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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四个基础教育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6:36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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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四个基础教育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第四个基础教育项目)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1997年6月26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下列修改,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
  “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a)就发生在非世行成员国领土内的费用或用于支付在这些非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或(b)为向个人或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或进口货物进行提款,--如果据协会所知,这种向个人或单位的支付或者货物的进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的话。”
  (c)将6.03节修改为:
  “第6.03节 协会的取消条款
  如果(a)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任一金额信贷的权利在连续三十天内被暂停,或(b)无论何时,协会经商借款人后确认,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无需再资助本项目中可用信贷资金资助的费用,或(c)无论何时,对于任何将由信贷资金资助的合同,协会发现借款人的代表或受益人的代表在采购和执行该合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而借款人又未及时采取令协会满意的适当措施处理这一情况,尽管协会确定此合同的费用本应是信贷资金的合格支出,或(d)无论何时,如果协会发现信贷资金资助的任一合同的采购不符合信贷协定中规定的或提及的程序,尽管它确定此合同的费用本应是信贷资金的合格支出,或(e)任一金额的信贷资金在关帐日之后仍未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协会可在通知了借款人后,终止借款人提取该笔金额的权利。通知一经发出,该笔金额的信贷随即取消。”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分配金额”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借款人分配给该项目省的一部分信贷金额,并由项目省为执行各自的教育计划之目的而使用的部分资金。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附表中所列的科目类别。
  (c)“CEP”系指国家教委按照本项目C(2)部分的要求建立的中国专家组,并应根据本协定附件四A.2部分的规定予以保持。
  (d)“教育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本项目A和B项下的活动,这些应由上述项目省利用各自“分配金额”中的资金予以执行。
  (e)“教育计划执行安排”系指,就每个教育计划而言,借款人将与项目省就本协定附件四中D.2部分所指的执行安排达成协议,以执行上述教育计划,这一执行安排可随时进行修改。
  (f)“非项目县”系指根据借款人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所确定的、并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原则选出的项目省中的各个贫困县(项目县除外)。
  (g)“非项目县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本协定附件四B.10部分提及的计划,该计划将由项目省根据该部分提出的要求予以执行。
  (h)“各项目县”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那些属于该项目省并执行一项教育计划的县,“项目县”系指任何一个项目县。
  (i)“各项目省”是对借款人秦巴项目省以及下列各省的总称:贵州、海南、黑龙江、湖南、山西、云南;而且“项目省”可以指任何一个项目省。
  (j)“各秦巴项目省”系指借款人的下列各省和自治区:宁夏、陕西、四川;而且“秦巴项目省”可以指任何一个项目省。
  (k)“RMB”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l)“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m)“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n)“学生助学金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在项目A(3)部分,作为各省“教育计划”而建立的学生助学金计划;而且该计划将按照本协议附件四附录中B.2的条款要求建立和运作。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陆仟壹佰伍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5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
  2.07节 (a)在遵从下列(b)段、(c)段和(d)段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应自2007年11月1日始至2032年5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在2017年5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三年超过协会每年确定的享受协会资金的合格标准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
  (A)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
  (B)在协会通知借款人(b)段中的情况已发生后,要求借款人开始偿还信贷本金比上述(a)段中提及的第一个每半年偿还日早六个月或更多,虽然该偿还本应享有至少五年的宽限期。
  (c)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b)段中的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该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d)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应通过国家教委实施本项目C部分,并使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行政管理、财务、技术和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并及时,或如需要,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执行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方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为履行,但不仅限于《通则》中9.07段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应:
  (a)按照协会接受的指南,准备并在项目关闭后六个月内,或借款人和协会一致同意的更晚的日期,向协会提供一项旨在确保本项目目标得以继续实现的计划;以及
  (b)为协会提供与借款人就该计划交换意见的适当机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反映负责实施项目的部门或借款人负责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机构与项目有关的业务、资金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八个月,向协会提供(A)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公证副本,(B)根据本协定附件四附录中B.8部分的规定由每个项目省向借款人提供的统一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对从信贷帐户最后一次提款或从专用帐户付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如果任何一项目省作为一方,没有按照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而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所有项目省不能按照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履行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事项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应与所有项目省就教育计划实施安排达成协议。
  (b)秦巴各项目省的学生助学金计划已按照本协议附件四附录中B.2部分的条款建立,并已将协会可以接受的相当金额的资金汇入该附件中提到的学生助学金帐户。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经借款人和项目省按时授权或批准的每一个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述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5.02节的规定,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字时算起至二十年后之日解除,上述两日期以更早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 传 号:22486 MFPRC CN Beijing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邮政编码:20433
  电报挂号:            电 传 号:
  INDEVAS          248423(MCI),或
  Washington,D.C.  64145(MC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周文重(签字)          塞韦里诺(签字)

