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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46:31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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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


[1991]55号 1991年8月19日



  第一条 为使我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保持清洁良好的环境,决定在我市建设烟尘控制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尘控制区,是指我市以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标准:
  (一)锅炉烟气黑度林格曼一级以下为合格。现有工业窑炉烟尘浓度300mg/N立方米以下;新建工业窑炉200mg/N立方米以下,为合格。
  (二)所建烟尘控制区内,各种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要分别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标,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黑度浓度以台(眼)计算,要分别有百分之七十以上达标。
  第四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原则
  (一)实现集中供热、联片取暖,供热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新建独户使用的采暖锅炉。
  (二)开发利用工业余热、可燃工业废气、有机废弃物发酵气和石油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提高气化率,发展热电联产。
  (三)更新、改造燃烧技术落后的炉、窑、灶,改善投煤和燃烧方式,改革生产工艺,加强烟尘治理,减少烟尘排放。限期更新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老式锅炉,并不准转让他人使用。
  (四)改进炉俱、营业灶、集体大灶和蒸发量小于1吨/时的锅炉,推广使用型煤和无烟燃烧技术。
  第五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卫生城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分批建设,逐步实现的原则。
  (一)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在政策、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以支持;排放烟尘不达标的工业生产设施,不得批准建设。
  (二)各级劳动管理部门要把炉、窑消烟除尘设施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纳入司炉培训之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要做好我市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城建局必须认真贯彻集中供热、联片取暖规划,在规划区内不得批准独户采暖锅炉。在任何地域不得批准没有办理环保部门“三同时”手续的锅炉建设。
  (五)市物资经营部门要为营业灶、集体大灶推广使用型煤、准备炉具和型煤。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饮食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型煤和改革炉灶的监督工作。对推广型煤、改革炉灶、消除环境污染不积极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市各局、公司,地区以上驻市单位,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家属生活区炉、窑、灶和工业生产设施的烟尘治理工作。
  (八)桥东、桥西两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各公司、局所属单位和地区以上驻市单位以外的区、乡、个体和其他驻市单位的烟尘治理工作。
  (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会同两区环境监理站负责监测、检查、监督各种炉、窑、灶和工业生产设施的烟尘排放达标情况。
  (十)市环境保护局会同两区环境监理站负责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为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十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制定方案,必须在限期内对超标排放烟尘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并达到标准。
  第六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措施
  (一)对超标排放烟尘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市各局、公司和地区以上驻市单位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市政府下达;区属和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除上述以外的其它驻市单位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区政府下达。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放烟尘设施,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同时”手续,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市环境保护局要积极组织培训班和现场观摸活动,学习推广消烟除尘经验。
  第七条 烟尘控制区管理措施
  (一)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拆除的,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区环境监理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投入运行的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治理效果。如因故出现超标排放,按管理权限,须立即报告市环保局或区环境监理站。否则,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处罚款。
  (三)已经加入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单位,不得擅自退出。
  (四)禁止在烟尘控制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毛、树叶、垃圾等杂物。溶炼沥青,要采取密闭、除嗅措施。
  第八条 奖罚
  (一)对按期完成自己所负责的烟尘控制区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政府或区政府将分别发给《烟尘控制区达标单位证书》,并予以表彰。烟尘控制区建成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收回《烟尘控制区达标单位证书》,并限期改进。对在烟法控制区建设和烟尘治理科技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二)凡是烟尘排放不达标,又不积极进行治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
  (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境保护局和区环境监理站,依据权限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
  1、俞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消烟除尘设施的;
  3、未办理“三同时”手续擅自建设排放烟尘设施的;
  4、治理烟尘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并超标排放的;
  5、不按期交纳烟尘排污费的;
  6、把把国家公布淘汰老式锅炉转让他人使用的;
  7、擅自退出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
  8、在烟尘控制区内焚烧污染环境杂物的;
  9、治理达标后,由于管理不善又超标排放烟尘的。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办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造成烟尘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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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一[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扫除文盲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教育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扫盲教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文盲人口大幅度减少,不仅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效提升了文盲人口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文盲人口的绝对数量还较大,扫盲教育依然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适应新时期扫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部组织制定了《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了扫盲教育的基本课程设置和主要内容。现就贯彻《纲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纲要》的要求,审核本省(区、市)内的扫盲课程设置,该增加的要增加,该减少的要减少,以保证扫盲教育课程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全面清理本省(区、市)内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按照《纲要》规定的内容,对本省(区、市)使用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年底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报备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审核。地(市)及县组织编写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可作为地方课程的教学材料使用。

