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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4:55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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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各级组织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或其他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已订立劳动合同及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各级工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二)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三)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主法制、民族团结教育,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管理、合法生产经营;
(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教育和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指导和帮助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
(七)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自治区总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发展同国外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
自治区总工会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第七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一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督促、指导并帮助下级单位和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由上一级地方总工会依法确认后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条 成立或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企业终止或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应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把工会组织的办事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建立法律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委员会依法实行任期制。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劳动、工资、人事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兼任。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保障工会开展工作。
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培养,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和女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分别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的同等待遇。
乡镇、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乡镇、街道行政副职同等待遇。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非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所在工会副主席同等待遇。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并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认为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依法予以罢免。
工会主席、副主席离任,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对单位的改制、兼并、破产等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有关裁员、职工分流、安置和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上述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召开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议事会和业主、职工共商等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活动应当有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依法履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逾期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侵害职工合法利益,或者合同内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非法向职工收取或从职工工资中扣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培训费和强迫职工入股的;
(三)非法扣押职工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或者隐匿、丢失、毁弃职工档案,给职工住行、求职、就业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等造成困难的;
(四)非法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当地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或者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不依法给付加班报酬的;
(五)无故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或者拒缴、欠缴、挪用和占用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费用的;
(六)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不执行工伤事故报告程序、妨碍工会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和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福利待遇的;
(七)对职工进行侮辱、搜身、拘禁、殴打、体罚和强迫劳动的;
(八)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重视维护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对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的各项业务培训工作,培养各种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形成的协议、决定,各方应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机关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关工会应协助单位领导加强民主建设,参加干部民主评议,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定期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当月的工会经费,本单位工会应当将其中按规定上解的部分按时上缴给地方总工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计算。
财政部门应当将由其拨款的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由财政拨款的单位经催缴无正当理由仍不上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享有与同类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的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因城市建设确需征迁、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确保其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组织合并,其资产和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组织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资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资产、经费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企业破产欠缴的工会经费应纳入企业破产清偿序列。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自主管理其财产和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组建工会,或者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以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人身伤害的;
(四)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或者未征求工会意见、未向全体职工公示,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五)不按规定配备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工作人员及落实其相应待遇,或者擅自任免、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者阻挠工会指导、帮助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
(七)侵犯工会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或者擅自处分、任意调拨工会资产和经费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未能恢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
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职工或者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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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
  
  为确保南宁市在邕江遭遇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保证城市供水特别是保证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供水的安全,结合南宁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抢险预案。


  一、编制原则及依据
  按照“资源共享,合理调度,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用水水量及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本预案。


  二、供水应急状态
  南宁市目前供水量中的95%从邕江取水,5%靠城市周边水库和开采地下水。本预案所称供水应急状态是指在南宁上游邕江(含左、右江)河段因以下原因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导致以邕江为水源的水厂全部不能从邕江取水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供水情况的应急供水。

  (一)应急预警状态:南宁上游邕江(含左、右江)河段因上述原因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预测被污染的河水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二)应急警戒状态:预测被污染的河水24小时后将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并且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警戒状态。

  (三)应急供水状态:预测被污染的河水4小时后将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并且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三、应急供水指挥机构
  
  (一)成立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
总指挥长:市长
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分管副秘书长
      市建委主任
成   员:市经委主任
      市市政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
      南宁海事局局长
      南宁供电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
      各城区区长
      邕宁县县长
      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二)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内设一个办公室和六个分指挥部。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联动中心。
六个分指挥部为:
  1、警戒保卫分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医疗救护分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及红十字会牵头负责。
  3、重大污染处理分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4、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分指挥部,由市建委牵头负责。
  5、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由市建委、市政局负责。
  6、善后处理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应急供水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力量,在应急状态下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应急供水目标的实现。
  (一)组织协调各分指挥部按照抢险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四)如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五)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五、各分指挥部职责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一)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全市应急供水状态时的指挥、协调,为市领导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环境监测站、国家城市供水水质南宁监测站等单位的领导担(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政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警戒保卫分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三)医疗救护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四)重大污染处理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

  (五)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分指挥部由市建委负责,下设供水调度小组、水质监测小组、管网抢修小组。其中供水调度小组负责应急供水状态时,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小组长由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组成;水质监测小组负责在应急状态时严密监测邕江水质状况,联络沿江水质监测部门,了解水情,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小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南宁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管网抢修小组负责在应急状态时对全市的应急供水管网进行维护和爆漏抢修。小组长由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六)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由市建委及市政局负责,下设应急送水小组、供水监察小组。应急送水小组负责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其中每个城区确保有四辆以上的洒水车用于送水,消防车作为机动备用。小组正、副组长由南宁市建委一名副主任和市政管理局一名副局长、市消防支队一名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卫处、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洗车公司、市绿化队有关人员组成。供水监察小组负责对应急状态下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的现象。组长由市政局副局长担任。