 附件一: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金额以及所资助的每一类别中分项费用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      费用中将被资助的
           (以等值的特别       百分比(%)
            提款权表示)
(1)土建:
(a)指定项目省   21,490,000    70%
(b)其他各项目省  18,670,000    60%
(2)货物:     16,210,000   100%的外汇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当地采
                        购品目的当地费
                        用的75%
(3)咨询服务:      720,000   100%
(4)培训及考察:   4,410,000   100%
总  计       61,5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外汇费用”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及
  (b)“国内费用”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为借款人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c)“指定项目省”为以下省/自治区的统称:贵州、宁夏、四川、陕西、云南。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发生在本协定签字之前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但(a)对1997年1月1日以后,类别(4);以及(b)对1997年3月15日以后,类别(1),这两个类别所发生的、总额共不超过6,100,000个特别提款权的费用可以提款报帐。
  4、对下列支出协会可要求按照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a)每个价值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本协定附件3第一节D.2(c)部分除外),(b)每个价值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土建合同(本协定附件3第一节D.2(a)部分除外),(c)与咨询公司每个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d)与聘用咨询专家个人的、每个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以及(e)培训合同;所有合同都必须符合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附件二:          项目描述

  该项目旨在帮助借款人:(1)为项目省中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提供确保质量的小学普及教育,并对少数民族儿童和女童予以特别的关注;(2)在上述地区扩大确保质量的初中教育;(3)加强上述地区教育机构的办学能力,以保证小学和初中的办学质量和效益。
  该项目由以下各部分内容组成,这些内容可以在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随时进行修改,以实现上述目标。

 A部分
  在项目省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以改善小学和初中教育:
  (1)对小学和初中校舍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和维护;
  (2)为项目学校购置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包括以本民族语言编写、反映本民族文化的书籍资料)和课桌椅并进行维护;向设备使用人员提供培训;并在一个项目省开展课本租赁试验以减少贫困学生的书费负担,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3)建立学生资助计划,减少贫困学生交纳的上学费用,包括学费和书费;
  (4)开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技术和管理人员、项目学校校长以及从事师资培训工作的教师的在职专业培训,同时要将改进双语教学、理科教学和复试教学的教学方法,以及开发乡土教材作为培训的重点;
  (5)建立教师服务网络,通过调查和分析村级小学教师的需求,支持村级教师提高业务素质。以及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各项计划以满足教师们的需要,并为有选择的学校提供人员、设备及资料,以使它们成为该网络的中心;
  (6)建立中等师范培训项目,项目的重点应侧重提高中师教师的教学能力及购置设备、图书资料方面;
  (7)开展科研成果推广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开发乡土教材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质量及效益,减少少数民族儿童和女童的辍学率。

 B部分
  (1)开展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对服务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学校的管理者的培训计划以及对地方项目执行和监督人员的项目执行培训计划上;
  (2)在项目省建立和引进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购置设备和人员培训。