  三、对本地区民间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扫盲活动或以扫盲为名义组织的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对其教育教学材料不符合本《纲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四、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开发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组织编写通用性扫盲教育教学材料,并制作扫盲教育电视片。

  附件: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倡导全民阅读、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新时期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扫盲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纲要。

  一、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

  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应以文盲学员需求为导向,以解决文盲学员迫切的实际问题为中心。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结合各地在扫盲教育课程设置上的实际情况,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基本课程和地方课程两个部分。

  ——基本课程是属于扫盲教育课程的基础部分,体现国家对扫盲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扫盲教育的国家课程标准,也是个人脱盲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地扫盲教学材料的编写须覆盖基本课程的全部内容。

  基本课程包括《生活中的读与写》、《生活中的数与算》和《生活中的知与能》等三门课程。

  ——地方课程是各地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地域特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设的(乡土)课程,是基本扫盲课程的必要补充。地方课程的设置种类、是否编写教学材料以及编写标准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基本课程扫盲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一)《生活中的读与写》

  【地位和作用】

  公民应能正确地认、读、写、用最常用的汉字,基本认识次常用以上的汉字,阅读通俗易懂的书报文章,能写出最常用的便条,以便更好地进行日常社会生活交往,获得基本的文化素养和可持续的学习能力,这也是脱盲人员终身学习和有尊严地生活的基础。

  【教学内容】

  模块1:高频字和词

  1.正确地认、读、写、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见附表1);基本读准且会写次高频的358个汉字(见附表2);基本认识非高频的550个汉字(见附表3)。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增减一些汉字,包括:大小写数字;常用的计量单位、常用的方位名称、季节名称、时间概念、人物称谓、常用动植物名称、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常见食品、生产用品、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主要姓氏、本地特有字等。

  2.运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进行组词,能基本理解日常语句的意思。

  3.会读、会写300个以上由常用字组成的常用词语,并理解词意,且能在口头或书面表达中较恰当地运用。

  模块2:阅读理解

  能够阅读涉及到日常生活的通俗文字材料内容,理解并领会材料的中心思想。阅读理解模块的教材内容主要包括:常用生产生活用品说明书、家庭收支账目、简单的交通图表、各种常用票据、安全常识、常见合同范文、书信、公告、启事、求职书、浅显的科普读物、通俗易懂的名言警句、一般报刊文章,等等。

  模块3:常见应用文写作

  能够运用所学的常用汉字填写常见单据(如存款、汇款与包裹单、发票等)和格式合同,基本能写符合要求的借条与收条、简短的书信与申请书、简短的自荐书、证明等。

  模块4:汉语拼音初步

  了解汉语拼音与汉字读音的关系,认读声母表(了解字母的形体、名称和排列顺序)、声母韵母表(声母和韵母的拼写和注意事项)、声调以及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

  模块5:字典的使用

  可以利用字典等工具进行扩展练习,基本能使用音序查字法或部首查字法查找常用字或词。

  (二)《日常生活中的数和算》

  【地位和作用】

  数与算是经常遇到的生活问题,是家庭和个人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助手。学会了基本的数与算,可以给扫盲学员在收入支出、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计算提供帮助,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内容】

  模块1:加、减、乘、除

  认读与了解数字以及最常用的数学符号,了解加、减、乘、除的基本含义及用途。

  模块2:计算器

  能利用计算器进行简单的加、减、乘、除运算的操作。

  模块3:计量工具

  1.了解货币、重量、长度、面积、体积等的基本含义、单位和相关换算。

  2.学会认识日历、钟表等时间工具,了解有关的计算和换算。

  3.了解温度计、电表、水表、气表的用途。

  模块4:家庭理财

  1.了解有关利润、利息、折扣的含义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2.了解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增收节支对于家庭理财的重要性及相关知识。

