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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3:30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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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0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采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经济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经济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经济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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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1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购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级政府性资金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和《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市政府8号令)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方式和集中采购为主的原则。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采购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8〕1713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

第二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遵循“职责明确、情形适当、程序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条 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情形外,采购单位申请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宜由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的;

(二)因项目专业特殊或技术复杂,当地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其暂不具备采购能力的;

(三)按专业要求应特别定制,且不具有批量采购性质而不适合集中采购的。

第五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申请,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采购方式的报告应当描述采购内容或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原签订合同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 2 目情形的应提供);

(三)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采购公告(复印件)及原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失败和废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分散采购的申报:

分散采购的审批申请,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应当说明项目的特殊性、分散采购理由及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集中采购机构的书面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

(四)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实施方案;

(五)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采购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在 2 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对基本符合规定的,上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

第八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实行采购单位分管市政府领导审批制。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单位予以批复,并抄送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

第九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

已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其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审查后,提出拟采用采购方式的建议报市招标采购管委办;

(三)市招标采购管委办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进行联合审核,对拟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市监察局对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违规处罚

(一)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或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购单位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或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因采购单位自身工作延误,造成项目时间紧急的,不得变更采购方式或采购形式,并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计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委、局、办),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办,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农业部门共同努力,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正在有序落实之中。目前投资计划已全部下达各地,项目资金正陆续下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1000亿元投资项目实施工作的最新要求,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做好新增农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中央要求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新增中央投资对应的建设任务,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这一目标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务必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程。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将紧急落实新增农业投资项目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建立考核制度。二要创新工作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地实际,在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可能简化相关手续,加快落实建设条件。要组织业务骨干,实行分片包干,深入乡村、农户和建设单位,指导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三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仪器设备供应商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各环节工作节奏。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利用冬闲时间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努力形成各方共同推动项目实施的良好工作格局。四要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项目实施第一线,督导检查责任落实、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特别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检查。

  二、分类指导,确保进度

  新增投资安排的5类农业项目,布局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各地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项目,实行分类指导。要按照中央总体进度要求,倒排工期,明确各阶段任务和完成时限。

  (一)农村沼气项目。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将建设任务分解到村、养殖小区或服务网点。12月31日前完成灶具、管网、进出料车、检验检测等设备及水泥、沙子、砖等建材订货,确保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工作,保证2009年1月10日前全面开工,抓紧利用冬闲时间,加快田间工程建设,同时按批复要求做好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确保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乡镇兽医站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工作。12月31日前确定仪器设备供应商并订货。1月10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建设手续,确定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并开工建设,确保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安排的土建和仪器设备内容。

  (四)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新建质检中心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工作,续建质检中心项目要全面开工建设。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新建项目施工图设计、土建工程及仪器设备招投标等工作。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新增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五)农垦危房改造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垦区负责审批,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2009年1月31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建设手续,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2009年2月28日前,广东、海南、云南三垦区将中央补助资金形成实物工作量;黑龙江垦区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钢筋、水泥、砖等材料款支付,并做好开工准备工作。

  三、投管挂钩,奖优罚劣

  落实好当前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既是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具体行动,也是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重要保障,更是进一步争取扩大农业投资的基本前提。为鼓励各地又好又快实施农业项目,我部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实行投资安排与项目管理情况挂钩,把本次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今后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行奖优罚劣。对执行好的省、区、市,在今后项目安排中增加投资,对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问题的省、区、市,要减少甚至暂停安排年度投资。

  请各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每周三向我部各项目主管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报送进度、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信息。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