 C部分
  为了教育的进一步普及,借款人应在下列各方面增强教育机构的能力:
  (1)对项目省的省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项目执行和监督人员开展管理培训;
  (2)建立项目专家组,以随时检查和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并为项目执行提供咨询意见。
  本项目拟于2002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与工程的采购

 A部分:总论
  货物和土建工程采购必须按照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并分别于1996年1月和8月修改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以及本节后面的条款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非在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货物采购应按照根据《指南》的第二节及其附录1第5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
  2、根据B部分第1段条款所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采购应遵循下列条款:
  (a)打捆合同
  在可行的范围内,货物打捆时应按每包价值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合同进行招标。
  (b)国内制造品的优惠
  《通则》第2.54和2.55段以及附录2的条款适用于借款人国内的制造品。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工程
  (a)国内竞争性招标
  除本节第C.1(b)和C.1(c)部分外,工程合同须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b)小型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金额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累计总额不超过60,0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可在国内货比三家询价且投标人书面应标的基础上按照一揽子、固定价格的形式授予合同。邀请书应包括详细的含有基本指标的工程描述、完工日期、协会可以接受的协议基本框架、必要时还包括有关图纸。合同应授予投标价最低,并且有顺利完成该合同的经验、人力和资金的投标人。
  (c)自营工程
  符合《指南》3.8段要求的小型修理和工程,且累计金额少于25,500,000等值美元,经协会预先同意,可按照《指南》该段的规定采用自营工程的方式实施。
  2、货物
  (a)国内竞争性招标
  除本节C.2(b)部分外,货物(图书除外)单个合同金额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累计金额不超过32,0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采购,以及书,不论其价值,均可按照《指南》第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合同进行采购。
  (b)国内询价采购
  价值小于3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图书除外)合同,所有合同累计总额不超过,或少于5,100,000等值美元,可按照在国内询价采购程序基础上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该程序应符合《指南》3.5和3.6段的条款。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核
  1、采购计划
  根据《指南》第1段和附录1的条款,在发出任何招标资格预审或招标邀请之前,所提出的采购计划应提交协会进行审核并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按照此项经协会批准并符合上述第1段条款的采购计划进行。
  2、预审
  下列合同均应按照《指南》附录1第2和第3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审:
  (a)每个项目省,根据本附件第一节C.1部分的规定,在该日历年发出招标邀请的合同中,该日历年最初的两份工程合同;
  (b)每份等于或大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以及
  (c)根据本附件第一节C.2(a)部分的规定,每个项目省最初的两份货物合同,以及每个等于或大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本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A部分:总论
  咨询专家服务合同的授予应遵循世界银行1997年1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咨询专家指南)中的前言及第四节条款进行,并同时要遵循本附件第二节以下条款:
 B部分:质量与费用并重的选聘
  除本节C部分另行规定,咨询专家合同的授予均应按照《咨询专家指南》第二节的条款进行,其附录1第3段、附录2、及其3.13段直至3.18段条款均符合质量与费用并重的选聘。
 C部分:其他咨询专家采购程序
  独立咨询人
  符合《咨询专家指南》第5.01段要求的咨询工作,可根据《咨询专家指南》第5.01段至第5.03段的条款聘用独立咨询人。
 D部分:世行对咨询专家选聘的审核
  1、选聘计划
  根据《咨询专家指南》附件1第1段条款,在对咨询公司发出任何建议书邀请之前,该项目的咨询专家选聘计划必须提供给协会审核和批准。咨询专家的选聘工作必须根据经过协会批准的计划,以及上述提及的第1段条款进行。
  2、预审
  (a)每一个等于或高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聘用合同,将适用《咨询专家指南》附件1中第1、第2(不含第2(a)中第三小段)和第5段的条款。
  (b)每一个等于或高于50,000等值美元的独立咨询人的聘用合同,该咨询人的材料、资力、工作大纲、以及聘用条款都需提供给协会审核和批准。只有在批准后才能授予合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本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咨询专家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四:          实施计划