  3.学会简单的家庭收支记账,了解收益核算的有关知识。

  模块5:技术性计算

  了解面积计算、体积计算和稀释配比计算的意义和用途。

  (三)《生活中的知与能》

  【地位与作用】

  《生活中的知与能》以生活为依据,在文盲学员语文学习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必备的知识与技能,旨在帮助文盲学员维护自身生存权力和生活尊严,进一步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强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学内容】

  模块1:家庭生活

  1.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的意义和关系处理的注意事项。

  2.了解优生优育与子女教育的有关常识。

  3.了解银行储蓄、贷款、家庭保险的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等。

  模块2:卫生与健康

  1.了解人体自身的结构、位置以及各器官主要作用。

  2.了解有关妇女卫生与五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健知识。

  3.了解卫生与健康、环境与健康的重要性。

  4.了解合理的食物搭配,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以增进身体健康。

  5.掌握常见疾病和急救简单常识,有病及时就医的重要性,以及肝炎、狂犬病、艾滋病、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6.掌握一些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相关常识。

  模块3:电的常识

  1.了解居家生活中家用电器的基本知识,懂得如何保养、维护家用电器。

  2.知道怎样安全用电,学会正确处理用电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了解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生活与生产的用途,懂得最基本的操作程序。

  模块4:出行须知

  1.明确交通出行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常见交通信号与符号。

  2.了解飞机和车船乘坐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了解时刻表的用途、购票程序、防盗防骗常识等。

  3.学会辨认城市常见的公用标志与安全标志,如:公共厕所、医院、公用电话、入口、出口、剧毒、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触摸、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触电等。

  4.知道紧急情况下如何拨打求助电话与报警。

  模块5:公民常识

  1.了解国徽、国歌、国旗、首都;了解婚姻法、土地法、村民自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条例中的主要条款与内容;树立遵章守法,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观念。

  2.了解外出务工正确的求职途径与方法;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清楚务工人员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时,知道如何拨打举报电话;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能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与途径。

  3.掌握最基本的社会交往礼仪,了解仪容、仪表和仪态,如着装、言谈、交往等常识。

  三、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要求与管理

  1.基本课程是开展扫盲教育必须开设的课程,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必须遵循本纲要的要求。

  2.以民族语言进行扫盲的地区,基本课程的开设种类以及教学材料的编写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民族语言文字脱盲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扫盲教学材料除纸质课本外,还可编写或绘制小册子、活页、图片、标本以及相关的视听影像资料等。特别要重视开发、利用社区教学资源,尽可能为文盲学员提供丰富多彩的学习素材。

  4.编写扫盲教学材料要遵循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时代性、发展性等原则。教材体例要根据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灵活选择;内容尽量做到精练明了、通俗易懂、易教易学;呈现形式可以用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文字表述也应力求生动活泼,语言结构简单明了;版式设计要新颖活泼,美观实用,富有吸引力。

  5.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编写扫盲教育教学材料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参考本纲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6.各地编写的基本课程的教学材料应报教育部备案。


 附表:1.高频字.xls(592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21398.xls
     2.次高频字.xls(358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30124.xls
     3.非高频字.xls(550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40923.xls

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政发[2004]121号


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化解疾病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
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和《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含不享受公务
员医疗补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倡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保险,是一种为解决参保企业职工因病住
院所发生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社会保
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采用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地税部门代征,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和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员)受益的模式运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的
筹集人和投保人,应选择一家信誉度较高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统一投
保。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
医疗服务设施及就医管理办法等,按照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按
每人每年度60元筹集,其中个人(含退休人员)缴30元,所在单位补助30元。
个人不缴费的,所在单位不补助。企业参保人员每年度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其最高保额
为18万元。
第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以企业为单位核算和收缴。参保企业应当在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基数后的10日内,将代扣的
大额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及时将缴纳的保费划转到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投保人名义将保
费及时划转到商业保险公司。
第八条 企业参保人员每年度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
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其赔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
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90%,职工个人负担10%。最高限额为每人每保险年度18万元。
第九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的赔付程序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相同。
第十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其参保当月
为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投保手续,从其参保下月起享受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可随同转
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调出本统筹范围内,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大额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就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
付办法等具体事宜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和大额医疗
保险的运行情况,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对本办法确定的保险费率、赔付
标准和最高赔付限额等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单险种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互惠互
利”的经营原则,加强对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对该险种业务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及时赔付被保险
人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商业保险公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大额医疗保
险争议时,原则上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