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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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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劳动部

为了加强对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安全监察和技术管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甚至酿成事故,现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该规则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明确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不能代替日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提高清洗效果,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 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清洗可分浸泡、循环清洗以及浸泡与循环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
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五条 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和两名初级技术人员。获得C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学清洗。
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或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清洗操作和化验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
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化学清洗条件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进行化学清洗: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明显的油污或铁锈。
第九条 清洗前,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详细检查,以便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如锅炉有泄漏和堵塞,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第十条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水垢样品进行分析。水垢类别鉴别方法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清洗前必须设计清洗系统并计算化学清洗剂用量。
第十二条 清洗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安全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准备。

第三章 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三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根据锅炉结构(特别是水循环系统和水容积),锅炉房条件、环境,清洗任务、清洗介质、清洗方式等具体情况设计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四条 清洗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
1.“碱煮”和浸泡不需要循环系统;
2.强制循环的热水锅炉必须采用循环清洗;
3.各类炉型循环清洗系统如图1、2、3所示。清洗液可从锅炉上部或下部进入。
图1 立式锅炉酸洗系统图
1—锅简;2—酸泵;3—酸液箱
第十五条 清洗循环系统由清洗液箱、清洗泵、临时清洗管道和锅炉的清洗回路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洗液箱应有足够的容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
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
3.清洗泵入口或清洗液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的流量;
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液箱顶部应设排气管,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点,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6.锅炉下降管应装设节流装置;
7.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灵活、严密、耐腐蚀,含有铜部件的阀门、计量仪表管应在酸洗前拆除、封堵或更换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与锅炉清洗无关的管道应予堵塞;
8.清洗系统中应有采样点;
9.必要时可装设喷射注液装置和蒸汽加热装置;
10.省煤器的清洗应与锅炉分开进行。
第十六条 清洗系统应严密不漏。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清理系统内的砂石、焊渣和其它杂物。

第四章 清洗剂和缓蚀剂的选择
第十七条 锅炉“碱煮”时,一般采用由氢氧化钠、碳酸钠和磷酸三钠等组成的清洗剂,必要时可在配方中加入表面活性剂。
第十八条 锅炉酸洗时,酸洗剂按水垢类别选择如下:
1.对碳酸盐水垢,一般采用盐酸清洗。
2.对硅酸盐水垢,可采用氢氟酸或在盐酸中加入氟化物清洗。
3.对硫酸盐水垢或硫酸盐和硅酸盐混合水垢,可预先“碱煮”,然后采用盐酸或盐酸中加入氟化物清洗。
第十九条 锅炉酸洗时,若清洗液中
3+
Fe 含量达到500mg/l,则应在酸洗剂中加
入适量亚硫酸钠、氯化亚锡或次亚磷酸等强还原剂。添加数量可按化学反应式计算或按预先进行的小型试验确定。
第二十条 缓蚀剂应根据预先进行的缓蚀剂效率的测定结果来选择,测定方法见附录二。缓蚀剂的缓蚀效率应达到98%以上,并且不发生点蚀。
在选择缓蚀剂时,还应考虑缓蚀剂的毒性、臭味和水溶性等。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缓蚀剂前应仔细检查并按包装或批号进行缓蚀剂效率测定。与锅炉清洗有关的其它药剂也应检查。