  本附件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第3.01(b)所述的目的。

 A、项目管理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借款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保持下列机构,且其职责、人员和其他投资为协会可以接受:
  1、在国家教委内设立由国家教委主管副主任领导下的项目执行办公室,该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国家、省、地方各层次的项目执行情况。同时执行项目C部分、监督项目采购和准备本附件B部分所提及的报告。
  2、中方专家组,负责(a)向项目省就本省教育计划的设计和执行,提供技术性指导,并向国家教委就本项目C部分提及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技术咨询意见;(b)协助开展本附件B部分提及的监控活动。

 B、监控与报告
  不拘泥于《通则》第9.06节的条款,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
  1、保持适当的执行程序,以根据世行可以接受的指标对下列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a)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b)项目省非项目县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以及(c)本项目对小学和初中在校生教育成绩的影响;
  2、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原则,准备并提交给协会:
  (a)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的提交不晚于每个日历年的4月1日。该报告应总结上一个年度根据上述B.1部分的规定而实施的监控和评估活动,并根据本附件附录B.7(a)部分的要求,汇总各项目省提交的报告,并且表明在监控和评估活动中建议采取的措施,以推动项目目标的实现;以及
  (b)一份项目中期报告,该报告的提交不晚于2000年6月30日。该报告应总结自项目开始执行后,根据第一节规定开展的监控和评估活动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本附件附录B.7(b)和B.1部分的要求,汇总各项目省提交的报告,并表明所述监控和评估活动中建议采取的措施,以尽快实现项目目标和各项目省非项目县计划的目标;
  3、就借款人按上述B.2部分的要求提交的每份报告,与协会交换意见,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实施所有相关措施。

 C、中央组织的管理和师资培训项目
  借款人应:(a)按协会满意的纲要,起草并在每年的10月31日向协会提交下一年度实施本项目C部分的行动计划,供协会审阅和批准;
  (b)随后按协会批准的行动计划实施。

 D、教育计划的实施安排
  1、各项目省的项目计划应提交协会批准,该计划是本省教育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应符合本项目资金支持条件,同时协会应将对计划的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和项目省。
  2、为保证项目省能够实施各自的教育计划,借款人应按照与项目省达成的协议,将信贷本金转贷给项目省,这与本附件条款规定是一致的。
  3、借款人应:
  (a)(i)敦促项目省按照项目执行协定中关于教育计划实施安排中所规定的条款,履行所有职责;(ii)采取或敦促项目省采取一切实际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量的资金、设备、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支持,为项目省履行义务创造条件;以及(iii)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阻碍或干扰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行动;
  (b)根据教育计划实施安排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以实现本信贷项目的目标。在得到协会同意之前,不得将该教育计划实施安排中的任何内容及条款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

 附件四:           附录

  为本协定附件四D.2部分之目的,教育计划实施安排须包括下列规定:

 A、条款
  1、将由项目省偿还给借款人的分配金额中的信贷本金:
  (a)应当是与特别提款权等值(按从信贷帐户上提取信贷本金之日或各自提取之日为准)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提取或支付受信贷资金资助的项目省的教育计划中的货物采购和服务费用;以及
  (b)应当以美元偿还借款人,其金额应与本附录A.1(a)段所指的等值额相等(以偿还当日或各自偿还的当日汇率为准)。
  2、本附录A.1(b)部分所指的信贷本金的偿还期限为20年,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
  3、本附录A.1(b)部分所指的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的年息应为1.2%。
  4、各项目省应按优惠条件或其它条款向各项目县进行转贷。
  (a)与人民币等值(以从信贷帐户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之日的汇率为准)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提取用于或支付受信贷资金资助的该项目县的教育计划中的货物采购和服务费用;
  (b)该项目省回收本金的年限不得少于本附录A.2部分规定的项目省偿还借贷方信贷本金的年限,宽限期也不得少于本附录A.2部分规定给项目省的年限;以及
  (c)如果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收取利息,其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附录A.3部分规定收取项目省的年率。

