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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8:55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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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自主世界名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精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请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和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2004年,出口额5934亿美元,是1978年的61倍,出口额世界排名也从第32位跃升至第3位。在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的过程中,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加工制造水平稳步提高,以消费品为代表的部分商品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了重要份额,产业结构升级步伐明显加快,配套能力不断增强,已经成为世界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出口商品和贸易主体结构逐步优化,初步涌现出了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国地位日益稳固。

  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出口增长质量不高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突出表现为自主品牌建设薄弱。目前,国际市场上名牌所占比例不到3%,但市场占有率高达40%,销售额超过50%,个别行业超过90%,国内市场上,2003年80多种主要消费品销量前十位名牌的市场份额高达65%,最高的家电行业达到80%,而同年全国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不到20%,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低于10%,称得上世界名牌的更是寥寥无几,部分企业虽然已经开始出口自主品牌商品,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缺乏核心技术,品牌的附加值偏低。企业大量从事贴牌出口,主要是在加工制造环节参与国际分工,以品牌为标志的研发和营销等高增值环节基本上还不掌握,既影响了贸易收益,也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企业名牌意识不断增强,实施出口名牌战略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实践表明,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出口名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势在必行。为此,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积极贯彻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扩大开放的有利时机,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培育出口名牌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广大出口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培育出口名牌,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战略目标:通过各级政府政策扶持,中介组织密切配合,出口企业自身实践,争取到2010年,有40%以上的出口企业拥有自主品牌,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20%,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自主知名品牌,每个地区、每个行业都有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出口名牌。

  二、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

  结合我国自主品牌建设地区间、行业间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采取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一方面,广泛发动,鼓励和支持广大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进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全面提高我国自主品牌建设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选准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一批自主世界名牌,使广大出口企业学有榜样、学有方向、学有动力,通过示范效应引导带动全国自主品牌建设工作。适度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对农产品出口企业适当倾斜,支持其培育出口名牌。

  建立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出口名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形成出口名牌的国家队;各地区可以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出口名牌,有针对性的出台扶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对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出口名牌,坚持动态管理,根据培育效果,定期调整,优胜劣汰,始终保持培育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三、积极扶持,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出口名牌竞争力

  国家在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对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安排;各级政府在各类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出口名牌;鼓励名牌出口企业以名牌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

  支持名牌出口企业提高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不断提高出口名牌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积极支持其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四、培育渠道,增强市场开拓能力,鼓励名牌出口企业在内外贸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快“走出去”步伐

  鼓励出口名牌到“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及知名商业企业中销售;大力发展品牌连锁、专卖店、专业店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建立多层次的出口名牌销售渠道;利用外贸发展基金等多种手段,通过在重点出口市场定期举办出口名牌展,在广交会设立品牌展区,支持名牌出口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方式,帮助名牌出口企业逐步建立自主国际营销渠道,直接进入终端目标市场。

  鼓励名牌出口企业“走出去”,境外加工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优先用于支持名牌出口企业;采取境外投资和用汇便利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名牌出口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使用优惠贷款和各项扶持政策,到受援国加工、生产、组装出口名牌;在一般物资援助安排中,努力推动出口名牌出口;在制定对外承包工程鼓励政策时,向出口名牌适当倾斜;通过培育和建立海外科技园区和孵化器等渠道,为名牌出口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科技服务平台。

  五、转变观念,加强服务,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便利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质检部门优先予以免检,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措施;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名牌出口企业予以适当倾斜,提供融资和保险便利;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名牌出口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客户”,为其量身定做开发新产品和承保模式,在费率等承保条件上给予优惠,优先提供各项增值服务;海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自主品牌出口统计方法的研究工作,为相关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积极作用,对驻在国产业、市场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对名牌出口企业开拓驻在国市场给予指导和帮助,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积极向驻在国商界宣传推介出口名牌,拓展经济外交空间。

  六、加强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为出口名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和出口名牌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争创出口名牌、发展出口名牌、保护出口名牌的舆论氛围,重点加强对出口名牌质量、信誉和安全等国际市场最为关注领域的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消费出口名牌,提高出口名牌的国际知名度;提高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宣传各级政府培育出口名牌的政策措施,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市场信息,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创立出口名牌。

  工商、海关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出口名牌有关的知识产权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并将其作为已经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培育、发展、保护出口名牌的良好氛围。

  七、各司其职,增强企业主动性,发挥行业协调服务作用

  作为创出口名牌的主体,广大出口企业要增强名牌意识,充分认识名牌对于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口名牌发展规划,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从基础性工作做起,逐步提高研发设计、加工制造、营销服务等方面的水平,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档次和附加值,长期坚持,扎扎实实推进出口名牌建设。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结合会员企业意愿,制定本行业出口名牌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本行业的扶持政策,加强出口名牌政策宣传,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业内广泛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企业做好服务。

