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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8:31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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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把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国务院领导同志也曾多次指出,提高经济效益不仅是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事,其他非物质生产部门也要重视效益问题。这是对各行各业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前
整个国民经济逐步实现从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的社会大环境下,卫生部门如何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利用有限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低耗、适宜的卫生服务,提高卫生资源和卫生服务利用综合效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卫生工作中亟
需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为此,特就卫生部门提高效益和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效益和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1)提高效益是发展卫生事业的客观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有效途径。
近十年来,伴随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卫生人力、机构、设施有了很大发展,卫生资源筹集与投入状况有所改善,卫生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得到增强,长期困扰人们的“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状况初步缓解,人民群众
的健康素质和对卫生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明显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卫生资源短缺状况依然十分突出,现有卫生服务设施条件同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也很不适应。同时还应看到,由于体制
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即使十分短缺的卫生资源在使用上也存在着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益低和严重浪费的状况。因此,今后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必须采取发展外延与改造内涵相结合方针,既要积极争取国家继续增加卫生投入,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新的卫生资源;又要深化改革、加强计划指导
和完善管理,提高现有卫生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通过积极探索,达到资源的最佳组合和最优利用。明确这一问题,充分认识卫生部门提高效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今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在现有国情与国力情况下,继续发展卫生事业,使有限投入
最大限度地扩展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有效途径。
(2)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是提高效益、强化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卫生事业宏观指导的重要手段。
卫生事业综合效益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社会效益是卫生部门为满足社会需要提供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经济效益是指用最少的卫生资源消耗,提供更多、有效、优质、适合人民群众需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是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过去由于尚未开展过综合
效益评价工作,因而我国卫生事业综合效益水平如何,那些方面效益高,那些方面效益低,那些工作应达到什么水准的效益,是个难以说清的问题。今后为了适应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强化卫生事业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职能,必须积极开展和努力做好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卫生部门各种资源配置的合理程度和各类业务经济活动的效益优劣,从而根据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分析、论证,找出效益高的运行机制、管理经验和效益低的问题及原因,建立和形成日趋理想的卫生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为制定计划、宏观决策和指导
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是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和强化卫生事业管理的基础,是深化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卫生事业实行宏观管理和宏观指导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开创工作局面
(1)领导重视,将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涉及卫生事业方方面面,关系卫生事业发展全局,做好的关键是要领导重视。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领导要首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仅要深刻理解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作用及意义,而且要了解工作的基本内容,并作为
自己的重要职责,提到领导日程。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定期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2)调配力量,落实人员。
去年年初,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卫生部决定在计划财务司内增设综合评价处,专职负责开展和协调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因此,仅靠兼职人员是难以胜任的。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要为计财部门调配得力、精干的人员,专职从事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并为开展工作提供多方面的必要条件。同时,要组织高等医学院校、科研单位、医疗、预防保健等事业单位参予此项工作。
(3)纳入工作计划。
各地要将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工作安排、具体要求和预期达到目标,以便于督促、检查。鉴于这是一项既长期又紧迫的任务,各地今年在这项工作上一定要有一个好的起步,并力争在二、三年内抓出成效来。
(4)选择评价领域。
卫生事业建设发展中涉及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方面的问题很多。目前,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综合效益评价工作要从四个领域开展相关工作。
——区域卫生发展(省、地、县)领域中涉及全局性卫生发展的重大问题,如资源配置、机构布局、设施功能和利用、资金筹措方式、行业管理与部门间横向联系等问题;

——重大项目评价,如健康投资效益、防疫工作效益、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技术装备合理及适宜配置与使用效益,以及某些重大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综合效益评价;
——单病种医疗、预防效益评价。
三、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积极宣传,正确引导。
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刚刚起步,很多人还不了解。为了给开展这一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地卫生主管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唤起大家对提高效益和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普遍注意,以便从上到下形成一种意识——不断提高卫生事业的综合效益是“大卫生”观和提高卫
生事业科学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是衡量卫生事业发展和各项卫生工作的基本标准之一,因此,也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当前,要特别注意纠正将经济效益等同于经济收入或经济收益的错误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好经济效益的基本内涵,树立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观念。
这是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关于评价指标的确立。
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凭借的重要手段是科学、客观的反映综合效益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难度很大,需要多方面的研究、探讨,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繁琐的筛选过程。在未确立规范化评价指标体系前,各地可先优选数个指标,如反映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投入与产
出比较等方面的指标开展评价工作。
在评价过程中,各地要逐步摸索出本地区评价指标的平均值,并进而研究最佳值,以便据此对所属机构进行比较,促使其以接近平均值或最佳值为方向,改善管理。
(3)关于评价手段的运用。
根据各类卫生经济活动的实施进程,各地可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效益评价。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可运用这一手段对所属各类卫生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并在横向比较中找出实际效益水平上的优劣差异,以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治理。各类卫生机构也可用于自我评价,通过自身动态变化的
纵向比较,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对策,强化管理。