 B、条件
  执行
  1、各项目省应根据当地经济、财政、管理、技术和教育实际,努力高效地推动各自的项目计划执行工作,并为项目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服务及其它必要资源的支持。
  2、毫无例外,各项目省应在省级教育计划的执行全部过程中,根据协会同意的原则,建立项目A(3)部分中提及的学生资助计划。各项目省应保证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以用于学生资助活动。除秦巴项目省外,各项目省应在1998年8月1日前向协会提交计划(包括存入帐户的初始款额)供协会审议,在协会提出意见后,于1998年9月1日前开始实施计划,并将初始资金存入帐户。
  3、各项目省应承担:
  (a)按协会满意的纲要,起草并于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向借款人和协会提交下一年教育计划的行动计划,以便协会审议批准。该计划包括土建、维修、培训和财务计划,还应使村级教育机构参与项目的执行。
  (b)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批准的行动计划实施教育计划。
  4、每个项目省应承担:
  (a)根据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将信贷资金用于教育计划中的货物采购、土建和专家服务;
  (b)对上述货物在提货、运输、交货、使用或安装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偶然性损害提供补偿资金,用以更换或修复被损坏的货物;
  (c)这些货物、土建和服务必须与教育计划的实施相关;
  (d)确保协会和借款人能够对本项目中采购的货物和所有设备、现场、土建工程,以及包括项目运行情况档案在内的所有文件进行检查;
  (e)任何时候都要对所有设施、设备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财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应按照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和教育规律,采取必要的修理和更新措施。管理
  5、为协助实施各自的教育计划,所有项目省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保证项目执行机构的职责、组成单位、人员配置和其他资源投入的稳定:
  (a)由一位主任领导的省级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省教育计划的规划和实施协调工作,并向该项目省主管副省长和国家教委汇报工作;
  (b)各项目县也应成立由项目管理官员领导的项目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监督教育计划中有关活动的实施,并向该县教育局长汇报项目情况。监控
  6、各项目省应按照一定的运作程序,根据协会接受的效益指标对下列内容进行监控和评估,(a)该省实施教育计划的进展情况,(b)该教育计划对小学和初中在校生的学习成绩的影响;以及(c)非项目县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
  报告
  7、各项目省按协会同意的纲要,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供:
  (a)按本协定附件四B.2(a)部分的规定,于每年的3月1日前,汇总并准备由借贷方向协会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按照本附录B.6部分规定的上一财年所实施的监控和评估活动,并阐明在监控和评估活动中所提出的建议,以促进教育计划目标的实现;
  (b)按本协定附件四B.2(b)部分的规定,于1999年11月15日前,汇总并准备向协会提交的中期检查报告,总结按照本附录B.6部分规定的,自项目执行以来的监控和评估活动的实施情况,并阐明监控和评估活动中所建议的措施,以促进教育计划及非项目县计划目标的实现。
  协商
  8、各项目省应与借款人和协会就本省按本附录B.7部分规定提交的报告交换意见,并在借款人、协会和该项目省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采取相应的各项措施。
  财务报告
  9、每个项目省应负责:
  (a)按照财会制度,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反映与教育计划实施及项目执行部门的执行情况有关的财务记录和帐目;
  (b)每一财政年度按照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认可的独立的审计人员,对所保存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按本协定第4.01节(b)段的规定,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尽快向借款人提交需向协会转交的由审计人员做出的审计报告,报告的范围和详尽程度须符合协会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d)按借款人或协会随时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交有关记录、帐目和审计信息。
  非项目县计划
  10、除秦巴项目省外,各项目省应按协会接受的计划,负责实施非项目县教育计划,以保证非项目县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能够持续保证教育成果并实现教育目标。