  (七)善后处理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告应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加大在应急状态下节约用水的教育宣传。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人员组成。


  六、邕江水源被污染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119、120、122
市委值班室电话:2805641、2804159、2621385(传真)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5535868、5533393、5530598(传真)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值班电话:5530735(传真)
市监察局电话:2803322
市建设委员会电话:5649871、5646122、13978863361、5624201(传真)
市经委电话:5530158、5530666(传真)
市公安局电话:5878110(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891000(传真)
市质监局电话:2804844(传真)
市卫生局电话:2622242、2614884(传真)
市市政局电话:5530290、5531247(传真)
市环保局电话:5309013
南宁海事局电话:4800055
市民政局电话:2804054(传真)
兴宁区人民政府:2622774
永新区人民政府:2810747、2837053(传真)
新城区人民政府:5871130、5870861(传真)
城北区人民政府:3134011、3118941(传真)
江南区人民政府:4819163、4826077(传真)
高新技术开发区:3836393、3836225、3827201(传真)
经济技术开发区:4516022、4516162(传真)
邕宁县人民政府:4712287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30765
市卫生监督所:2412547
市公安消防支队:2800032
市总工会电话:2810260、2817591、2804112(传真)
南宁供电局电话:4992901、4992902、4992911、4914425(传真)
市自来水公司电话:4816850、4835371、4820992(传真)、4856824(传真)
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二)事故报告
  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供水监测、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必须做到:
  1、立即将水源污染的情况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建委、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分别迅速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政府值班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的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造成水源污染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自来水公司。在抢险救灾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应急联动中心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应急处理;市政府值班室接报后立即通知值班秘书长,由值班秘书长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时,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立即通知市环保局、市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迅速派人赶赴水污染现场。市建委负责指挥紧急状态下的供水调度,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污染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保护事故现场;市卫生局负责救治受伤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南宁支队,请求给予事故抢险支援。

  (四)特别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或其下设的办公室批准。


  七、事故处理的抢险措施
  (一)应急状态下的用水量标准和水质标准
  在应急状态下,生活饮用水用量仅按不低于105升/人·日的标准供给(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量标准设计规范低限的70%计算),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同时,保证重要公共场所、自治区及南宁市党、政、军、警重要机关(部门)用水。
  1、当出现预警状态时,加强对造纸、化工、制药、印染等行业的监管,确保所有企业排污稳定达标,必要时采取截流导污等应急措施;当出现应急状态时,部分造纸、化工、制药、印染等行业应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水,直至停产停排。同时,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2、当出现应急状态时,而在短期又未能解除应急状态,可根据现状实行限量、定时的供水办法,将人均生活用水量降低为105升/人·日。同时,按不同阶段分别削减20%、40%的工业用水量,确保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
  3、在应急抢险期间禁止农业取水,确保城市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
水质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在流经市区的邕江上设有三津、陈村、西郊、中尧、河南五个取水口,从邕江取水能力为114万立方米/日;以地下水为水源的邕宁县自来水公司和大沙田供水公司的取水能力为10万立方米/日。
城市周边以水库为水源的水厂主要有峙村河、老虎岭两个自来水厂,总供水能力为3万立方米/日,均向城市边缘地带供水。
  以泉水为水源的大沙田供水公司供水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从深井泵取水后加氯消毒加压向沿海开发区和大沙田一带供水;邕宁供水公司在蒲庙清水泉设取水泵房取水经消毒加压向蒲庙及仙葫开发区供水,2006年经扩建完工后供水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
市区已建成虎邱、琅东加压站,并正在筹建南站西路加压站,总供水能力为28万立方米/日(一期工程能力为8万立方米/日,清水池贮水容量为12万立方米),另外,南宁市区二次加压供水站(含近百幢高层建筑加压泵站)在300座以上,贮水能力约为12万立方米。

  (二)进入应急预警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判明事故性质、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到达我市水厂取水口的时间,以最快时间将分析报告递交指挥部。
  2、应急供水指挥机构相关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指挥部和上级指示。
  3、水质监测小组动态跟踪监测污染带的流动情况,加强对邕江上游水质的检测。
  4、市自来水公司各水厂满负荷运行以最大能力供给自来水供用户储水。
  5、将南宁市五个水厂的清水池、加压站清水池升至满水位运行。