第五章 化学清洗工艺
第二十二条 新炉碱煮工艺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中有关工业锅炉安装的条文执行。煮炉方法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在用锅炉酸洗包括碱煮、水冲洗、酸洗、水顶酸或漂洗和钝化各阶段。碱煮和漂洗可视具体情况免做。
第二十四条 化学清洗前,要用高速水流冲洗锅炉内部,然后清除沉渣和污物。
第二十五条 在用锅炉的碱煮要求如下:
1.将0.3% ̄0.5%的氢氧化钠和0.5% ̄1%的磷酸三钠的混合液加入锅炉内。
2.锅炉缓慢升压,一般在24小时内使锅炉压力升至额定压力的50%,并维持24 ̄48小时。结垢严重时,碱煮时间还可适当延长。
3.碱煮结束后应放尽碱液,并用水冲洗直至出口水pH值小于9。
第二十六条 锅炉酸洗要求如下:
1.酸洗液的浓度:
盐酸4% ̄8%,最高不超过10%;
氢氟酸1% ̄2%,若与盐酸配用取1%;
氟化物0.5%(与盐酸配用)。
酸洗液中必须加入缓蚀剂,其浓度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2.酸洗液温度不应超过60℃,酸液加热方法可采用锅外加热法或锅内加热法,见附录四。不得用炉膛明火直接加热酸液。
3.从注酸到排酸的整个酸洗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2小时。在酸洗过程中,两次盐酸浓度分析结果的差值小于0.2%,即可结束循环酸洗。
4.浸泡酸洗时,将配制好的酸液加入锅炉内,根据水垢溶解情况浸泡一段时间后排出酸液。为提高清洗效果,酸液可在锅炉体外预先加热到50 ̄60℃后再加入锅炉。不得向锅炉内直接注入浓酸。
5.循环清洗时,锅炉管内酸液流速一般控制在0.05 ̄0.5m/s范围内,最高不大于1m/s。
第二十七条 锅炉漂洗要求如下:
一般采用浓度为0.1% ̄0.3%的柠檬酸溶液,加氨水调整pH值至3.5 ̄4后进行漂洗。溶液温度维持在75 ̄90℃,循环2小时左右。
第二十八条 酸洗后必须进行钝化处理。为保证钝化膜质量,酸洗结束后应用清水迅速将废液顶出或采用漂洗步骤。采用水顶酸时,排出液的pH值应在4 ̄4.5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钝化要求如下:
钝化液为1% ̄2%磷酸三钠溶液,用氢氧化钠调pH值至10 ̄11,在80 ̄90℃下钝化8小时以上。
钝化后应消除锅内沉渣、污物。
第三十条 锅炉酸洗后,若不能立即投入运行,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第六章 清洗过程的化学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化学清洗过程中应定时对清洗液进行分析。分析方法见附录五。分析项目一般如下:
1.碱煮过程:每隔2小时测定碱煮溶液的磷酸三钠,氢氧化钠浓度和pH值。
2.酸洗过程:每隔30分钟测定酸浓度和
3+Fe 浓度。
3.水顶酸过程:每隔10分钟测定出口水pH值。
4.漂洗过程:每隔30分钟测定一次漂洗液的酸浓度、pH值和含铁量。
5.钝化过程:每隔2小时测定磷酸三钠浓度和pH值。
第三十二条 酸洗开始时,应在酸箱和锅内分别放入腐蚀试片(锅内尽量挂两片)。酸洗结束后,取出并处理腐蚀试片,计算金属腐蚀速度。试片的制作和处理方法见附录六。
金属腐蚀速度(A)计算方法如下:
W--W1
A=--------g/平方米·h
T.F
式中:W——酸洗前腐蚀试片的重量,g;
W1——酸洗后腐蚀试片的重量,g;
T——酸洗总时间,h;
F——试片的总面积,平方米。

第七章 化学清洗结果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除垢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清洗碳酸盐水垢时,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以上。
2.清洗硅酸盐或硫酸盐水垢时,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以上。
第三十四条 用腐蚀试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的平均值应在10g/平方米·h以下。
第三十五条 锅炉清洗表面应清洁并形成良好的钝化膜。
第三十六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做到资料齐全,记录清楚完整、数据准确,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

第八章 废 液 处 理
第三十七条 锅炉化学清洗废液的排放应符合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液应预先处理后才能排放。

第九章 安 全 措 施
第三十八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清洗的安全操作规程、所使用的各种药剂的特性及急救方法,并做好自身的防护。
第三十九条 清洗现场应具备消防设备、安全灯、充足的照明、冲洗水源、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在清洗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条 搬运浓酸、碱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附录一:水垢类别鉴别方法
------------------------------------------
水垢类别 | 颜色 |
------------------------------|--------|
碳酸盐水垢 | 白 |
CaCO3+Mg(OH)2 | |
〔 〕| |
占50以上 | 色 |
------------------------------|--------|
| 黄 |
硫酸盐水垢 | 白 |
CaSO4 +MgSO4 | 色 |
〔 〕 | 或 |
占50%以上 | 白 |
| 色 |
------------------------------|--------|
硅酸盐水垢 | 灰 |
〔SiO2占20%以上〕 | 白 |
| 色 |
------------------------------------------
--------------------------------------------------------
鉴别方法
--------------------------------------------------------
在5%盐酸溶液中,大部分可溶解,反应生成大量气泡,反
应结束后,溶液中不溶物很少。
--------------------------------------------------------

