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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6:44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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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71号


  现发布《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材、建设(城建)、交通、公安、铁路、物资、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率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 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散装办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每吨5元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向外省购入袋装水泥的,由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按提货单载明的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每吨20元扶散费,全额上缴主管散装办。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销售量,每吨提取22元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0.10元。
  第十九条 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 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使用率达到9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免交); 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因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第二十条 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和分工,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专项资金。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主管散装办。
  第二十二条 县级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5%上缴市(地)散装办,其中50%由市(地)上缴省散装办;市(地)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2.5% 上缴省散装办。县级散装办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缴;市(地)散装办于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上缴。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还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各级散装办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上级散装办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散装办要协助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财政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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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提高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办公效率和办案质量,更加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各种信息,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经总局研究,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模式
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是根据中纪委纪检监察系统专网建设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要求设计的,通过国家公用分组网CHINAPAC,利用异步拨号入网的方式,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纪检组监察室联结成专用网络
。为了保证纪检监察信息的安全性,各地的微机都要加装中纪委信息中心指定的专用通讯保密卡,以及“纪检监察信息(网络)系统”(JJOA)软件。
二、实施步骤
1997年底前实现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的联网,1998年实现与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监察室的联网。
三、软、硬件配备
根据建网要求,各省级税务局要为监察室配备一台微机(配置要求:Pentium/133以上CPU,16MB以上内存,1GB以上硬盘;中文WINDOWS95操作系统,7.0以上版本的中文WORD字处理软件);若监察室已有微机,其配置应不低于上述要求;配备一
台宽行针式打印机;为异步拔号入网申请一个X.28拔号分组端口。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9月底做好设备的配备工作。
专用通讯保密卡和“JJOA”软件由总局信息中心统一购买,并分别在举办安装维护人员和软件操作使用人员培训班时配发。
四、经费
除专用通讯保密卡和“JJOA”软件由总局统一配发外,其他各项软、硬件配备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人员培训
为搞好建网工作,总局将举办两期培训班。1997年10月份举办硬件安装维护培训班,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计算机专业人员参加,学习专用通讯保密卡的安装、维护,专网的模式、结构,电子邮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等有关知识。1998年初举办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班,各省
级国家税务局监察室人员参加,学习WIN95、WORD7.0、“JJOA”等有关知识。具体培训地点、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的培训,联网后再行安排。
六、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网工作的领导。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选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专网按时建立起来。
(二)要做好培训工作,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计算机理论和使用水平;要保证专网操作使用人员的相对稳定,积极提供工作条件,管好用好信息专用网,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
(三)各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及拨号分组端口到位以后,请及时告知总局(监察局)。
联系人:总局监察局 樊秋宝
电话:(010)63417236
总局信息中心 李建彬
电话:(010)63417626



1997年9月4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5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关系到军队和社会的稳定。几年来,驻铁部队广大官兵积极参加第二故乡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为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创造宽的环境,切实解决他们子女入学的后顾之忧,为推进我市双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人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人在卫国戍边、捍卫国家主权和尊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的子女在入学方面应当受到优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军人子女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铁现役(含文职)军官和士官子女。
第四条 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立的幼儿园学、初中和高中都要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为军人子女提供入学方便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军人可以根据本人及家属的要求选择条件好、培养方便的公立幼儿园,免收建国费、办园补贴和省市示范幼儿园浮动部分费用。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小学、初中,可以跨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免收择校费。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重点高中择校志愿的考生,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可降10分破格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的考生,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可降10分破格录取。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军人子女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人事、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军分区、人武部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了解和掌握情况,督促检查军人子女入学规定的落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九条 对军人子女入学规定落实得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铁岭军分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