  八、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出口名牌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名牌工作的领导,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本地区的出口名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全面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深入实施出口名牌战略,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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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组织、管理或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选定质优价廉的工程、货物的服务;同质同价时,优先选择省内供应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确定政府采购规模,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三、组织、协调和承办政府采购业务。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直接采购项目费用的结算。
五、管理调配采购物料。
六、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七、全省大中型采购项目招标过程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和燃油供应;办公设备的购置;专用设备的购置;印刷业务及会议定点;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工程采购暂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估算单位价值在0.5万元以上以及估算单位价值在0.5万元以下但当年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此准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法。
竞争性招标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和质量不易确定且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协商后确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询价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到市场对3家以上供应商货物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小、价格低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一般适用于垄断性项目。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实际情况审核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汇编省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
采购形式。
第九条 凡集中采购的货物及服务由政府采购机构统一与中标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须明确采购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结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直接与供应商结算。支出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机构提供的相应单据列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6日

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191号


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动西部交通科技工作,规范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现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西部交通建设中的作用,交通部设立专项资金作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用于安排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整体水平、运输效率和队伍素质,实现西部地区交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是部科技年度执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有关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管理、运输管理与装备、环境治理与对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三条 为加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其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和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等有关司局的领导组成。

第五条 办事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部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的有关人员组成,设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西部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应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内项目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下设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并批准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研究决定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重大事项;

3.制定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有关管理办法;

4.审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5.审批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中心的工作;

4.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归口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签订

项目合同;

6.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有关形式审查;

2、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负责向办公室提出年度项目建议;

4、负责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5、负责项目的有关信息发布和简报编印工作;

6、完成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提出本省年度科技项目申请;

2.作为本省执行项目合同的保证方,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项目依托工程和推广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2、 提交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工作报告;

3、 提交鉴定验收所需技术文件和经费使用报告,做好鉴定验收的准备

工作;

4、 负责项目应用所需人才的培训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地方单位报送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初审并汇总后,统一由各省(市、区)交通厅(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管理中心,部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年度项目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每年7月31日前,办公室提出下年度项目执行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进行评审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标后,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四、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从车购税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各承担单位按时间报工作进度,跨年度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中;

第十九条 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撤消或中止执行: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对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撤销或中止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办公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合同中所列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时,经项目保证方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将对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内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工作总结、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上报管理中心。由办公室或委托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内容见附件四)。项目的成果鉴定按照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交科教发(1998)773号)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报告等资料,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二十四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交通部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享有成果持有权。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该项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可由承担单位申请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可按《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交通部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封面)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立项申请书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上边距6CM)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字体宋体4号黑,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字体:宋体,4号字

二、填写款项要求

申报单位要按照“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款项如下: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研究目的);

2.项目前期科研及工作基础(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3.项目实施内容、地点、期限;

4.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概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

5.项目依托工程情况及其他必要支撑条件(包括依托工程的概况,投资来源,工程进度与项目科研进度的配合);

6.项目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包括项目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构成及构成比例,经费使用范围);

7.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9.申报单位签章(包括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





附件二:(封面)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上边距6CM)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字体宋体4号黑,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字体:宋体,4号字

二、填写款项要求:

申报单位要按照“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款项如下: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研究目的,市场需求前景或推广应用领域,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项目前期科研及工作基础(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实施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及完成期限,拟采取的技术路线,与后续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4.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概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技术力量及人员构成,项目主要负责人情况);

5.项目依托工程情况及其他必要支撑条件(包括依托工程的概况,投资来源,工程进度与项目科研进度的配合,组织管理形式);

6.项目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包括项目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构成及构成比例(包括部拨经费、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使用范围及使用明细);

7.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包括提供主要分析指标及演算公式,形成的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利税、创汇或有关节约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指标等);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9.申报单位签章(包括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件三:

项目合同编号:(字体宋体4号.上边距2CM,左边距2CM)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合 同 书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

承担单位: XXXXXXXXXXXX

项目负责人:XXXXX

起止年限: XXXX年XX至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4号,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说明

1.此文本要求采用计算机打印或铅打印,字迹清晰,字间距采用标准距离,行间距为1.5倍;

2.项目合同编号由合同甲方填写;

3.合同甲方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合同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5.合同保证方为项目实施所在地的省(市、区)交通厅(局);

6.第二项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具体的技术经济参数。





一、项目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

1、目标

2、主要研究内容

3、依托工程





二、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专题的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每栏限125字)

X
X

X

X年
1、XXXX;

2、XXXX;

3、XXXX;

4、。









X
X

X

X年
1、XXXX;

2、XXXX;

3、XXXX;

4、。



































四、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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