在盐酸溶液中很少产生气泡,溶解很少,加入10%氯化钡
溶液后,生成大量的白色沉淀物(硫酸钡)。
--------------------------------------------------------
在盐酸中不溶解,加热后其他成分部分地缓慢溶解,有透
明状砂粒沉积,而加入1%氢氟酸或氟化钠可有效溶解。
--------------------------------------------------------
------------------------------------------
水垢类别 | 颜色 |
------------------------------|--------|
铁 垢 | 棕 |
以铁氧化合物为主, | 褐 |
〔 〕 | 色 |
杂有其它盐类 | |
------------------------------|--------|
油垢 | 黑 |
〔含油5%以上〕 | 色 |
------------------------------------------
--------------------------------------------------------
鉴别方法
--------------------------------------------------------
加稀盐酸可溶解,溶液呈黄色。

--------------------------------------------------------
将垢样研碎,加入乙醚后,溶液呈黄绿色。
--------------------------------------------------------

附录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
一、概述
将腐蚀试片置于缓蚀盐酸溶液中,测定其金属腐蚀速度。
二、仪器及药品
1.腐蚀试片
为消除加工应力,在高温炉中进行500℃热处理2小时,冷却后取出,酸洗(加有缓蚀剂)去氧化皮后备用。
2.烧杯,500ml;
3.水砂纸,320#;
4.恒温水浴;
5.量筒,100 ̄200ml;
6.游标卡尺;
7.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8.温度计,0 ̄100℃;
9.盐酸(分析纯);
10.丙酮(化学纯);
11.无水乙醇(化学纯);
12.氢氧化钠(化学纯);
13.酚酞。
三、测定步骤
先将试片用320#水砂纸在平面玻璃板上前后方向研磨,然后用丙酮浸泡去掉油垢。用纱布擦干后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 ̄2分钟后擦干,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将试片称重备用。
取盐酸(分析纯)用蒸馏水配成7%溶液(用NaOH标准溶液标定,浓度误差不应超过±0.1%),取其400ml注入500ml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缓蚀剂搅匀。在恒温水浴上恒温至55±1℃时,将三个已知重量的腐蚀试片分别用塑料线串过试片小孔,悬挂于烧杯中,试片应全部被盐酸浸泡,并与液面保持20 ̄25mm。试片在酸液中放置的距离应相等。在此温度下,恒温保持3小时取出,立即用清水冲洗擦干,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 ̄3分钟,取出用纱布擦干后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称重。
于同样浓度的盐酸中,在不加缓蚀剂的相同条件下,以另一组同样试片同时作同样处理,进行空白试验。
四、计算
W--W1
腐蚀速度A=--------g/平方米·h
3×S
V0--V1
缓蚀效率(%)=----------×100%
V0
式中:W——盐酸浸泡前试片重量,g;
W1——盐酸浸泡后试片重量,g;
S——试片与酸液接触的总面积,平方米;
V0——未加缓蚀剂的腐蚀速度,g/平方米
·h;
V1——加入缓蚀剂的腐蚀速度,
g/平方米·h;
3——试片在酸液中浸泡的时间,h。
注:分别计算三片试片的腐蚀速度,取其中两片数值相近的平均值,计算其缓蚀效率。

附录三:新安装锅炉的煮炉
一、煮炉时的加药量应符合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下表要求:
煮炉时的加药量
----------------------------------------------------
|
药品名称 |
|
--------------------------------------------------|
氢氧化钠(NaOH) |
磷酸三钠(Na3PO4·12H2O) |
----------------------------------------------------
------------------------------------------------------
每立方米水加药量(kg)
------------------------------------------------------
铁锈较薄 | 铁锈较厚
--------------------|--------------------------------
2 ̄3 | 3 ̄4
2 ̄3 | 2 ̄3
------------------------------------------------------
注:1.药品按100%的纯度计算;
2.无磷酸三纳时,可用碳酸钠代替,用量为磷酸三钠的1.5倍;
3.单独使用碳酸钠煮炉,其数量为每立方米水6kg。
二、药品应溶解成溶液后加入锅炉内,配制和加入药液时应注意安全。
三、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煮炉时,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水位,但药液不应进入过热器内。
四、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 ̄3天。煮炉的最后24小时宜使压力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75%左右,如在较低的压力下煮炉,则应适当地延长煮炉时间。
五、煮炉期间,应定期从锅筒和水冷壁下集箱取样分析,当炉水碱度低于45mmol/L时,应补充加药。
六、煮炉结束后,应交替或持续排污、上水,直到水质达到标准。然后停炉排水,冲洗锅炉内部和曾与药液接触过的阀门,清除锅筒、集箱内的沉积物,检查排污阀有无堵塞。
七、煮炉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和铁锈。