 附件五: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表中所规定的类别(1),(2),(3)和(4);
  (b)“合格费用”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由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资助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相当于6,500,000美元的专用帐户金额。该笔金额将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并根据本附件3段(a)的规定,存入专用帐户。不过,除非协会同意,“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总额为4,000,000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总额,加上按《通则》第5.02节的规定,协会所作出的特别承诺中未兑现的总额等于或大于20,000,000特别提款权。
  2、按照本附件的规定,专用帐户的支付,应完全用于合格费用。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按要求开设的证据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以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存款申请,在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资金。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要求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中。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借款人应按本附件4段的要求,向协会提供与补充存款申请有关一笔或数笔支付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请求的并经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据证明为专用帐户为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出,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各自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证据证明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费用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据。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确定,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所有款项时;
  (b)当借款人没能在本协定4.01节(b)(ii)段所确定的时间内,向协会提交该节规定的、对专用帐户的凭证和帐目的审计报告;
  (c)当协会通知借款人,协会将根据《通则》第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时;以及
  (d)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有关部分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在通知之日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费用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向协会退款)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费用的或不能核证的这类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协会另行同意者外,在借款人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费用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退回全部或部分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a)、(b)和(c)段,退回协会的资金应记入信贷帐户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和《通则》的规定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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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造发〔2010〕2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11/file/2010-11-16-99a3e5f8b9de4825bb078069277ed0f8.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检查目的
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监测和评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检查对象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单位。
第四条 检查形式
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国家抽查的形式,由县级试点单位对所有抚育地块进行实测自查;省级单位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核查验收,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会同财政部组成抽查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
第五条 检查内容
(一)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情况
1、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任务分解下达情况。以省为单位自上而下逐级核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任务总量和分解下达情况。
2、县级(林场、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编制情况。依据《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以及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对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设计是否与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紧密衔接,是否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作业设计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二)抚育作业实施情况
1、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实抚育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以及重复上报抚育面积问题等。
2、抚育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因不按作业设计施工,出现超证采伐、越界采伐、乱砍滥伐、采好留坏以及开林窗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小班作业位置、改变抚育对象、改变抚育方式等问题;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
3、抚育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情况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1、是否成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和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3、是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
4、是否按规定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档案。
5、是否开展省级核查验收。
(四)成效监测情况
1、成效监测任务是否已经落实到科技支撑单位,省级成效评估结果是否按要求报国家林业局。
2、是否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科学布设对照监测样地(以下简称“对照样地”)。
3、是否在抚育后一年内以及第三、第五年定期对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等进行调查。
4、是否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的定量统计和定性分析。
5、是否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成效监测档案,是否做到档案资料完备齐全,图表、数据和影像资料一一对应。注:2009年度任务只检查成效监测基准数据。
第六条 准备工作
(一)技术准备:组织检查验收人员学习《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 15781-2009)、《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好技术培训。
(二)资料设备准备
1、检查验收调查表和统计表及电子文档。
2、便携式电脑、GPS定位仪、测绳、围尺等设备。
3、受检县级单位地形图(1:5万或1:1万)或带有准确坐标网格的小班作业图纸。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标准依据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
(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B23/T 1250-2008)。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2005)。
(五)《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
(六) 省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等。
第八条 主要检查因子
(一)小班检查因子
1、实测面积:指现地实测的小班面积。
2、平均胸径: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伐前、伐后平均胸径。抚育小班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3、树种组成: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主要树种株数或蓄积比例。
4、小班株数: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前株数。
5、郁闭度: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后郁闭度。
(二)对照样地调查因子
1、对照样地面积:对照样地实测面积。
2、树种径级株数:不同树种各径级的株数。
3、树种径级蓄积:不同树种各径级的蓄积。
4、郁闭度:同上。
第九条 抚育方式及要求
(一)抚育间伐
1、透光伐:在林分的幼龄林阶段、开始郁闭后进行的抚育采伐。间密留均、留优去劣,调整林分组成,为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天然林抚育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7。
2、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盒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件建设 技术规程》(GB/ 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3、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伐除生长过密、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经济效益。抚育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飞播林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4、卫生伐: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进行,选择性地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林木。抚育后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
