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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6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9:20:58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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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6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3年9月15日
任命谢月娥(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11月18日
一、免去吉佩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永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管子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景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任命郑锦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徐次农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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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现发布《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自1993年4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陈士能
1993年3月27日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一、二、三等车站(设有铁路公安派出所的除外,下同)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和四、五等车站(设有铁路公安派出所的除外,下同)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铁路治安。
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的工作机构。公安、铁路、武装、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第五条 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县以上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
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四、五等车站、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一、二、三等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 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分别与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承包责任书每满一年签订一次。如需延长,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方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的铁道线路每公里二人的规定,挑选配足护路人员,组建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18岁至40岁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转业军人。
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围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三)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四)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五)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第九条 铁路承包方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待业青年和离退休职工中,选聘治安联防人员,组建治安联防组织。
治安联防组织及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铁路一、二、三等车站和货场进行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制止围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执勤时,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铁路沿线乡、镇、村,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规民约,在村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十二条 整顿铁路治安秩序组织机构和武装、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
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委托贵阳铁路分局从铁路货物运输(粮食、盐、救灾物资除外)中收取,收费办法,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的劳务补贴、人身保险、劳保用品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护路联防组织在完成护路执勤任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以劳养武活动,改善护路联防人员的生活和执勤条件。从事种植业所需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应为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按民兵因公负伤致残的同等待遇办理;事迹突出、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铁路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敢于同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
(四)在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
(五)拣拾或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送交就近铁路部门的。
第二十条 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造成铁路设备、设施、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应负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4月10日起施行。


印发《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镇、街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现将《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镇、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安委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镇、街安委会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劳动管理站、派出所、供电所、工交办(或经委、总公司)、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镇、街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任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镇、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镇、街安委办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街辖内企业的数量按下列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人员:
(一)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下的配兼职人员1名。
(二)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1名。
(三)企业数量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2名。
(四)企业数量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3名。
(五)企业数量在1000户以上的配专职人员4名。
六、镇、街安委办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辖下企业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镇、街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镇、街安委会的决定。
(二)草拟本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制度,报镇、街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镇、街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协助各村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兼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辖内企业、各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根据本镇、街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对厂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六)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企业实施。
(七)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检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情况依法限期整改;情况严重者,提请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处罚。
(八)对企业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登记、统计、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对辖内新办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进行初审和预验收,并报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十)定期向镇、街领导和安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
七、镇、街安委办应建立以下工作台帐。
(一)安全会议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表。
(四)各村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技员登记名册。
(五)企业的登记名册,并按其行业和防火等级分类。
(六)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册。
(七)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册。
八、镇、街安委办的工作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工作成绩显著的,由镇、街和上级安委会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