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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单位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39:13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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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单位的函

建设部


关于征集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单位的函

建标标函[2003]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为全面启动并加快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夯实村镇建设的技术基础。经研究,我们拟对列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14项村镇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见附件),广泛征集其主编或参编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标准规范在村镇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农业、农村和农民,要求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村镇建设是城镇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我国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搞好村镇的规划建设,其中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加大技术支持的力度,通过科技的发展带动村镇建设的快速、深入和健康发展。村镇规划建设类标准规范作为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在规范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今年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是打基础,因此,全面启动并加快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意义重大,而且影响深远。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二、具体要求

  1、申请工作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进行,申报材料应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

  2、申请主编标准规范的单位,可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有关参编单位申请。

  3、申请主编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承担过相应的规划、设计、施工任务,并具有较好组织和协调能力。

  4、标准规范的内容范围,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中相应的项目说明(可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下载,网址http://www.cecs.org.cn/)。

  5、对于重要的、通用性的技术要求可申请制订为国家标准;对于需要在部管行业内统一的专用技术要求可申请制订为行业标准。

  6、作为主编单位申请的标准规范项目,应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下载网址同前);作为参编单位申请的标准规范项目,可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也可参照其内容提出申请。

  7、申请截止时间为2003年8月30日。

  8、《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或申请报告分别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包括电子版本)。

  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联系人:吴路阳、雷丽英(标定所)

  电话:010-68393043、68394739 传真:010-68394385

  电子信箱:wuly@mail.cin.gov.cn

       leilucy@sohu.com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村镇规划、建设标准规范项目表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1. 村镇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

 2. 村镇体系规划规范

 3. 村镇用地评定标准

 4. 村镇居住用地规划规范

 5. 村镇生产与仓储用地规划规范

 6. 村镇绿地规划规范

 7. 村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8. 村镇道路交通规划规范

 9. 村镇公用工程规划规范

 10. 村镇防灾规划规范

 11. 村镇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12. 村镇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13. 村镇绿地分类标准

 14. 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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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ΟΟ六年七月十八日



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



茂府〔2006〕5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㈠ 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㈡ 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㈢ 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㈣ 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资产处置:

㈠ 因技术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㈡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㈢ 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㈣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㈤ 闲置的资产;

㈥ 其他按国家、省和市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㈠ 申报审批

1、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经逐级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对交通工具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对电脑、空调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他的资产处置,同一类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批量价值(原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㈡ 资产评估

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

㈢ 资产处置

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申报单位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㈣ 结果备案

资产处置后,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处置单位负责)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㈠ 资产无偿调出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经国家、省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省批准文件。

㈡ 资产出售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㈢ 资产报废

1、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㈣ 资产报损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有偿转让、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账目的依据和有效凭证。对处置的资产,申请单位凭《批复书》,调整有关账目。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由原使用单位或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加强监管,秉公办事,提高效率。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街道各项工作,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广大居民,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有关地区性、社会性工作,实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管理街道企业,促进街办集体经济发展;

  (三)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和民政等项工作,破除封建迷信,树立新风,搞好文明街道建设;

  (四)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街道的城管、城建、房管、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环卫和防空、防火、防风等项工作;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和武装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六)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企业,做好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发展便民利民服务事业,方便居民群众生活;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和招工等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为社会做贡献;

  (八)指导、支持居委会工作,搞好居委会全面建设;

  (九)完成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管辖范围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按照便于与群众联系,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一般以四至五万人口为宜,并同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一致。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按辖区内户数和人口数配备相应人员。街道办事处一般可设置行政办公室、民政科、城管科、文教科、财政科等若干科室,各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研究街道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街道要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的大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街道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按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办事公开,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要积极完成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派驻工作人员,并接受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粮管所、工商所、税务所、环卫所、地段医院、商店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权督促其完成有关工作任务,解决居民生活中和地区性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关心和支持街道办事处工作。各部门应自行完成的工作,不应交给街道办事处。如确实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的,应报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统一布置下达。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可以从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和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规定制定街道办事处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