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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5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55:44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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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3年8月6日
一、免去唐龙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桂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大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安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8月24日
一、免去刘立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东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安惠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传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凤林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邓朝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张世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8月28日
一、免去蔡再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立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杜钟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詹道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9月3日
一、免去乔宗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免去郑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宓世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德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肖思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宓世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9月10日
一、免去郭靖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德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吴嘉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永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徐贻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斌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陈久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贻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戴诗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久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陈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钊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张德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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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建筑拉圾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市政发[2002]3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拉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八月二十日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制止乱拉乱倒现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专业清运,有关部门配合管理。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是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专业清运和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处理处置管理。市建设局是城市面上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规划、环保、土地、爱国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搞好清运和处置管理工作,共同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或修缮过程中以及园林绿化工作中的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树枝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等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产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现在已有倾倒垃圾所的市政、拆迁、园林等部门在填满现有垃圾场所后,统一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民主指定的场地倾倒垃圾。

第五条 产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许可证前必须先向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领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并如实填写,经审查后,领取有山西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否则,主管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由市建设局统一管理,由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具体对用户核发。

第六条 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同时,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建筑垃圾管理中心预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每吨4元。5公里以内清运费每吨16元,5公里以上每吨20元。处置结束,按实际清运垃圾量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必须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审定批准并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方可运输,运输车辆必须苫盖蓬布,不得遗撒、飞扬、流漏。

第八条 未经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无证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由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统一核实发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倾倒在规划指定的填埋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步返耕还田。

第十条 有建筑工程或低洼地、废沟、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工的单位,应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有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垃圾处理(填埋)场。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填埋)场要加强管理,做到:

1、专人管理,环境整洁,设施完好,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措施。

2、按规定时间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行为。鼓励居民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举报。

在市区出现乱倒建筑垃圾现象而又找不到用户处置的,由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及时清理处置。

第十五条 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要加强队伍 的自身建设,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懈怠失职,致使管理不力,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未办建筑垃圾处置证而进行施工的。执法检查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除责令其限期清理、纠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而进行施工修建的。

3、无准运证承运建设垃圾的。

4、有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但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抛撒和泄露的。

5、未按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指定地点任意倾倒的。

第十八条 对侮辱、殴打执法管理人员并阻挠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综合字〔2005〕20号

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针对现有三批执法文书使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照依法制定、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全面修订,适当增减、统一样式,规范程序、方便执法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适用于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执法活动。
二、执法文书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样式自行印制。印制份数根据执法需要自行安排。
三、为保证监察执法的严肃和有效,各单位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其他文书式样。
四、本次印发的22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自2005年7月1日起使用。根据《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46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二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7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三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29号)印发的执法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案 卷(首 页)

案 由
处理结果

立案: 年 月 日 结案: 年 月 日
本卷共 件 页 归档号:
承办人: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保存期限: 年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档 案 卷 内 目 录

顺序号 文件原编号 文件日期 标 题 文件所在页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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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
被检查单位(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地点(路线):
采矿许可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检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陪同检查人员:
检查情况:




                               



(下接续页第 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文 书 续 页
共 页第 页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处 理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我局(分局)于 年 月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被检单位收件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命 令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年 月 日 时 分,在对你煤矿安全监察时,发现 地点有




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命令立即从

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待


后,方可恢复作业。
此命令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生效。
作业现场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命令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复 查 意 见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我局(分局)于 年 月 日发现有 条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
的决定[( )煤安监 字[ ]第( )号]。
[ ]应你单位申请 ;[ ]现整改期届满,经复查,意见如下:







被复查单位意见: (签字)
复查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复查单位,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立 案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案 由:
案情摘要:








以上案由案情,决定自 年 月 日起立案调查处理,并指定 和 为本案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审批人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承办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调 查 取 证 笔 录
共 页第 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调查事由:

被调查人: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作单位 职务(职业)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电 话
住 址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下接续页第 页)
备注:被调查人员应在过目笔录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押印。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经查,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可进行现场陈述[ ]、申辩[ ],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就拟行政处罚向 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行政相对人对拟行政处罚意见: 签名:
拟行政处罚告知人(签字): 收件人(签名):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我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一联送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听 证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听证记录:













听证参加人(签名或押印):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被处罚单位(人): 地址: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至 银行 分行(分理处),账号 ,地址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
————————————————————————————————————————————————

编号:

送达文书:
文书字号: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本送达收执一式两联,一联交受送达人,一联存档。
2.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他人或成年亲属代收。
3.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书即
为送达。
4.受送达单位(或个人)收下送达文书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送达文书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合并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地点: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请人单位 职务 电话
申请人住址:
记录人(签名):
申请记录:










(下接续页第 页)
以上笔录内容属实。 申请人(签名):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调 查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电话
地址











(下接续页第 页)
本笔录内容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 :
对 年 月 日书面申请(或当场申请),经审查,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本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履行本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申请复议单位(人);一联交被申请复议单位(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对被申请人
一案,我局(分局)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书,
并送达被申请人。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此致
人民法院。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发送时间: 发送方式:
送 件 人: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人民法院;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人民政府:
经我局(分局)检查,在煤矿安全日常性、经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见附件),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如下监察意见(见附件)。
请将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分局)。
附件: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 份共 页

年 月 日(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报 送: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主送当地人民政府;一联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经我局(分局)检查,你单位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见附件),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如下监察意见(见附件)。
请将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分局)。

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 份共 页

年 月 日(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报 送: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主送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国有大型
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一联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移 送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经我局(分局)检查, 煤矿因



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
应予 ,
现移送贵单位,依法 。
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我局(分局)。
我局(分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时间: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时间:

附: 有关材料 份 页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移送有关单位;一联存档。
2.本文书适用依法移送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移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移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颁证单位时使用。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经我局(分局)审查 一案,因


涉嫌 罪,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
之规定,
现移送贵院(局),依法 。
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分局)。

附:本案有关材料 份 页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发送时间: 发送方式:
送 件 人: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移送司法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案 件 结 案 报 告
共 页第 页
--------------------------------------
主要内容:案发时间、地点及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结案的理由。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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