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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联合声明(199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6:49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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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联合声明(1996年)

中国 俄罗斯


中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一、关于双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宣布决心发展平等信任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和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签署的《中俄联合声明》所阐述的各项原则。
  双方同意保持各个级别、各种渠道的经常对话,认为两国领导人之间的高级、最高级接触和协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决定为此在北京和莫斯科建立中俄政府间的热线电话联系。
  双方表示,严格遵守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签署的《中苏国界东段协定》和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签署的《中俄国界西段协定》。双方同意继续谈判,以公正合理地解决尚未一致的边界遗留问题。双方决心尽快完成上述两协定规定的勘界立标工作,并平行地就在勘界后划归对方的个别边境地段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问题举行谈判。
  双方认为,两国边境和地区之间的往来与合作是中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意进一步共同努力,使这种往来与合作获得国家的支持并继续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双方愿意就各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常交流经验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俄罗斯联邦为维护国家统一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并认为车臣问题是俄罗斯的内部事务。
  俄罗斯联邦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罗斯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俄罗斯始终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双方对一九九四年出现的两国贸易额减少的情况得以克服并正在逐步增加表示满意,并将采取有力措施,利用两国地缘相近和经济互补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双边经贸合作。
  随着两国经济体制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以现汇贸易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将为经贸合作的主体,首先是信誉良好和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企业和公司,开展相互合作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
  双方将注重生产和科技领域重大项目的合作,认为这是提高双边合作的水平和档次的重要途径之一。双方认为,能源、机械制造、航空、航天、农业、交通、高科技应成为重大项目合作的优先领域。双方将根据自己的潜力,在开发保障各个领域科技进步中有所突破的新技术方面相互协作,以利于两国人民并造福于国际社会。
  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不将本国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和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联合声明。
  双方认为,签署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具有重大意义,决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该协定,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一条睦邻友好、和平安宁的边界。双方表示,将继续努力尽快制定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裁减后保留的部队将只具有防御性质。
  双方表示愿意进一步发展两国军队之间在各个级别上的友好交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考虑两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进一步加强军技合作。双方表示,中俄发展军事关系和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不针对任何第三国或国家集团,重申愿意保持军事技术合作应有的透明度并向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制度提供有关信息。
  为加深两国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睦邻友好的基础,双方商定将建立由两国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

 二、关于国际和平与发展
  双方认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之中。世界多极化趋势在发展。谋求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生活的主流。但是,世界并不太平。霸权主义、屡施压力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集团政治有新的表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仍面临严重挑战。
  曾为最终战胜法西斯黑暗势力作出巨大贡献并付出重大民族牺牲的中国和俄罗斯,呼吁各国吸取历史教训,永远牢记战争给人类带来的浩劫,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中俄两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通过共同努力,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谋求持久、稳定的和平。
  双方呼吁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地区和全球的和平、稳定、发展与繁荣。
  双方同意,在立场相近或一致的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在立场不同的方面寻找相互谅解的途径。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和平等是保持和发展正常、健康的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国家不分大小,不分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经济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每个国家的人民都有权从自己的具体国情出发,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选择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和模式。
  双方表示,将就战略稳定问题积极对话,以具体行动促进并加快裁减军备和裁军进程,首先是核裁军进程。双方对无限期延长核不扩散条约表示欢迎,愿在加强核不扩散条约制度方面进行积极合作,并呼吁尚不是该条约成员国的国家加入该条约。双方将进行努力并与其他国家相互协作,以尽早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重视化学武器公约尽快生效,并呼吁尽快在进一步提高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效能问题上取得进展;双方愿在有效、负责地监督常规武器转让,特别是在向冲突地区转让方面加强双边与多边的合作。
  双方同意,在提高联合国的效率和行动能力方面加强合作。双方指出,联合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了贡献。双方认为,联合国是为和平、发展、安全进行合作的独特的机制,肩负迎接二十一世纪全球性挑战的使命;为适应业已变化的国际形势,提高工作效率,联合国及其机构应进行适当的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责;联合国的工作及其决策过程应更好地体现联合国全体成员国的共同愿望和集体意志。
  双方主张,应进一步提高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效率,并愿为此进行合作。双方认为,维和行动必须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当事各方同意、公正、中立、不干涉内政和除自卫之外不使用武力等重要原则。在实施维持和平行动方面不应有“双重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导致冲突的扩大和加剧;对实行制裁的问题必须十分谨慎,并对国际实践中实施制裁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表示关切。
  双方认为,应在保持联合国安理会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八章,促进联合国和地区性组织之间在防止与和平调解争端和冲突方面进行合作而做出的努力;促进从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道主义援助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同联合国及其在上述领域的专门机构的工作中进行更具建设性和健康的协调。
  双方主张在公正、平等、互利合作和在国际贸易中不采取歧视作法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联合国经济社会发展机构的改革,应有助于联合国加强在发展领域的作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双方认为,联合国根据联大决议制订《发展纲领》是必要的,希望《发展纲领》的商定和通过将有助于促进国际社会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助于推动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双方表示,应同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和有组织的跨国犯罪作坚决的斗争,并将在双边及多边基础上经常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双方商定,在保障航运安全和与海盗行径、走私、非法贩毒做斗争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在海洋学、气象学、地震学、减灾和进行海上救援工作领域相互协作。
  双方认为,环境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要问题,并且决心为此加强双边和多边的合作。

