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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52:32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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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劳动密集型占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总收入4%以上;
(七)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八)年总收入在50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以上,年人均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九)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十)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
(二)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
(三)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列入市级以上火炬计划的项目,可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市科委定期公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项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品目录;
(二)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三)具备开发条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列入科技系统的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和产品,由市科委定期发布。
第五条 县(市)、区认定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条件,可在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的认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证明文件、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三)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四)有关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标准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属于非本单位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还应提供项目、产品使用协议书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市科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分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医药、食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消防器材等有关卫生、计量、安全方面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进行认定),经评审合格,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铜牌;属于高
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发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科委应按年度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优惠待遇。整改合格的,恢复其优惠待遇。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年不参加复核以及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资格,收回证书、铜牌。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从被认定(产品投产并销售)当年起施行,先征后返。审批减、免和返还税款于第二年4月至5月集中进行。
优先扶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申请减、免税,应持认定证书及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缴税单据等有关材料,还应写明减免税额、税种、年限、理由等,向市高新技术产业联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
报市地税局、财政局审批。市地税局、财政局应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实现的增值税、所得税应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财政、税务部门追回返还的税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用房需要返还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所有人、使用人应在用地、用房当年的会计年度终了后,持批准文件、认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及缴税证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所有人、使用人应持认定证书和投资资金证明,到市房地产开发办办理用地审批(在县(市)投资的,需经市及县(市)房地产开发办两级联审)手续,按下列规定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4000万元,预计年收入1亿元以上的减收20%;
(二)投资额在4000万元至6000万元,预计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减收50%;
(三)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预计年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减收60%到80%;
(四)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新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依据其技术水平“一事一议”,经市房地产开发办批准,减收或缓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可凭有效资产证明、认定证书等材料,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风险资金或科技三项费用。
第十六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中介组织,是指为成果转化牵线搭桥、提供风险资金和孵化作用的科技咨询公司,不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
第十七条 《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人才,是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是我市缺乏的人员;所称带有高新技术项目的人才,是指能够迅速产业化、市场前景较好、较成熟的高新技术发明者或拥有者。
第十八条 积极引进外地软件开发人才、大学计算机软件开发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来我市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所需进人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由市计委、人事局商市科委制定,在当年全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中下达。
第十九条 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2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市人口控制办公室核签,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本市户口,并按规定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安排每年上市公司指标时,应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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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检计字〔1995〕2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二、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四、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五、蜂蜜检疫费按第六类第二项的收费标准计收。

  六、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需要消毒除虫的每件收费3元,每批最低收费10元。

  七、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收取植物检疫证书费。

  八、观赏鱼按照《收费标准》第一类第五项鱼虾类相关收费标准计收。

  九、出口活贝类按每吨20元计收。

  十、《收费标准》第六类备注所指疫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84种病、虫、杂草和必须处理的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含超过标准的一般生活害虫)。

  十一、《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动物不包括伴侣动物。

  十二、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作熏蒸处理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熏蒸处理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本通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收费,减免收费必须事先报请我局批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动植检计字(1994)54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1〕77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精神,保证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履行职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是通过建立以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实现收入重心下移、完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税收的良好氛围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经济体系,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经济、财政良性循环。
第三条 成立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郑州海关副关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城建委、工信委、商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委、住房保障局、城管局、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务局、煤炭局、物价局、统计局、农机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增减、变更。为便于工作,成员单位确定内部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发函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地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负责研究、拟制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郑州市并指导所辖县(市、区)税源经济体系的建设、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讨论并拟出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意见;
(四)定期组织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
(五)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筹备、组织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
(二)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组织对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指导、督促、检查并考核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四)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及有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
(五)动态掌握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情况,负责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间的沟通协调,指导、检查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编发税源经济信息简报;
(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向市税源经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和本行业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三)设立本部门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做好沟通、协调及宣传工作;
(四)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我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以会议形式作为主要的议事、协调方式。根据会议内容、出席范围和要求不同,主要分为:领导小组会议、工作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各领导小组成员应亲自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第九条 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市领导参加。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时,上述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以上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确定。
第十二条 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各项会议,均要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简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工作情况的交流,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相关事项在本单位的落实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内容包括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共享信息以及工作动态、专项活动、计划总结、领导批示和国内外重要报道等。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规定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必须符合保护信息安全的需要。
第五章 调研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调研,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调研形式可采取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委托社会研究机构开展课题调研。工作调研和课题调研均应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提出调研结论和建议,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安排,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应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加强本单位内部相关工作的协调,确保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的要求,强化税源信息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考核依据
第三条 根据《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为两个部分:税源体系基础工作(50分);税源信息征集工作(50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税源体系基础工作
(一)制度建设(10分):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本单位联络员落实到位,建立工作责任制,能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络员(10分):各单位须指定1-2名联络员,并报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单位内部各项事务,并对本单位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如有变动,应于一个星期内书面通知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例会(20分):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应按要求参加税源工作的有关会议或培训活动。
(四)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分):各单位应在全市的统一安排下,制订本单位税源体系建设工作计划,于当年1月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12月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税源建设宣传活动开展情况(1分/次):本单位自身组织或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税源宣传教育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
(六)税源建设信息撰写情况(1分/次):及时总结本单位税源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税源信息报送情况,全年报送税源信息简报不少于4篇。
第六条 税源数据信息征集工作
(一)税源信息报送的及时性(10分):税源信息报送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信息(扣2分/次)。仅有年报任务的单位出现以上情况,此项分值全部扣完。
(二)税源信息报送的规范性(10分):成员单位未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报送的(扣2分/次),扣完为止。
(三)税源信息报送完整性(10分):税源信息报送内容与规定内容不一致(扣2分/次),出入较大的(扣5分/次),扣完为止。
(四)税源信息报送的准确性(20分):对所报送的税源信息发现错误,未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内对提交的数据进行修改(扣5分/次),扣完为止。
(五)虚假税源信息的处罚:成员单位向社会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税源数据信息征集工作计零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时间
第七条 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每年1月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按分值高低排序评出等次(等次类型: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在考核期间无信息变动的成员单位,仅以“税源体系基础工作”为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在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中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其常年性专款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