(二)人工修枝
在中幼龄林阶段进行,主要适用于天然整枝不良的林木。要求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
(三)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
第十条 小班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
(一)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二)抽检小班无作业设计图、改变作业地点、改变抚育方式、越界采伐、无证采伐、禁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未经批准已作业的为否定因子,满足其一即为不合格小班。
其他详见《抚育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修枝割灌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第十一条 抚育作业设计合格的条件
(一)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的抚育作业设计,内容符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和森林采伐更新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三)抚育措施和抚育对象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作业设计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要求,图表数据完备且一一对应。
(五)抚育作业设计档案管理规范。
其他详见《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第十二条 对照样地的合格条件
(一)对照样地的布设具有典型代表性,能真实反映抚育成效。
(二)对照样地的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三条 听取汇报
(一)受检单位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面的政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执行情况以及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受检单位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组织管理、抚育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受检单位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查阅和收集资料
(一)省级资料
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的文件。
2、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3、省级成效监测实施方案。
4、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5、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省级成效监测结果和有关档案资料。
6、全省主要树种(组)根径材积表、一元或二元立木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7、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汇报材料。
(二)县级资料
1、县级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2、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和有关材料。
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施工作业合同,补贴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票据或凭证。
4、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森林资源统计表和档案。
5、森林资源分布图和林相图。
6、抚育试点在促进农林增收、调整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量化数据和典型资料。
7、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及说明。
第十五条 检查样本的组织和确定
检查采取按类型抽样的方法,以省为单位,依次确定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具体方法如下:
(一)省级样本
省级试点单位抽查率为100%。
(二)县级样本
县级样本的检查包括对省级核查验收情况的复查和国家检查验收抽查两部分内容(以下简称“复查”和“抽查”),这两部分采用相同的检查验收方法。
1、受检县个数的确定:
按照县级单位个数15%-25%确定受检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县级单位个数不超过12个的,抽取25%。
②县级单位个数超过12个的,抽取15%。
③县级单位个数超过30个的,抽取12%(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复查受检县个数占受检县总数的30-50%。
2、受检县的确定: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县级样本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按复查和抽查分别抽取,具体方法:
复查:将省级核查验收过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
抽查:将省级核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进行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
如果省级检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个数不能满足抽查所需县的个数,则可在小班抽样中进一步区分。
3、受检县检查面积的确定:根据受检县上报面积的1%-10%确定检查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5000亩,检查10%。
②受检县上报面积5001-10000亩,检查5%。
③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1-20000亩,检查3%。
④受检县上报面积20001-35000亩,检查2.5%。
⑤受检县上报面积35001-45000亩,检查2%。
⑥受检县上报面积45000-55000亩,检查1.5%。
⑦受检县上报面积55000亩以上,检查1%(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三)受检小班
将受检县小班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小班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应查面积(相差±10%以内)。每个县受检小班不应少于3个。
当复查和抽查受检县同为一个县,则按照复查小班和抽查小班分别抽样,具体方法同上。
(四)受检对照样地
根据省级对照样地,每种作业方式抽取一个样地进行检查,每个省级单位不低于两个。
第十六条 外业调查
外业调查对象为抽查县所抽中的森林抚育试点受检小班和部分对照区监测样地。检查时应携带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等资料。
(一)小班调查
1、面积检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
具体方法和要求:
当小班全部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经与作业设计核对后,可在明显地物处设置1个GPS控制点。
当小班部分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其余边界用GPS实地测量,且GPS控制点不少于三个。
小班无明显地物边界的,按照小班面积设置GPS控制点,要求GPS点能够精确反映小班面积和空间位置,正确反映小班基本轮廓形状。
1-100亩小班设置4个及以上GPS控制点。
100-500亩小班设置5个及以上GPS控制点。
500亩以上小班设置6个及以上GPS控制点(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2、样地布设和检查:采用实测样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根据小班作业情况布设面积为1000m2的样地,75亩以下(含75亩)小班设置1个样地,75亩以上小班按照面积的2%确定样地个数(四舍五入),最多不超过5个样地。
检查人员应根据小班作业设计图纸事先确定好样地的基本位置,到作业区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样地,按照小班调查表测量和记录样地内各项调查因子,并记录样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二)对照样地调查
1、面积检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设计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
2、主要因子的检查:实测对照样地,按不同树种进行每木检尺,并填写《对照样地调查表》。
3、对照样地的定位:用GPS定位对照样地,每个对照样地至少设置4个定位控制点,并填写《小班边界/样地GPS点(公里网格)记录表》。
(三)其他要求
外业调查如遇洪水冲路、塌方等特殊原因无法检查小班时,应先查其他小班,待道路通行后再查;确实无法进入检查的,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盖公章),检查验收小组应及时上报备案,并另行抽取面积相近的小班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内业工作
(一)检查验收阶段
1、要求当天完成检查小班检查因子的计算和数据填表工作,每个县外业检查验收完成后,检查组应安排在受检县完成内业数据处理工作,并建立检查验收外业调查电子文档。
2、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各类资料、表格、图件,避免遗漏调查数据和资料,做好成果汇总的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组完成受检县检查任务后,应向受检县就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意见反馈。
(二)成果汇总阶段
1、认真梳理检查验收阶段的外业调查资料,按照省、县、乡、小班建立层级分明的检查验收资料档案。
2、建立和完善电子文档,做到小班、图形、数据、表格一一对应。
3、根据外业调查数据、收集的资料,提炼汇总检查验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检查验收成果
第十八条 提交成果
检查成果包括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检查验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抚育任务完成情况、抚育作业质量、抚育试点的组织管理情况、抚育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并总结各地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林业局对各试点省份、森工集团公司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抽查工作。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附表
调查表1 抚育间伐小班调查表
调查表2 修枝割灌小班调查表
调查表3 对照样地调查表
调查表4 小班(对照样地)边界/样地GPS点(公里网格)记录表
调查表5 小班(对照样地)形状和样地布设示意图
调查表6 抚育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调查表7 修枝割灌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调查表8 对照样地布设情况评价表
调查表9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调查表10 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组织管理情况调查表
调查表11 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成效调查表

