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8〕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45号)和《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2008年起各级财政新增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和在校(园)学生、儿童无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本条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排除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条参保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四条参保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学校、托幼机构经办人员或家长持现场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到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5日内向市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五条将低收入家庭中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纳入《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享受再补助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身份认定由各旗县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需出具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统一规范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时间由原来的每年10月-12月,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九条参保居民因患以下特殊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8周岁以上重度残疾居民,因患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等5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因患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糖尿病、精神病等7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条参保居民按规定进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参保居民因患尿毒症、器官移植、白血病、恶性肿瘤,经批准进行的血液透析治疗、抗排异治疗、肿瘤放化疗,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二、四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居民一个参保年度内,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糖尿病、精神分裂症,经批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参保居民经批准进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支付;在三级乙等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因患特殊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每个参保年度审定一次,由参保居民向所在旗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由区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保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每年按照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的比例提取,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十三条风险调剂金作为专项调剂金,用于弥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级统筹原则下运行所属旗县基金支付出现的风险。风险调剂金的使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现风险的旗县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地震局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内政部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行地震预报、地震灾害评定、地震工程以及地震现象的其它基础和应用研究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其它的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以下彼此感兴趣的领域:诸如对地质和地球物理数据的获得、解释和评价;安装和操作地球物理仪器以及为地震研究处理和解释所获得的数据;地质和地球物理技术,包括地质填图和构造分析,应用于断层、震源区和影响地震波传播的地质条件的研究;为地震工程进展所需的强地面运动研究安装和操作仪器;对震前、震时和震后的地质和物理过程进行实验室、理论和数值的研究;震后的破坏调查;对结构和土壤在地震波激发期间的反应进行理论、分析、数值和实验(实验室和现场)的研究;彻底理解有关自然现象的基础研究,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以及对所得数据的分析;
三、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各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每年双方应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安排所涉及的人员交流。按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一方可向另一方派遣额外人员。参加者眷属的一切费用由参加者自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所属的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该委员会是遵照前述科学技术协定建立的。
为执行本议定书,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方向和范围并保证有效地进行合作和交流。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一方所确信的准确的知识,但提供一方并不向接受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保证所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适合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七条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本议定书第八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八条
一、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条款,包括经费的安排,应列入本议定书的各附件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凡遇附件的条款与本议定书的条款不一致时,应以本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二、中国国家地震局和国家建委抗震办公室应协调中国的其它部门参与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应协调美国的其它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海洋大气局,参与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所有部门参加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应受本议定书条款的制约。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协定的第五条,双方同意达成一个关于处理根据本议定书所产生的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该协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六个月内达成,并应成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第十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设备的所有权仍属提供方。本议定书有效期间或期满后,本议定书的任何一方可在当地放弃任何设备而不再进一步承担义务,或者经双方同意将所有权转让给其它任何一方,包括出售、赠送或交换。
双方同意,尽各自的努力以一切合理的方法,帮助任何一方设法按商业条件获得,并向另一方领土出口本议定书所需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在此次终止前开始的项目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七个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地震局 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代 表 代 表
邹 瑜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科学基金会
代 表
理查德·阿特金森
(签字)
附: 中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内政部
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国,北京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瑜先生
亲爱的邹先生:
今天我们已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及其七个附件,规定了迄今我们已同意共同执行的活动,标志我们双方在地震研究方面的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的代表,我们所提及的是关于本议定书的第四条,我们建议,为达到至今已同意的七个附件的目的,第四条中一段所说的“……费用的支付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应解释为:凡属相互交流,一国的人员在另一国停留的总时间将大体相等。派遣方应支付往返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以及急诊的医疗费用。资料和设备的运费由提供方支付。
如国家地震局接受上述建议,此信和你代表国家地震局的接受信表明我们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将构成共同执行本议定书的第一批七个附件所规定的活动的基础。
请接受我们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地质调查局
会 长 局 长
理查德·阿特金森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我方去文
阿特金森博士
梅纳德博士:
今天我们已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及其七个附件,规定了迄今我们已经同意共同执行的活动,标志着我们双方在地震研究方面的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国家地震局的代表,关于你们一月二十四日的信,我同意:为达到所同意的七个附件中的目的,第四条中一段所说的“……费用的支付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应解释为:凡属相互交流,一国人员在另一国停留的总时间将大体相等。派遣方应支付往返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以及急诊的医疗费用。资料和设备的运费应由提供方支付。
代表国家地震局的这封接受信表明我们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将构成共同执行本议定书的第一批七个附件所规定的活动基础。
请接受我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的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 瑜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三)对方来文
中国,北京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瑜先生
亲爱的邹先生:
我们谨提及我们今天签订的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的议定书的第八、九条。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的理解是:我们认为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应生效的有上述议定书的下列附件:
附件一、地震研究合作:
地震前兆现象与预报技术的研究
附件二、地震研究合作:
板内活动断层与地震研究
附件三、地震研究合作:
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合作研究
附件四、地震研究合作:
地壳深部结构合作研究
附件五、地震研究合作:
岩石力学实验室的合作研究
附件六、地震研究合作:
超长周期地震台站的设置与合作研究
附件七、地震研究合作:
资料和地震图胶片的交换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还理解为:上述部门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活动的继续,这些活动可能产生产权问题,取决于根据本议定书第九条达成关于这类产权的分配和保护的协议。
如国家地震局接受上述建议和理解,此信和你代表国家地震局的接受信应成为本议定书双方的协议,从而构成共同执行根据本议定书及其附件的活动的基础。
请接受我们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地质调查局
会 长 局 长
理查德·阿特金森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四)我方去文
阿特金森博士
梅纳德博士:
我荣幸地提到你们一月二十四日的信,你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作了详细说明。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同意你们对议定书第八条所列的七个附件合作项目清单。同时我也理解你们对第九条的说明。我希望双方应共同做出努力,在六个月内制定出适合于地震合作研究的关于处理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做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顺致良好的祝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 瑜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