附录四:酸液加热方法
一、锅外加热方法:用蒸汽加热器或电加热器将酸箱内的酸液加热到规定的温度。
二、锅内加热法:在投酸前将锅水加热到70℃左右,然后将炉火彻底熄灭,待锅水温度降至60℃时,严密封闭炉门及尾部烟道出口,以防热量散失。

附录五:清洗过程化学监督分析方法
一、药品纯度分析
(一)浓盐酸
1.原理:
盐酸是氯化氢的水溶液,呈强酸性,能与碱发生中和反应,即:
+ --
H +OH =H2O
因此可用酚酞或甲基橙为指示剂,以标准碱溶液进行滴定分析。
2.测定方法:
准确取10ml盐酸*,稀释至1000ml(用1000ml容量瓶),用吸液管吸取稀释液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2 ̄3滴甲基橙指示剂,用0.1000M NaOH标准溶液滴至终点(橙黄色),记下消耗苛性钠溶液毫升数(a)。
3.计算:
0.1×a×36.5
HCL%=----------------------×100%
10
--------×100×1000
1000
=0.365a%
式中:a——滴定消耗标准碱溶液体积,ml;
36.5——氯化氢分子量。
(二)液体苛性钠(NaOH)
1.原理:
液体苛性钠是氢氧化钠(NaOH)水溶液,呈强碱性。它的含量可用容量分析法,以标准酸溶液(H2SO4)进行滴定。即:
2NaOH+H2SO4=Na2SO4+2H2O
2.测定方法:
准确取液体碱10ml*,放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线,再用吸液管吸取稀释液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2滴酚酞指示剂(此时呈红色),用0.05M 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即红色刚刚消失),记下消耗硫酸溶液毫升数(a)。*注:如酸液或碱液浓
度过大,可适当减少取样体积。
3.计算:
0.05×a×2×40
NaOH%=--------------------------×100%
10
--------×100×1000
1000
=0.4a%
式中:a——滴定消耗标准酸溶液体积,ml;
40——氢氧化钠分子量。
(三)固体苛性钠
1.原理:
固体苛性钠溶于水中即为液体苛性钠,因此它与前面液体苛性钠的成分分析方法相同。但固体苛性钠在空气中易吸水和二氧化碳产生Na2CO3,故用H2SO4溶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酚酞指示剂:
2NaOH+H2SO4=Na2SO4+2H2O

2Na2CO3+H2SO4=2NaHCO3+Na2SO4
甲基橙指示剂:2NaHCO3+H2SO4=
Na2SO4+2H2O+
2CO2
所以用双指示剂分析法经扣除Na2CO3后才
得NaOH含量。
2.测定方法:
迅速称取已除去表面层的固体苛性钠试样4g,溶于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溶解时可在烧杯中进行,最后放入100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线。从中准确取出10ml溶液放入三角瓶中,再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加入2 ̄3滴酚酞指示剂,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红色刚刚消失,记下消耗量(a),再加入2 ̄3滴甲基橙指示剂,用0.05MH2SO4标准溶液继续滴定至橙红色,记下消耗量(b)。
3.计算:
0.05×2×(a--b)×40
NaOH%=------------------------------×

--------×10×1000
1000
100%
40×(a--b)
=----------------%

式中:a——加入酚酞指示剂时所消耗标准
H2SO4溶液,ml;
b——加入甲基橙指示剂时所消耗标准
H2SO4溶液,ml;
二、碱洗液的分析
(一)苛性钠和磷酸三钠(NaOH和Na3PO4)碱洗液
1.原理:
当氢氧化钠与磷酸三钠混合液用酸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酚酞指示剂的反应:
2NaOH+H2SO4=Na2SO4+2H2O