(4)关于实施步骤。
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涉及领域较多,难度较大,在具体工作开展上各地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从简单到复杂。有条件的可尝试开展区域或卫生机构的效益评价,暂时没条件的可先进行单项目效益评价。在评价过程中,一方面培训干部,逐步提高对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认识,了解并能掌
握和应用评价方法、标准及其具体操作程序;另一方面通过实践,随时调整和修正评价指标,完善评价办法,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卫生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逐步制订相对统一的综合评价方法、程序、指标体系;并将在明年夏秋间召开综合效益评价工作专题座谈会,请各地交流情况和研究讨论工作开展中的有关问题。
(5)关于信息交流。
为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展开,卫生部将不定期地赴全国各地检查、了解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各地通报工作进展、国内外有关方面动态与信息,供各地借鉴与参考。各地要随时将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卫生部,以便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199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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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受偿以实现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涉及参与分配法律制度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物权法》、《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等等。由于涉及该制度的司法解释内容相对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笔者对涉及该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推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于参与分配的主体

根据《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可以提起参与分配申请的主体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执行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申请主体为“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见二者规定不完全一致,一度造成了法院执行部门认识不一致,操作不统一,对债权人的债权平等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在审判实务中先行诉讼的当事人不一定必然先行取得执行依据,而《执行规定》对先行起诉而滞后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显然不公平。

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可见,该规定明确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法院应当将相关款项予以保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将相应款项予以提存,待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再予分配。

关于参与分配的具体程序

参与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同时也可防止执行人员不当分配。

首先要告知相关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在向申请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中应写明参与分配的事实和理由,同时附有执行依据,含正在审理的案件起诉依据。

其次要认真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应对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执行依据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存在优先权,是否已经部分受偿,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参与分配,办理相关款项提存手续。

再次是依法实施参与分配。《执行规定》明确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对每一件进入执行程序或等待进入执行程序需要提存的案件应收取或提存应该收取的执行费用。
熊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许可;著作权许可;概括许可
内容提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集中许可的方式,使权利人能够在保证私人自治、回应著作权市场供求关系的前提下,解决权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但在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运作中,权利集中与权利排他往往是相矛盾的,因此需对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进行合理设计,在发挥概括许可信息成本优势的同时,从交易地位与许可渠道两个方面规制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一方面通过非专属许可的方式,使权利人的个别许可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概括许可并存,另一方面要求集体管理组织自身提供多类型的许可模式供使用者选择,以避免因许可机制僵化造成的垄断和无效率。


在如今的著作权产业环境下,大量的著作权许可都涉及了多数权利人与多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依赖传统的许可方式,权利人与使用者都无法承受个别许可所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分散的权利予以集中,降低了使用者的搜寻与协商成本,并通过设置独立的机构,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申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是一种集中许可机制,旨在应对日趋繁复的著作权交易。


虽然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基本功能是降低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但随着社会环境与技术条件的变化,其自身产生的交易成本问题开始凸显。首先,在正当性问题上,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面临新技术的挑战,与数字时代的新兴许可模式相比,其在交易效率上是否具有优势,是证明它仍然具有适用价值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制度构造问题上,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面临垄断问题的困扰,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变革史也是一部反垄断制度发展史,[1]如何在立法设计上克服因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导致的权利滥用,是实现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交易效率的制度保证。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经过百余年的完善,已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架构。关于正当性及其制度绩效的证明与争论,也在因此,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一方面应借鉴他国制度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解读他国立法在著作权许可机制变革中的立法博弈与立法理由,另一方面也要分析新技术条件下的新问题与本国产业发展的现状,最终建构适合本国实际的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


一、新技术时代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证明


(一)新兴许可模式对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挑战


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变革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一元到多元的过程。在印刷时代,由于传播方式有限,作品都是物化于载体上,消费者在市场中获得的是作品的载体,享有的也是对载体的所有权,著作权许可也仅存在于权利人与传播者之间,简单的个别许可即能满足交易需要。到了模拟复制时代,传播方式日趋多元,依靠销售载体的方式传播作品已无法满足需要。首先,大量商业机构开始大规模使用作品,仅靠著作权人自己已无力规制其利用,商业机构也无法逐一向权利人申请许可。其次,录音机、录像机等复制设备向私人领域普及,私人复制逐渐从个别现象变成普遍行为,传统交易模式受到了巨大冲击。在此前提下,直接联系权利人与使用者的个别许可已无法通过有效率的方式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出现,将传统的个别许可转化为集中许可,以此降低权利人与使用者的交易成本。[2]对权利人来说,集体管理组织代替其进行许可与后续监管,使权利人集中于创作行为本身,细化了社会分工;对使用者来说,特别是需要利用大量作品的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免除了其搜寻与协商成本,提高了许可效率。


