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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29:07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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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苏州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珍贵的、濒危的、具有历史价值和吴文化渊源的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三)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

(四)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确定为文物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第三条 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和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和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三)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名录;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人才和濒危项目传承人的培养;

(五)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经费;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划、建设、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政府鼓励支持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和有关交流活动,对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开发

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和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采取以下四种基本方式:

(一)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二)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三)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四)通过对传承人(代表)和传承单位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第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单位可以征集、收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对征集、收购来的资料和实物要妥善保管。

政府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收藏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科技馆、艺术院校、艺术表演团体、科研单位等应当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收藏、研究、展示和交流。

艺术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创造条件组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组织、开展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展演、展示及其它活动,普及和提高全社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鼓励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典籍、手稿、谱牒等的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

(一)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项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

(二)掌握并保持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技艺,在本地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

(三)掌握某种被确认为是稀有或特殊的传统技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类)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者对其开展相关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有效保存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

第十五条 确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或传承单位,由本人或本单位申请,经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推荐,由评审委员会评定,经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具体评定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与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在其作品与宣传材料等实物上使用传承人、传承单位统一印记;

(二)可以申请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以确保传承人与传承单位的传承工作;

(三)在开展、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活动中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与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各类公益性的展示、教育、研讨、交流活动;

(二)开展传承工作,培养后继人才;

(三)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不损害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政府或学术研究机构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丧失命名条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传承单位,原命名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命名。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旅游等相结合,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恢复和建立能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设施,对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建筑物、标识及场所等,应当加以维护、修缮。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和县级市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主要用于: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抢救、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收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的资助和传承单位的扶持;

(四)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将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级市应当建立电子信息库或网站,及时发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展演、展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或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的;

(二)因保护不力致使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或遗失的;

(三)擅自携带、邮寄、运输列入名录的禁止出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稀有原始资料和实物出境的;

(四)非法采挖、盗猎、盗卖或者破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需的天然原材料、珍稀矿产和自然环境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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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与人民群众定期对话等项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 52 号

关于印发市长与人民群众定期对话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打造公开透明的政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市长与人民群众定期对话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和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制度。现将这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市长与人民群众定期对话制度



一、市政府每年不定期举行市长、副市长与人民群众对话会。
二、对话的主要内容:关于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大举措;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一个时期人民群众投诉相对集中的热点问题;人民群众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重大问题。
三、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话内容,由有关部门为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提供详细材料,并设计回答人民群众代表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对话,与市监察局、纠风办、市民投诉中心、广播电台开办的《行风热线》栏目合并举行,四家共同承办;涉及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的对话在铁岭电视台举行,由市民投诉中心和铁岭电视台共同承办。
四、对话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及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民投诉中心请示市政府领导、协调新闻单位及人民群众代表确定,并提前一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参加对话会的人民群众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民投诉中心根据对话内容确定。
六、对话会举行和新闻单位播出、报道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对市长的指示和承诺事项进行督查落实,确保对话会的实际效果。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一、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举行听证会,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市政府决定举行听证会。
二、听证事项:制定和颁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煤气、自来水、供热、用电、有线电视维护费等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设立永久性纪念建筑物;制定和修编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工作,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要根据听证会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市政府根据听证内容确定有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人民群众代表参加听证。
五、听证会的组织者要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发布公告。
六、听证会主持人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听证会要做详细的笔录。
七、举行听证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听证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说明理由。
八、听证会组织者要严格执行程序,确保听证过程及听证结果的真实性,听证结果要作为市政府做出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制度


