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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36:27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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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字〔1999〕584号,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
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制度,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增加土
地资产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从严治政,强化管理,保证中央有关耕地保护治本之策得到具体执行;同时也关系到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
动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要积极与财政和国库等部门协调,搞好工作上的衔接,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取。
二、认真领会有关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范围和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17号
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项目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
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对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有偿提供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对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依法划拨土地。各地应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鼓励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争取获得更多土地收益。

三、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审查关,建立健全用地审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信息反馈制度
各地要加强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工作,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必要内容。对于依法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分别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
办理用地批复文件。要防止出现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项目,只缴纳应缴中央金库部分(30%),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项目,只缴纳应缴省级金库部分(70%)就办理用地批复文件的现象,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足额收缴入库。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有关联次送有关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按财综字
117号、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金库,70%上缴省级金库。同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原件及时送国土资源部。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有关联次送有关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按财综字117号、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金库,70%上缴省级金库。同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原
件及时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四联(30%部分)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于下一月前1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情况,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对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入库;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填写、报送土地有偿使用费专用票据;未及时报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情况;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土
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为规避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违法批地、用地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认真做好本通知下发前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催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按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下一步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同时,要抓紧对本通知下发前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凡农用地、未利用地已转为新增建设用地,但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须依法进行查处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包括未足额缴纳的),一律补齐缴足相应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人民政府
已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并收取了土地有偿使用费,但未按规定比例入库的,要按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务必在2000年5月底前完成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写出总
结报告报部。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0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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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字衡阳”的建设与管理,推进我市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务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四化两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数字湖南建设纲要》(湘发〔2011〕17号)、《数字湖南规划(2011—2015年)》(湘政发〔2011〕4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衡阳”,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数字衡阳”中心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数字城市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数字城市建设保障体系,整合城市社会管理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建成网络化、智能化、集成化的各种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精细化、高效化,全面推进数字城市建设,达到便民、安民、惠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涉及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行业部门的数字化项目,统一纳入“数字衡阳”建设范畴进行管理。

  第三条 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数字城市规划、立项、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数字衡阳”建设坚持实用、好用、管用,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数字城市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数字城市发展。

  市人民政府成立“数字衡阳”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统一领导全市“数字衡阳”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数字衡阳”主管部门,负责“数字衡阳”建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数字衡阳”相关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松木工业园区和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市级一个中心、市区两级平台”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城市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进本区域数字城市管理协调指挥处置工作,实现市、区两级联动。其他各县市、南岳区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数字衡阳”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数字城市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数字衡阳”重点建设基础设施,依托 “数字衡阳”中心平台为全市城市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统一的网络支撑、基础信息支撑、地理空间框架支撑、安全支撑。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建设。

  第八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数字衡阳”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数字城市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数字衡阳”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数字城市技术标准,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后续系统的接入、扩展,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数字衡阳”承载网络包括有线、无线网络,由“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运行管理,遵循国家、省及部委、行业标准,规范IP地址、域名,保障互联互通。

  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市)区纵向网络连接,必须依托统一的网络,不得另行铺设独立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上级部门要求本级必须单独开设专用传输网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数字衡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接受“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部门已建的网络和应用系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入“数字衡阳”中心平台。接入部门应向“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接入系统必须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 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三大基础信息库的建设,要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三大基础信息库纳入“数字衡阳”基础信息框架,实现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依托省数字认证中心建立市数字认证注册中心,完善统一的数字认证体系,市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必须采用市数字认证注册中心统一的数字认证。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数字衡阳”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体系。

  第三章 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二条 各城市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面向社会和公众服务的数字化系统,要逐步整合、物理纳入“数字衡阳”范畴统一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其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数字衡阳”规划,建立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各部门已建网络和应用系统整合到“数字衡阳”中心平台后,其改造、扩建、接口开发、运行维护等所需费用由“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向“数字衡阳”中心平台提供数据交换接口。

  第十六条 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数字衡阳”中心平台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全面对接。