  (三)进入应急警戒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高位水池、集水池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3、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市区、蒲庙、大沙田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用水。

  (四)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各应急小分队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2、在污染物到达市水厂取水口前4小时,关闭水厂河边取水泵房。
  3、全市取用井水单位的自备水源单位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南宁监测站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
  5、对南宁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考虑从柳州、桂林等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
  6、各媒体加强宣传节约用水。
  7、应急期第一天各水厂尽量减少供水,保持清水池水位;居民可使用自备容器的储水。
  8、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布置情况,市区内实行分时段分片或分街道供水。
  9、局部地区用消防车运水,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

  (五)专业抢险车辆、设备、机具保障措施
  1、市自来水公司配备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应急供水指挥部领导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2、市自来水公司在企业内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须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3、市自来水公司在每年“中国-东盟博览会”之前须对重要场所及宾馆饭店沿线进行供水状况排查,并对排查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彻底清除供水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供水安全。

  (六)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的措施
  1、污染水流通过我市后,城市供水监测网通过源水监测确认,经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市自来水公司立即组织人员以最快速度恢复取水。
  2、市自来水公司各水厂尽快恢复净水生产,加强水质监测,合格后恢复对外供水。
  3、市自来水公司组织管网所对城市主要管道的巡视,保障安全恢复供水,并关闭市区管网与周边应急水源管网之间的阀门,逐步实现正常供水。


  八、其它工作要求
  (一)为了实现应急供水期间的水资源共享,统一供水,拟将市政供水管网与峙村河水厂、老虎岭水厂和大沙田水厂的管网连通,修建从龙潭水库农灌渠至三津水厂提升池的引水工程,以确保应急供水水量和水质。在正常供水时,连通阀门关闭,若发生应急供水状态,可立即打开管网阀门,实现管网连网供水