一、市政府每年不定期举行重大事项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发布的事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市政府有关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政府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市政府将要举办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发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实情及处理情况;国有企业转制出售、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上述事项,根据需要邀请新闻记者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公开报道,新闻稿件根据重要程度分别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重要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由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主持。
五、新闻发布会的发布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根据重要程度分别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
六、新闻发布会地点的确定、新闻单位的邀请、有关材料的准 备和发布等,由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七、新闻单位形成的报道稿件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把关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我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于1998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现对全省县、不设区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关于人大换届选举时间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应于1998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全省新一届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予以确定。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全省新一届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予以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附:1998年河南省县(市、区)人大代表名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表
1998年河南省县(市、区)人大代表
名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表
单 位 代表 常委会组成 单 位 代表 常委会组成
名额 人员名额 名额 人员名额
郑州市 古楼区 145 19
中牟县 249 21 顺河区 164 19
新郑市 239 21 南关区 144 19
登封市 251 21 郊 区 163 19
新密市 273 23 洛阳市
荥阳市 247 21 新安县 221 21
巩义市 273 23 孟津县 205 19
中原区 210 19 栾川县 189 19
二七区 204 19 嵩 县 231 19
管城区 184 19 汝阳县 211 19
金水区 230 21 宜阳县 257 21
上街区 133 19 洛宁县 215 19
邙山区 147 19 伊川县 259 21
开封市 偃师市 277 23
开封县 257 21 老城区 138 19
杞 县 321 25 吉利区 132 19
兰考县 260 21 ■河区 153 19
尉氏县 287 23 西工区 172 19
通许县 232 21 涧西区 186 19
龙亭区 140 19 郊 区 218 19

单 位 代表 常委会组成 单 位 代表 常委会组成
名额 人员名额 名额 人员名额
平顶山 封丘县 259 21
宝丰县 214 19 长垣县 268 21
叶 县 286 23 卫辉市 214 19
鲁山县 295 23 辉县市 286 23
郏 县 229 21 红旗区 176 19
襄城县 275 23 新华区 157 19
汝州市 301 23 北站区 137 19
舞钢市 184 19 郊 区 149 19
新华区 181 19 焦作市
卫东区 169 19 修武县 176 19
湛河区 160 19 博爱县 202 19
安阳市 温 县 197 19
安阳县 342 25 武陟县 242 21
汤阴县 207 19 孟州市 185 19
滑 县 351 25 沁阳市 207 19
内黄县 254 21 解放区 171 19
林州市 332 23 中站区 144 19
北关区 155 19 马村区 147 19
文峰区 147 19 山阳区 157 19
铁西区 154 19 濮阳市
郊 区 162 19 清丰县 251 21
新乡市 范 县 212 19
新乡县 202 19 濮阳县 327 25
获嘉县 195 19 南乐县 215 19
原阳县 242 21 台前县 186 19
延津县 208 19 市 区 208 19

单 位 代表 常委会组成 单 位 代表 常委会组成
名额 人员名额 名额 人员名额
许昌市 南阳市
许昌县 276 23 方城县 313 23
鄢陵县 239 21 南召县 251 21
长葛市 252 21 西峡县 212 19
禹州市 347 25 镇平县 305 23
魏都区 187 19 淅川县 275 21
漯河市 唐河县 371 29
舞阳县 237 21 桐柏县 214 19
临颖县 253 21 新野县 266 21
郾城县 295 23 社旗县 243 21
源汇区 182 19 内乡县 257 21
三门峡市 邓州市 420 29
渑池县 192 19 宛城区 274 23
陕 县 197 19 卧龙区 281 23
卢氏县 203 19 商丘市
灵宝市 273 21 虞城县 326 25
义马市 148 19 柘城县 299 23
湖滨区 168 19 夏邑县 327 25
鹤壁市 宁陵县 235 21
浚 县 251 21 民权县 286 23
淇 县 168 19 睢 县 269 21
鹤山区 134 19 永城市 373 29
山城区 150 19
郊 区 158 19

单 位 代表 常委会组成 单 位 代表 常委会组成
名额 人员名额 名额 人员名额
周口地区 信阳地区
扶沟县 257 21 信阳县 340 25
商水县 337 25 息 县 296 23
淮阳县 372 29 光山县 272 23
西华县 284 23 商城县 269 21
太康县 374 29 新 县 194 19
郸城县 363 25 淮滨县 243 21
沈丘县 349 25 潢川县 270 23
鹿邑县 337 25 固始县 416 29
项城市 335 25 罗山县 274 21
周口市 182 19 信阳市 180 19
驻马店地区 济源市 258 21
泌阳县 315 23 合 计 37037 3279
西平县 281 23
汝南县 281 23
新蔡县 315 23
确山县 247 21
遂平县 239 21
上蔡县 375 29
平舆县 298 23
正阳县 263 21
驻马店市 179 19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