通厅 科长 收费管理
自定 河南省交通厅 养护工程
自定 山东省公路局 养护工程
自定 辽宁省公路局 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