2Na3PO4+H2SO4=2NaHPO4+Na2SO4
甲基橙指示剂的反应:2Na2HPO4+H2SO4=2NaH2PO4+Na2SO4按不同的滴定终点所消耗的标准溶液体积计算各个含量。
2.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已经过滤的样品10ml(若溶液太稀可适当多取)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在三角瓶中),加入2滴酚酞指示剂,以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即红色消失),记下消耗量(a),再加入2滴甲基橙指示剂,继续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至终点(橙黄色),记下消耗量(b)。
3.计算:
0.05×2×(a--b)×40
NaOH%=------------------------------
10×1000
×100%
=0.04(a--b)%
0.05×2×b×164
Na3PO4%=------------------------
10×1000
×100%
=0.164b%
式中:a——加入酚酞指示剂所消耗H2SO4
,ml;
b——加入甲基橙指示剂所消耗
H2S4,ml;
40——氢氧化钠分子量;
164——磷酸三钠分子量。
3--
(二)磷酸根(PO4 )浓度分析(比色法)
1.原理
在适当酸度(0.6N)条件下,磷酸根与钼酸铵化合为磷钼复盐,加入氯化亚锡后,将磷钼复盐还原成钼蓝,此蓝色化合物的颜色深浅决定于磷酸根含量。因此可依据生成蓝色的深浅与标准色相比较测定。其显色反应式为:
3-- 2-- +
PO4 +12MoO4 +27H =H3〔P(Mo3O10)4〕+12H2O
(磷钼黄)
3-- + 2+
〔P(Mo3O10)4〕 +8H +4Sn =
3 4+
〔P(Mo O9)4〕+4Sn +4H2O
(磷钼蓝)
2.测定方法:
3--
用移液管吸取PO4 标准溶液(1ml≈
3--
0.1mgPO4 )0.0,0.10,0.20,0.40,0.80,1.00,1.50,2.00,2.50,3.00ml,分别注入10支比色管(25ml)中,另取10ml碱液水样稀释至1000ml,再取稀释后溶液5ml注入一支比色管中,然后用蒸馏水将上述比色管中溶液稀释至20ml,摇匀,再往上述比色管中分别加入2.5ml硫酸、钼酸铵混合溶液,再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后摇匀,最后往每支比色管中加入5滴1%氯化亚锡溶液,摇匀,二分钟后进行比色。
试验用硫酸——钼酸铵混合溶液的制备:将167ml浓硫酸徐徐加入600ml蒸馏水中,冷却至室温,称取20g研细后的钼酸铵,溶于上述硫酸溶液中,用蒸馏水稀释至11。
3.计算
3-- 0.1×a
PO4 =------------------×1000
1
--------×V×1000
1000

=100--(mg/l)

式中:a——与水样颜色相当的标准色中加入
磷酸盐工作溶液的体积,ml;
V——水样体积,ml。
(三)磷酸三钠和磷酸氢二钠(Na3PO4和Na2HPO4)碱洗液
1.原理:
磷酸三钠和磷酸氢二钠混合液的滴定原理与苛性钠和磷酸盐混合液相同,即利用磷酸盐为三元碱的特点,按不同滴定终点所消耗标准酸液体积计算各有关成份。这些盐与酸的中和反应如下:
+ +
Na3PO4+H =Na2HPO4+Na 酚酞
+ +
Na2HPO4+H =NaH2PO4+Na 甲基橙
+ +
Na2CO3+H =NaHCO3+Na 酚酞
+ +
NaHCO3+H =H2O+CO2+Na 甲基橙
NaH2PO4+NaOH=Na2HPO4+H2O
2.测定方法
取10ml含磷酸盐试液,加入蒸馏水50ml,酚酞3滴,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红→无色),消耗H2SO4量为a,再加甲基橙指示剂3滴,继续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黄→橙色),消耗H2SO4量为b。再将上述溶液在电炉上加热,去除CO2后迅速冷却,再用0.1M NaOH标准溶液反滴定,记下消耗苛性钠毫升数c。
3.计算:
当Na3PO4与Na2HPO共有情况下,分析结果是a应小于b。
(a+c--b)×0.05×2×164
Na3PO4%=------------------------------------
10×1000
×100%
=0.164(a+c--b)%
(b--a)×0.05×2×142
Na2HPO4%=--------------------------------
10×1000
×100%
=0.142(b--a)%
(b--c)×0.05×2×106
Na2CO3%=--------------------------------×100%
10×1000
=0.106(b--c)%
式中:a——加酚酞时所消耗H2SO4的体积,
ml;
b——加甲基橙时所消耗H2SO4的体
积,ml;
c——用NaOH反滴定时所消耗
NaOH的体积,ml;
164——磷酸三钠分子量;
142——磷酸氢二钠分子量;
109——碳酸钠分子量。
三、酸洗液分析
(一)盐酸清洗液中含酸量测定:
1.原理:
3+ 3+
由于盐酸洗液中含有Fe ,Fe 能水解
+ 3+
生成Fe(OH)3,从而增加H 〔Fe +3H2O