然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毕竟是模拟复制时代的制度产物,随着新传播技术的发展,相关交易成本不断变化,一方面传播成本降低,数字化作品的传播速度达到了无时间差、无地域性的境界,使用者获取作品的渠道与成本大为降低;另一方面传播技术转移,每一个连接到网络的个体都可以成为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在此前提下,新技术给传统的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带来了如下挑战。


1. 著作权许可“去中间化”趋势带来的挑战。所谓“去中间化”趋势,是指著作权许可模式向个别许可回归。个别许可的复兴,得益于新技术提高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力。首先,数字技术使著作权许可过程中的搜寻成本大幅降低,权利人与使用者特别是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在著作权法中获得承认,权利人能够明确获知作品每一次被使用的情形,也就能够通过使用者的利用方式和范围来确定价格。[3]因此,以拆封合同(shrink-wrap license)、点击合同(click-wrap license)与浏览合同(browse-wrap license)为代表的格式合同,成为私人控制作品利用方式的新手段,也使得权利人实施个别许可重新成为可能。[4]一方面,许可合同的格式性降低了个别许可的协商成本,另一方面技术措施则保证了个别许可在技术上的可能性。有学者指出,即使数字化作品已到达最终用户手中,著作权人仍然能够拥有对作品近乎完全的控制力,并许可使用合同保证、重构他们的权利。[5]


与去中间化的著作权许可模式相比,集中许可机制的局限性表现在交易机制的灵活性不足上。从权利人的控制力上看,个别许可由权利人自由拟定格式合同的条款,而集中许可乃是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拟定许可条件,权利人由于无法及时干预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利用方式和定价,因而丧失了交易条件上的“自治”。


2. 著作权许可“去产权化”趋势带来的挑战。所谓“去产权化”趋势,是指权利人以放弃权利的方式允许不特定主体使用作品。有学者将网络与数字技术视为彰显“个人自由”与“文化融合”的助推器,[6]因而信息应该以自由共享为前提,与信息相关的法律必须遵循信息“自由化”的本质来制定,但如今过于宽泛的财产权范畴扼杀了信息的自由属性,权利扩张导致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限制了创作者获取可供作为素材的信息;二是限制了新传播技术的发展;三是限制了公众对信息的接触。[7]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等开放许可模式的出现,被视为是应对上述矛盾的产物。著作权开放许可机制旨在打破权利排他性带来的阻隔,其通过设计一系列放弃著作权的许可协议,使著作权人自由选择保留部分的权利,或是开放所有权利,避免了作品传播在许可问题上消耗过多交易成本,并保证了新技术优势的发挥。


与去产权化的著作权开放许可模式相比,集中许可机制的局限性表现在交易机制的许可环节过多。从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上看,开放许可由于放弃或部分放弃著作权,因此与权利排他性相关的交易成本不复存在,而集中许可仍然建立在授权协商的基础上,作品传播效率必然低于开放许可。


上述两种新兴许可模式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权利人与使用者面对新技术的不同偏好。个别许可的回归,意味着权利人希望利用新技术在更大程度上控制作品,在著作权许可中全面体现自己的意志;开放许可的兴起,则意味着使用者希望在著作权许可中排除权利排他性带来的交易成本,使传播效率能完全在信息生产与传播中体现出来。反观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无论是与技术措施保护下的个别许可还是与网络技术催生的开放许可相比,在交易效率上似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制度特征与优势解读


从表面看,与去中间化的著作权个别许可相比,集中许可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作品由权利人转移至使用者的中介,必然增加交易成本;与去产权化的著作权开放许可相比,集中许可由于并未放弃著作权的排他性,因此也无法排除协商成本。然而,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机制中那些看似导致所谓不必要交易成本的制度设计,却正是维持整个著作权产业独立性与职业性的关键。


1. 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对著作权分散性的解决。网络技术的发达,确实克服了传统个别许可中因过高交易成本导致的市场失灵,但这并不意味着与许可相关的交易成本将完全消失。网络技术降低的仅是交易对象的搜寻成本,而与权利许可相关的协商成本仍然是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来控制,且并未与搜寻成本同步降低。一旦遇到使用者需要大规模利用作品的情形,个别许可模式仍然无法避免与著作权人逐一协商导致的效率问题。可以认为,新传播技术所降低的仅仅是重复性和机械性的交易成本,而与确定交易条件相关的创造性交易成本并未得到改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