  (二)南宁市目前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年取水量约为1457467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4255万立方米,邕江地表水1321308万立方米,地下水23304万立方米。在应急供水期间,为保证全市的有效供水,所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也须对外供水。由市水利局提供所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供水能力方面的相关材料,以便在应急供水状态下在全市范围内对供水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关永红 华南理工大学 教授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同属支配权的请求权,但由于权利客体属性的差异而内容构成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同属于救济手段权,但却分属于不同权利运行环节的请求权,具有互补性。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可独立行使,又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行使。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支配性而产生的保障性请求权,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属性、权利行使方式、权利保护方式等与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的区别,决定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也与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明显不同,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究竟应当如何合理界定,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仍然莫衷一是,争论不休。为此,本文通过梳理众说、辨析理据,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的合理构建进行必要的探究。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论说
  知识产权请求权为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为使知识产权回复圆满或正常状态而享有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方式。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采取的保护手段包括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1]以回复权利为目的的请求权是防卫性保护请求权,以获得赔偿为目的的请求权是进取性保护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正是防卫性保护请求权或救济请求权。防卫性的特点对确定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具有基本限定作用。
  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代表性的论说有:1.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2]2.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3]3.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废弃请求权、获取信息请求权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4]4.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包括四项内容,即停止侵害请求权、防止侵害请求权、废弃拆除请求权和获取信息请求权。[5]另外,还有学者从反方向认为知识产权与物权不同,客体具有精神性,标的物不可能受到被侵占、被侵害一类的侵害,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不应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请求权。[6]这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可可以列入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的具体请求权的行使目的是为了回复权利的圆满或正常状态,但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具体请求权内容的文字表述的差异,第1种观点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这显然是受物权请求权的表述影响,而第1、第2种观点中使用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表述主要依据应当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具体方式的法律规定的影响和关于物权请求权内容表述习惯的影响,但没有充分体现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构成特点。二是具体内容方面的差异,体现为返还请求权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应当列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当中。第2中观点把返还请求权列入内容,其他几种观点则没有列入。第3种观点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列入范围,其他几种观点则没有列入。之所以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构成的理解和论述有如此大的差异,重要原因是学者们没有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判定根据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认识。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判定根据
  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应当体现传承性和创新性的基本要求,首先,应当与各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定范畴尽量一致,如果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相应的范畴,则尽量与相近的法律范畴表述一致。在我国就是要与《民法通则》的相关民事责任方式的文字表述、知识产权单行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文字表述、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文字表述方式尽量一致。其次,尽量与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理论研究中的通说一致或相衔接。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中的范畴表述能够借用物权请求权的相关表述时可以尽量借用,比如停止侵害请求权就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如此有利于保持法律范畴体系的统一性,也利于理解和执行。再次,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中的范畴表述应当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特点,比如同样是停止侵害请求权,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结果等就与物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大异旨趣。何况考虑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特点,有些请求权的内容在其他法律制度或研究理论中根本就不曾存在过,此时只能采用知识产权专有的请求权表述方式了,如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等。
  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实际内容构成方面考察,哪些具体请求权应当列入其中,其判断依据应当综合考虑本文前面已作论述的两方面因素,一是法律的相关规定,二是理论研究的成果支撑。法律已经规定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在理论层面予以提炼和概括,使其系统化;法律没有规定的请求权,如果理论研究认为应当成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就应当阐明理由,推动法律制度的采纳。除此,还有一个因素需要考虑,即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必须是所有具体知识产权都可适用的请求权,还是只要某一种具体知识产权可适用的请求权?对此,几乎没有学者关注和给出答案。本文认为,不论是某一种具体知识产权可适用的请求权,还是某几种知识产权共同适用的请求权,都无法否认其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范围,所以,应当作广义理解才符合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主旨。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主要适用于著作人格权被非法侵害的情形,而在其他知识产权中没有适用的可能和必要,即使如此,也无法否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确实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构成部分或内容。
  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基于上述分析,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应当由五种具体的请求权构成,即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些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内涵与适用条件均与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不同。
  (一)停止侵害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是指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正在继续,权利人可向侵害人主张禁止该侵害行为继续实施或存在的请求权。要准确理解和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特点及侵害行为有所了解。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民事侵权法中具有自身的特点,有学者将这些特点概括为: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形态是剽窃、篡改和仿冒等,而不是侵占、毁损等;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由此导致行为比较隐蔽、富有欺骗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3.侵权范围的广泛性,知识产权可以在同一时空下产生合法使用和侵权使用;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7]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受到这些特点的影响。
  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能够有效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可概括为:1.派生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基础知识产权必须是有效的知识产权或效力稳定的知识产权。未获授权时或获得授权但权利又失效时,由于不存在有效基础知识产权,也当然无法派生有效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行使期间基础知识产权被无效的情形下,停止侵害请求权是先得后失,也无法达到行使的目的。2.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实施并正在持续过程之中。侵害行为尚未发生,但已经处于准备侵权阶段,此时可以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不可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侵害行为虽然发生,但侵害行为已经终止,成为“过去式”,则可以行使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不可行使停止侵害的支配权性质的请求权。3.行使方式应当合法或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可以由权利人直接向侵害行为人行使,如委托律师发出停止侵权警告函、申请行政机关查处停止侵权、申请法院发出临时禁令等。不得违法采取人身或财产威胁的手段行使该权利。
  (二)妨害防止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也可称妨害预防请求权,是指在知识产权存在受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请求防止的权利。妨害与侵害或损害的含义是不同的,有学者在研究物权请求权时就指出:损害是妨害产生的各种不利益,以故意与过失为要件,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畴。妨害为某一损害发生的源头,是所有人请求排除的对象,非以故意和过失为要件。[8]这种理解对知识产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也具有解释价值。