→Fe(OH)3↓+3H 〕,用NaOH滴定时,其
结果必然偏高,同时生成Fe(OH)3沉淀为棕红色而影响终点,故必须用柠檬酸铵掩蔽剂
3+
掩蔽Fe ,反应如下:
3+ +
Fe +(NH4)3C6H5O7→FeC6H5O7+3NH4
或者改用适当的指示剂,如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pH=5.1酒红→绿)。
2.测定方法:
准确取酸试液1ml放入三角瓶中,稀释至100ml,加入5%的柠檬酸铵溶液5ml,加甲基橙2滴,用0.05MNaOH溶液滴定至终点(桔黄色)记下消耗量a。
有时可不加柠檬酸铵掩蔽剂,可改用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指示剂(0.2g溴甲酚绿,0.04g甲基红溶于100ml酒精中),亦可得到满意结果。
3.计算:
0.05×2×a×36.5
HCL%=--------------------------×100%
V×1000
=0.365a%
式中:a——消耗NaOH标准溶液体积,ml;
V——取酸洗液体积,ml;
36.5——HCL分子量。
2+ 3+
(二)酸洗液中Fe 、Fe 的分析
1.原理:
在pH为2 ̄3的条件下,磺基水杨酸
3+
(H2Sal)和Fe 生成紫红色络合物,由于FeY比Fe(Sal)更稳定,故用EDTA二钠盐
(Na2H2Y)滴定使紫红色褪色即为终点。
3+ + +
Fe +H2Sal→Fe(Sal) +2H
(紫红色)
+ 2-- --
Fe(Sal) +H2Y →FeY +H2Sal
2+ 3+
余下的Fe 可用(NH4)2S2O8氧化成Fe ,然后继续用EDTA二钠盐滴定至红色褪色。
根据所消耗的EDTA标准溶液量计算出
2+
Fe 含量。
2.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适量酸洗液(酸洗阶段取1 ̄5ml,冲洗阶段取5 ̄10ml)稀释至100ml,以1:1氨水、1:4HCL调至pH值为2 ̄3,加入1ml10%的磺基水杨酸作指示剂,以0.05MEDTA标准溶液滴至紫红色消失(无色),记录所消耗EDTA的毫升数a,再加入0.5 ̄1g过硫酸铵搅拌均匀后加热至70℃,待冷却后继续用0.05M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紫红色消失,记录消耗EDTA的毫升数b。
3.计算:
3+ 0.05×a×55.85 3
Fe =------------------------×10
3
V×10

=2.793--(mg/l)

3+ 0.05×b×55.85 3
Fe =------------------------×10
3
V×10

=2.793--(mg/l)

3+
式中:a——滴定Fe 时(第一次)所消耗的
EDTA标准溶液的体积,ml;
2+
b——滴定Fe 时(第二次)所消耗的
EDTA标准液的体积,ml;
V——取样体积,ml;
55.85——Fe的分子量。

附录六:腐蚀试片的制作
一、试片规格
1.试片用材必须与受洗锅炉接触酸液的受压部件的材质相同,取材时应使钢材的压延面作为试片的平面。
2.试片尺寸:50×25×2mm(长×宽×厚),挂孔直径4mm(如图)。试片总面积为0.0028平方米。
二、试片外观要求
1.试片表面不能有划痕、凹坑、锈斑。
2.棱角及挂孔不能有毛刺。
3.试片六面加工的粗糙度均不得低于
0.8/ 6.3/
△ ,挂孔内粗糙度不低于 △ 。
三、加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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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一律平等,享有国家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对各民族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从小培养各民族未成年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品德和团结、友爱、互助的思想感情。

