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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58:46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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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7]15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 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 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 根据《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为把我市各项主要劳动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强化目标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推动我市劳动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罚对象、范围 (一)奖罚对象。市政府与其签订责任状的县(市)区和部门,共三个方面: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企业。 (二)范围。6个县(市)区, 22个市直有关部门, 14个中省直企业,计42个单位参加考核评比。 (三)小组划分。按照县(市)区和中省、市直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企业大小、职工人数和开展工作难易程度,体现合理公平,具有可比性等因素,按A、B类共划分为5个考核评比组,即:县(市)区组,市直1、2组,中、省直1、2组(名单附后)。 二、奖项设置 设综合奖。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劳动工作四项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得分多少,优胜者获得一定数额奖金,是综合各考核评比单位全面工作的奖项。 三、奖项档次划分 (一)先进。本着先进名额占考核评比单位1/3 的比例,根据考评分数,从前者分别取二到三名为综合奖获得者。 具体是 :县(市)区组6个参评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市直一组11个参评单位,取前三名为先进;市直二组 11个单位 ,取前三名为先进;中省直一组6个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 ;中省直二组8个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各组评比单位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合格 。根据考评情况 ,除先进单位外,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 (三)不合格。根据考评情况,各评比单位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四、奖罚原则 为把奖罚工作搞好,使各参评单位学有方向,超有目标,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完成劳动工作各项指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根据参评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企业大小、职工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 ,考虑到可比性问题,把参评单位划分成5个小组,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力求公平、公正、合理。组与组之间在评比中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在组内各单位之间竞争。 (二)严格考核,实事求是。为了避免各参评组,组与组之间以及组内各单位之间,在考核评比中出现不平衡问题。在考核组的安排上充分考虑同一类型的单位,安排同一考评小组来进行,防止宽严不均。在考评中要坚持同一标准,从严掌握,实事求是。 五、奖罚办法 (一)奖励 年终总评结束后,经严格考核,各小组参评单位,凡被评为综合奖先进单位,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按要求积极向省推荐评优; 2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发给牌匾或奖状; 3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作为评优或评先的条件; 4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人大和组织部门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和提拨任用的条件; 5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具体数额是: 各参评单位属A类部门被评为一等奖的先进单位奖金为4 000元;二等奖3 000元;三等奖2 000元。 属B类部门被评为一等奖的先进单位3 000元;二等奖2 000元;三等奖1 000元。 (二)处罚 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具体是: 1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分管县(市)区长、部门主要领导不能评优或评先; 3将不合格单位的考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人大和组织部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内容; 4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只限于安全生产单项指标。 各小组参评单位经考核安全生产指标最后一名者罚款,罚金1 000元。 以上罚金从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中扣留。 附:参赛单位小组。 主题词:劳动 责任制 奖罚 通知抄送: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印发 参 赛 单 位 小 组 同市政府签状共有42个单位或部门,划分为5个小组,具体如下: 县(市)区组6个: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江源县、临江市、八道江区。 市直一组11个: 机械电子冶金工业局、轻化工业局、二轻总会、医药局、建材局、房产局、建设局、物资总会、林业局、乡企局、煤炭局。 市直二组11个: 交通局、农业局、贸易局、税务局、工商局、供销联社、特产局、外经委、教委(校办)、民政局、热力公司。 中省直一组6个: 临江林业局、三岔子林业局、湾沟林业局、松江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露水河林业局。 中省直二组8个: 通化矿务局、邮电局、电业局、浑江发电厂、板石铁矿、大栗子铁矿、石油公司、六0二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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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9〕116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现将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解释如下:

  一、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型产品具有不同于固定利率寿险产品的特点。《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保单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要求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

  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本细则。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实行县(区)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 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按照“谁使用、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女5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30%的按3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标准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续缴者,以个人停止缴费上年度金昌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后或之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三条  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居)民代表和全体村(居)民讨论通过,由村(居)委员会统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查后,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分类管理。
  (四)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  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村委会(社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参保登记申请;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村委会(社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村委会(社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核算分析、收支稽核和及时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财务、统计报表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发现,严肃查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成立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资金测算和养老金的计发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代扣代缴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数、人数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做好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工作,并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款凭证;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转移登记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的情况调查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待遇享受年龄    计发月数    待遇享受年龄    计发月数
     55        170        63       117
     56        164        64       109
     57        158        65       101
     58        152        66       93
     59        145        67       84
     60        139        68       75
     61        132        69       65
     62        125        7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