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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36:36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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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死亡的抚恤标准发给( 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标准的计发,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198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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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金(200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报来《关于人民银行国债发行、兑付费用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考虑到你行国债手续费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和你行的实际情况,同意你行1999年底以前结余的国债手续费仍然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从2000年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债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债发行、兑付费收入列入人民银行业务收入,所需支出由国库部门按规定使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预算中相应支出项目核算,资金由会计部门审核拨付。
此复。


2000年10月31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营效益,总行对1992年下发的《农村信用社经营责任制》重新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此文已经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全面组织落实。实施办法请报总行备案。

附: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特制定本示范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
农村信用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在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宏观调控大局要求的前提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利润为目标,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努力开拓业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大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以切实增强信用社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农村信用社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的作用。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各项指标要分解落实到社内各职能部门和岗位,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社主任和作为共同经营承包人的信用社职工,其责、权、利应有明确区分。各项经营指标的确立与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切合实际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必须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切实将责、权、利挂起钩来,按劳分配,奖优罚劣,落实各项考核奖惩措施,真正做到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达到预定的经营责任制目标。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经营指标体系
根据现行金融管理的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的特点和实际,确定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经营指标为如下八项:
(一)定量指标:
1.利润增长率(或减亏率);
2.利息收回率;
3.催收贷款率;
4.各项存款增长率;
5.资本保值增值率;
6.综合费用率;
(二)定性指标:
7.执行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情况;
8.“三防一保”工作开展情况。
三、经营目标责任制经营指标及合同的确定
(一)经营指标的确定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各项指标,应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既要防止因核定过低失去激励作用,又要避免因核定过高挫伤经营积极性,以真正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在具体确定各指标时,应由信用社依据前几年的经营实绩,结合对经营期内业务发展趋势和潜力的预测,实事求是地进行制定,经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并连同测算依据上报县联社,由联社审核确定。
经营目标责任制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各指标的分值及加减分幅度由各联社在分行指导下确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合同的确定
信用社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分全员目标责任制和内部职工岗位责任制两个层次。其中,全员目标责任制应以书面形式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或县联社(发包方)与经营者代表(信用社主任、承包方)签定双方认可、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责任制合同。合同书内容除经营指标定额和考核办法外,要确定经营(承包)期限(一般1—3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责任和奖惩办法,社主任和职工的利益分配,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信用社内部职工岗位责任制应由信用社主任与职工个人签定书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奖惩办法。
信用社主任的经济利益应同职工一样与信用社经营效益挂钩,但其奖惩幅度应与本社职工有所区别。
经营目标责任制合同需另行增加的其他考核内容以及合同书样式,由各省(市、区)分行具体制定。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兑现,一般采取工资奖惩、与劳动分红挂钩和与多项补贴挂钩三种形式。
(一)工资奖惩
根据农村信用社工资改革的精神,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中的责任目标津贴部分,是直接与其工作业绩相联系的,考核后的兑现应主要体现在这部分所得上。为便于组织实施经营目标责任制,各联社可在分行指导下,集中职工责任目标津贴的一定比例(不低于50%),与各项考核指标挂起钩来。凡完成或超额完成全部考核指标的,全额返还其上交的工资额;完成部分考核指标的,依其所占份额相应扣减与该挂钩指标计算上交的工资额。
对亏损社,可集中全部责任目标津贴。实现减亏目标的,集中的津贴可以返还个人;未完成减亏目标的,集中的津贴可不返还个人,而用于弥补亏损。
(二)与劳动分红挂钩
盈余信用社在年终确定出劳动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后,应结合考核得分,确定分配数额。具体操作时,应在百分线上规定一个调整系数(以5%左右为宜),得满分的,按规定额度平均计发劳动分红;超额完成或未完成计划指标的,结合调整系数分值对应得的劳动分红金额进行增减调整。
在具体确定挂钩奖励幅度时,各地应从当地的经济环境和自身能力出发,适当确定。对因安全保卫指标影响兑现的,应主要与有关责任人员挂钩。
(三)与多项补贴挂钩
在以上方式基础上,为切实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经营情况,将工资外的各种补贴中的有关项目与责任制挂起钩来,以加大奖惩力度。
五、附则
(一)信用社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后,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应充分尊重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并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指导,适时开展稽核监督,确保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二)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情况,要作为年终工作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推动信用社经营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县(市)联社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情况,按照一级奖励一级的原则予以表彰奖励。
(三)为推动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实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立减亏补偿统筹基金。基金来源可从联社业务收入、税款减免、上级拨入及基层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
(四)各地要以本示范办法为指导,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经营指标计算公式
本年核定利润
一、利润增长率=------×100%-1
上年实际利润
其中:上年实际利润指上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
本年核定利润指本年核定应完成的税前利润总额。
本年核定亏损额
减亏率=1--------×100%
上年实际亏损额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二、贷款利息收回率=---------×100%
利息收入
其中:利息收入是本年进入损益的各项应收利息收入;
应收利息指“应收利息”科目和表外“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中的贷款应收利
息年末余额减去年初余额后的数值。
催收贷款月均余额
三、催收贷款率=--------×100%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逾期贷款月均余额
逾期贷款率=--------×100%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本年各项存 上年各项存

款月均余额 款月均余额
四、各项存款增长率=------------×100%
上年各项存款月均余额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五、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其中:资本保值率=100%为资本保值;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营业费用
六、综合费用率=----×100%
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