统计表1 省(区、市、森工集团公司)县级抽样表
统计表2 县(林业局、林场、市)小班抽样表
统计表3 小班调查情况统计表
统计表4 县(林业局、林场、市)检查工作量统计表
统计表5 检查验收资料收集统计表
统计表6 省(区、市、森工集团公司)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综合评价表
统计表7 县(林业局、林场、市)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综合评价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海南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
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五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农业生产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考虑已达到的科技文化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等级前标明专业类别。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技术员:
(一)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或者初中毕业后参加15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或经营管理,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技师: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技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技师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技师职称4年以上。
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省、县(市)、乡(镇)建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评审高级技师、技师、助理技师、技术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2至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
3至5人组成。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2/3方可召开评委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的2/3以上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七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附上能反映本人技术业务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及产品样本,并接受有关业务考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第十八条 技术员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专业考评小组考核并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乡(镇)评审委员会评定。助理技师、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县、自治县专业考评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评定。上述3个级别职
称评审结果均报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高级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推荐,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对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科目、时间、成绩,完成技术推广任务和获奖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民技术人才市场,开展人才技术咨询服务,具体工作由市、县、
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过去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标准条件者,予以承认,纳入统一管理,并颁发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层组织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学历或业务培训标准者,应按要求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应予辞退或调换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招聘乡(镇)基层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受选,在受聘期间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二)可直接与生产单位或农户进行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
(三)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五)优先获得农业科技开发推广项目;
(六)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同等条件时优先录取;
(七)具有农民技师以上职称的,可由政府资助到农业院校接受免费培训。
第二十四条 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农民技术职称的,应撤消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