 三、关于亚太安全与合作
  双方认为,冷战后亚太地区政治相对稳定,经济快速增长,在未来世纪将起重要作用。中俄两国愿为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继续作出自己的努力。
  双方主张,亚太各国要从本地区多样化的实际出发,遵循协商一致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双边和区域性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安全对话,以加强亚太地区的安全与合作。中俄两国愿致力于发展亚太地区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的对话与合作。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四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中俄两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以及东盟地区论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是保证地区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因素。
  双方主张不断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以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反对煽动国家间、民族间和宗教间的矛盾。
  双方愿相互促进参与亚太多边经济合作。中国方面重申支持俄罗斯申请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双方愿继续致力于加强东北亚的安全、稳定与经济合作,并愿为此目的相互间和与所有有关国家进行协调与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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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是本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旅游市场实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公安、工商、交通、物价、卫生、文化、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精神文明建设贯穿于旅游经营工作的始终,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行业文明新风。

  第五条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规范服务、守信誉、讲质量,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

  第六条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管理有序,奖惩分明,个人岗位职责明确。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旅行社的,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严禁承包经营,应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

  第八条 旅行社可设立门市部从事旅游招揽活动,但不得派人在车站等游客集散地流动招揽和拉客。

  第九条 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内旅行社和市属国际旅行社的年度检查工作,并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对不符合规定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考核、无导游证的导游。
导游、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佩戴胸卡,着装整齐,仪表端庄,尽职敬业。导游解说词应健康规范。

  导游和驾驶员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不得安排或介绍旅游者参与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私自接团,获取非法收入;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减少旅游内容。

  第十一条 旅行社必须有完整的接待记录,其经营、管理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文件均要分期分类存档,其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旅行社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制度,财务账目清楚,不得做假账、设账外账。

  第十三条 旅行社营业场所应有足够的营业面积,办公环境整洁,社名招牌醒目,办公设施齐全。

  工作人员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营业场所应有旅行社气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应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要张贴旅游线路、价目表、本市和本省的旅游景点分布图,并有精美的宣传册。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合理收费,严格管理,杜绝滥设摊点、尾随游客强行兜售商品等现象。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有较危险的游览项目应事先警示游客。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应加强清洁卫生工作,保证景区(点)内干净整洁、环境优美。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要保证景物完好,游览通道畅通,引导标牌醒目,主要景物要有准确、清晰的中英文说明牌。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点)应设有游客休憩场所、公厕、停车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各旅游景区(点)的宣传品和解说词,不准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准有格调低下、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严厉打击和坚决清除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看相、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对进入旅游景区(点)内从事迷信活动的游客,要及时进行制止、劝告。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面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管理,提高导游队伍素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内从事经营、服务人员的管理,强化文明经商,文明服务教育,树立良好的景区(点)形象。

第二十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及配套设施,其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必须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服务质量、设施设备、安全、卫生、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

  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旅游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制作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设立旅游投诉电话,受理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降低服务质量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市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电话、书面或口头投诉后,必须认真、及时处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范围及质量保证金的理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旅游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严守工作纪律,文明公正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函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函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
最高检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人大常委办公厅以中机总号【79】3053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来电,已由法制委员会转交我院答复。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00条的规定,原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高法院、高检院、公安局“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精神,对你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应将案
件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由检察分(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以上意见,请你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



197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