第三条 保护各民族未成年人是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 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有权依法参与社会生活,有关心国家大事,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建议的自由。

第五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有休息权,有权合理支配自己的业余时间,有权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自治州内年满16周岁以上,受完义务教育的各民族未成年人,有就业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残疾人和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享有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帮助的权利。

第九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三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监护人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应承担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必要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儿童入学,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令其弃学、退学。

第十三条 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不饮酒,不吸烟,不阅读和不观赏不适合于未成年人的读物和影视制品、音像制品,不参加不适合于未成人的活动。

父母或监护人应制止未成年人逃夜、赌博、斗殴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对他们不准打骂,不得纵容、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得包庇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禁止放任或胁迫他们早婚。

第十六条 父母对其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养父母对其未成人养子女,继父母对其未成年继子女,离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都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 中小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准辱骂、体罚学生;对后进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或放任,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防止学生旷课、辍学、流失。

第十九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及其教师,要重视学生的卫生健康,保证学生应有的休息,不得随意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第二十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及时进行青春期性知识和性道德教育;发现学生早恋,应及时会同家长进行教育和劝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应采取特殊措施关心和帮助孤儿、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应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同家长一道保护和教育学生。

第五章 地方国家机关和社会保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

自治州自治机关各工作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维护各民族未成年人之间的团结,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对各民族未成年人的歧视和侮辱。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关心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为各民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专业、业余创作人员,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学艺术作品。

自治州内的出版、文化、影视部门或单位,应多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读物及电影、电视片,要办好以朝鲜族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报刊、广播和电视节目,不断增加朝鲜族未成年人课外读物的种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内各营业性舞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并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户,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各民族未成年人就业或当帮手;不得让不满18周岁的各民族未成年人从事有害性和危险性生产作业以及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三十条 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诱骗、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维护各民族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告诉、控告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应保障各民族未成年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诱骗、教唆、胁迫各民族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和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第六章 特殊保护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和公民,都应重视对各民族未成年人的保护,坚决制止侵犯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民族女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男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禁止让女未成年人在经期内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激烈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奸污女未成年人和容留、诱骗、教唆、胁迫女未成年人进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歧视、戏弄、虐待生理有缺陷的未成年人和心理、精神有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劳动部门应根据盲、聋哑、肢残、弱智等各民族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向培训。对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应按排就业。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兴办各类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为有特殊天赋和有突出成就的各民族未成年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关心他们健康成长,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和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第七章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与安置

第四十二条 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逮捕判刑又符合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由矫治单位实行强制性教育。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各民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尊重人格,不得辱骂、体罚、刑讯逼供。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社会各界要为工读学校结业、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提供升学就业的机会,教育、劳动部门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复学或复工、录取或录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监护人和原所在学校、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矫治单位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

第八章 保护机构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讨论、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四)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各市(县)、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奖励和表彰保护未成年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本条例的具体奖惩办法,由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制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保护的各民族未成年人,是指居住或暂住在自治州内的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7号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实行风险分析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国家质检总局与拟向中国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或地区政府有关主管机构签订双边检疫协定(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理动物遗传物质检疫审批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二)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九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前,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动物遗传物质产地预检。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外生产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并对注册的国外生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疫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进境。

第十二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持《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等有效单证,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动物遗传物质进境时,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第十三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运抵口岸时,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一) 查验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要求;

(二) 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三) 检查货物的包装、保存状况。

第十五条 现场检疫合格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遗传物质需调离进境口岸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证复印件和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遗传物质,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检疫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第十九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说明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具有熟悉动物遗传物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四)有关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已备案的使用单位,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附件2),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后裔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合资企业

□ 外资企业 □私有企业 □其他



根据《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现申请使用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



附件2: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



填写单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基本情况



使用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电话


检疫许可证号

遗传物质品种

输出国


进口数量

进境时间

进境口岸


遗传物质标识/数量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个人)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个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使用情况
遗传物质标识
使用时间
受体标识
使用效果
后裔出生时间
后裔标识
后裔性别



检疫监管记事



时间
监管记事
检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