  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知识产权存在妨害之虞为基本条件。何为妨害之虞?物权请求权研究中给出了一般的判断规则,即妨害虽未发生,但其发生的盖然性极大时则可认为有妨害之虞。[9]至于是否妨害一度曾发生而有再次发生之虞或妨害有首次发生之虞,均非所问。[10]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人准备人、财、物等条件,计划实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行为处于侵害行为发生的预备阶段,但实际还没有开始实施侵害行为。此时,虽然该预备行为不可能对知识产权人造成实际侵害,但对知识产权的合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圆满状态构成了现实的障碍或威胁,该侵害的预备行为即为对知识产权存在妨害之虞的行为。在日本的学说上采用主观说,判例上采用客观说。[11]主观说认为,只要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意图,即只要有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意图就构成有侵害之虞;客观说认,为主观说缺乏确定性,有可能损害公益,应当采取“客观上是否非常明显”的标准,如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产品,但还没有开始销售;为准备销售而发布产品清单,但还没有许诺销售;处于准备生产侵权产品的状态,但还没有开始生产。本文认为,客观说的标准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因为,容易取得客观证据证明存在有侵害之虞,也不易扩大“打击”范围。
  (三)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
  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人请求妨害人将侵权产品、侵权行为相关的物品以及制作侵权产品的原料和设备排除出商业渠道的权利。该项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特有的请求权,与物权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似乎较相似,但实际不相同。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的权利。这里的妨害通常包括对标的物的直接侵害,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坑威胁房屋安全;对物利用支配的外在条件或环境的妨害,如在他人的通道上停放车辆等;非法对物设定负担的妨害,如在他人不动产上擅自设定抵押权;其他原因形成的妨害,如他人的广告牌被大风吹落于权利人门前。[12]有体物基于其物理形态的实在性特点,可以由特定的人进行排他的独占,所以针对物的妨害才可以观测和判断,也可进行法律技术上的排除,进而决定了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容。具体而言,对这些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物品,只要被行为人移除即可,物权人无权请求行为人必须销毁、拆除这些物品。但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或无形性特点使其无法在物理形态上被特定的人独占,对知识产品实施像对有体物一样的妨害是不可能,或也没有实际必要,客观上也无法观测和判断。
  对知识产品的妨害通常包括:1.对知识产品实施侵权性利用。如假冒专利、假冒商标、擅自复制版权作品等。2.前述1中妨害行为发生后产生的附带物品的存在。如侵权产品、侵权相关的原料和设备、侵权的技术资料等。对这些物品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处置,则有可能被行为人重新进行侵权性利用,导致合法的知识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份额受到威胁性损害。所以,在第2种妨害存在时,知识产权人必须通过行使请求权,以销毁、拆除等方式直接处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物品,去除这些妨害,保持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
  (四)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
  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是知识产权具有的特别请求权。有学者指出,获取信息请求权是指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借此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将涉及侵权产品或服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物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原料和设备的信息,以及有关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渠道、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的信息告知自己的权利。[13]这一定义稍显繁琐,可以将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简炼概括为:知识产权人享有的请求侵权人提供侵权产品或服务、销售渠道及所涉第三人身份等相关侵害信息的权利。
  这里的信息应当限定于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范围之中,以防止加害人的其他不涉侵害行为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扩散。对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TRIPS协定》第47条规定了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侵权信息,这为将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列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确定侵害信息的范围大体划定了界限,即提供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相关的第三方身份信息、销售渠道等信息。侵权越严重需要侵权人提供的第三方身份信息、销售渠道等信息一般就越多,反之就较少。
  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为什么应当包括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的内容,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对于其他权利侵权行为而言,技术性、隐蔽性更强,获取侵害信息或证据难度更大。在实务中,权利人及时发现了侵权行为,单靠权利人自身也无法掌握侵权范围、共同侵权人情况、侵权产品数量、销售渠道等信息,不赋予权利人在实体法方面享有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受侵害的知识产权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救济。所以,通过设立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可以为知识产权人有效行使和保护受侵害知识产权提供实体权利依据,保障及时、全面地获取侵权信息,尽可能排除全部侵害行为;另一方面,又为侵权人设定专门的作为的提供侵害信息的义务,防止其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提供侵害信息,消极妨碍权利的救济。
  (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中人格性权益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得请求侵权行为人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对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或人格损害表达歉意,尽可能消除已经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的权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可以由权利人单独主张行使,也可与其他知识产权请求权一并主张行使。
  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世界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中没有对知识产权中人格利益进行救济的专门规定,不过有些国家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一些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相关的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115条规定:“作者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作者可以在主张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同时,请求因过失或故意侵犯其人格权的人,为确保作者身份、订正或恢复作者名誉或声望而采取适当的措施。”[14]欧盟2004年《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15条规定,成员国应当确保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公布判决结果,包括全文或摘要刊登判决书,而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进行公布。[15]这里要求公布判决书内容实际是为了消除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为权利人正名。
  在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都列为权利救济的民事责任方式。学理上一般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一种非财产责任方式,只在人格权受侵害后可以主张。在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般也只适用于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请求侵权行为人采用适当的方式实施赔礼道歉的行为,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请求侵权行为人采取当面赔礼道歉或于特定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声明、采取措施收回已经发行的侵权作品等,以消除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总之,知识产权请求权作为支配权的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救济力的体现,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深入揭示,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救济制度,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应当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规定在“知识产权编”的条文之中,在各单行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完善时也应当有意识强化对各项具体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法律规制和适用。



注释:
[1]唐绍红:《论知识产权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载《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年第3期,第71~72页。
[2]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第9页。
[3]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199页。
[4]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22页。
[5]马辉:《论知识产权请求权》,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9页。
[6]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页。
[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 ~ 22页。
[8]王泽鉴:《民法物权(1)》,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49~151页。
[9][日]广中俊雄:《物权法(增补第二版)》,青林书院1989年版,第270页。
[10]谢在全:《物权法(上)》,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155 ~ 156页。
[11]杜颖:《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第63~73页。
[1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13]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