  第四章 “数字衡阳”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数字衡阳”范畴的项目,在规划、立项、方案编制、招投标、建设、监理、测评、验收、运行等环节进行综合协调、统筹监管。

  第十八条 “数字衡阳”建设总体规划,由“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相关部门要依照“数字衡阳”总体规划制定子规划,报“数字衡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数字衡阳”总体框架下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城市规划,报“数字衡阳”主管部门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根据“数字衡阳”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年度及阶段计划、资金计划,充分利用IT企业、电信营运商及社会力量,引入租赁服务等机制,推进“数字衡阳”发展。

  第二十一条 纳入“数字衡阳”范畴的建设项目,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经“数字衡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数字衡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合理性、安全和技术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数字衡阳”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资金预算、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数字衡阳”项目工程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数字衡阳”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数字衡阳”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数字衡阳”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数字衡阳”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信息安全工程、涉密网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性测评。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数字衡阳”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设计说明书和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报告;

  (六)项目试运行报告和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七)建设单位意见。

  第五章 推进应用系统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数字衡阳”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分期实施。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典型应用系统,并依托“数字衡阳”中心平台进行业务和功能拓展,促进重要领域基础设施及应用智能化转型。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系统建设,遵循“便民惠民、服务民生、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服务系统规范和标准,分级组织实施政务服务系统建设。

  跨地区跨部门的政务服务系统,必须依托“数字衡阳”中心平台进行集成、整合,实现实时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业务流程,大力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系统、协同办公系统,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八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建立、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建立以“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为主站、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各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上网,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建立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建立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监控、督查、管理、考评机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及时发布和更新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规定进行答复。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一城一平台”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成立社会求助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中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求助事项。

  市及县市区两级“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实行“一号对外、多级联动、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审结归档”的工作机制。各级社会求助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服务热线转办件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对承办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社会求助服务电话统一与“12345”社会求助服务电话进行联接,并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部门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接受同级社会求助服务管理办公室及“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的指挥和调度。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110、119、122公共服务资源,卫生部门负责组建统一的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推进全市社会管理数字化系统建设。市公安局负责“数字衡阳”城市监控与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市交警支队负责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整合全市各种应急资源,负责市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数字衡阳”各业务应用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其正常运转,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其社会功能、工作需要和职责任务设置工作岗位,保障应用效果。

  第六章 安全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 “数字衡阳”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数字衡阳”安全事件报告、“数字衡阳”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数字衡阳”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六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数字衡阳”管理运行制度体系,规范巡查、处置、监督、评价流程,确保项目管理有序、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 “数字衡阳”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并列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数字衡阳”建设相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办、考评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数字衡阳”建设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数字衡阳”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数字城市管理状况、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系统分析和科学评价,同时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和评价,以年度为单位予以发布。

  第四十条 未将有关项目纳入“数字衡阳”框架而自行建设的、未经审查进行“数字衡阳”工程项目建设的,由“数字衡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担“数字衡阳”工程项目任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数字衡阳”工程项目任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数字衡阳”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单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6日起实施。

  《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衡政发〔2007〕4号)、《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监会


发改价格[2007]7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河北、天津、山西、辽宁、吉林、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西、贵州、海南15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甄别并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北京、甘肃、湖北、河南、安徽、广东、云南等7个省(市)虽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但未具体明确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内蒙古、黑龙江、陕西、宁夏、青海、新疆、重庆、江西8个省(区、市)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重庆、福建、贵州、江苏、海南等14个省(区、市)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为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差别电价政策的贯彻落实,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禁止实行优惠电价,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部分省份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不到位,甚至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的行为,不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落实国家关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的价格措施,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平稳发展。
二、自查自纠
各地要对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凡是没有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加价标准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有关规定,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情况进行清理,凡是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查自纠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三、坚决制止违规行为
对于未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差别电价落实情况调整各地电力规划,调减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停止在该地区开展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工作。
四、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每月初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报告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的情况,并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拒绝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未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降低该地区的输配电价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于2007年5月份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电 监 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