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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4:15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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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西宁市人 民政府令第66号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 政审批项目》,已经2004年8月17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42项)

┌──┬─┬─────────────┬──────────────┬────────┐
│ 部 │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 门 │号│ │ │ │
├──┼─┼─────────────┼──────────────┼────────┤
│西宁│ │ │ │ │
│市发│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 │
│展计│1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国发[2004]16号 │
│划委│ │ │999]1074号) │ │
│员会│ │ │ │ │
├──┼─┼─────────────┼──────────────┼────────┤
│市经│2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贸委├─┼─────────────┼──────────────┼────────┤
│(安│ │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 │
│全生│ │ │理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 │
│产监│3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省质监局(青经贸易[2003]53│省政府令第43号 │
│督管│ │ │4号) │ │
│理)│ │ │ │ │
├──┼─┼─────────────┼──────────────┼────────┤
│ │4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发[2002]24号 │
│ │ │特行许可 │》(公安部令第16号令) │ │
│ ├─┼─────────────┼──────────────┼────────┤
│ │5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发[2003]5号 │
│ │ │业及个体工商户备案 │》(公安部令第16号令) │ │
│ ├─┼─────────────┼──────────────┼────────┤
│ │6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国发[2003]5号 │
│ │ │ │安部令24号) │ │
│ ├─┼─────────────┼──────────────┼────────┤
│ │7 │公共汽车站和长途车站路线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省政府令第43号 │
│ │ │站点设立 │第12条(国发[1998]19号) │ │
│ ├─┼─────────────┼──────────────┼────────┤
│ 市 │8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国发[2004]16号转│
│ │ │ │法》第32条(主席令第8号) │建设部门管理 │
│ ├─┼─────────────┼──────────────┼────────┤
│ │9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国发[2004]16号转│
│ 公 │ │ │988]19号) │建设部门管理 │
│ ├─┼─────────────┼──────────────┼────────┤
│ │10│停车场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国发[2004]16号 │
│ │ │ │988]19号) │ │
│ 安 ├─┼─────────────┼──────────────┼────────┤
│ │1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设│
│ │ │ │发[1984]5号) │一年过渡期 │
│ ├─┼─────────────┼──────────────┼────────┤
│ 局 │12│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设│
│ │ │ │发[1984]5号) │一年过渡期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转│
│ │13│核发 │发[1984]15号) │经贸委、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 │
│ │ │ │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发[2004]16号转│
│ │14│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合作社总社关于加强烟化爆竹安│部门实行安全生产│
│ │ │ │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许可证管理 │
│ │ │ │)102号 │ │
├──┼─┼─────────────┼──────────────┼────────┤
│ │15│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4]16号 │
│ 市 │ │ │民政部令第1号) │ │
│ 民 ├─┼─────────────┼──────────────┼────────┤
│ 政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 │
│ 局 │16│城建建筑物名称审核 │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国发[2004]16号 │
│ │ │ │252号) │ │
├──┼─┼─────────────┼──────────────┼────────┤
│ 市 │ │ │ │ │
│ 司 │17│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国发[2004]16号 │
│ 法 │ │ │19条(司法部令第59号) │ │
│ 局 │ │ │ │ │
├──┼─┼─────────────┼──────────────┼────────┤
│ │18│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省政府令第43号 │
│ 市 │ │ │事部[1996]98号) │ │
│ 人 ├─┼─────────────┼──────────────┼────────┤
│ 事 │ │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 │
│ 局 │19│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1999]第99号) │ │
├──┼─┼─────────────┼──────────────┼────────┤
│市劳│ │ │ │ │
│动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
│社会│20│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城镇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省政府令第43号 │
│保障│ │ │990]76号) │ │
│ 局 │ │ │ │ │
├──┼─┼─────────────┼──────────────┼────────┤
│ 市 │21│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 建 │ │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 设 ├─┼─────────────┼──────────────┼────────┤
│ 局 │22│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 │ │目竣工综合验收 │》(国务院令248号) │ │
├──┼─┼─────────────┼──────────────┼────────┤
│ │23│城市客运交通运营证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 │线路班车、城市小公共汽车报│《关于小公共汽车报废更的补充│ │
│ │24│废、更新审批 │(暂行)规定》(宁交字[2003]│ │
│ 市 │ │ │84号) │ │
│ ├─┼─────────────┼──────────────┼────────┤
│ 交 │25│出租汽车在外从事起、讫点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国发[2004]16号 │
│ │ │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 │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通 ├─┼─────────────┼──────────────┼────────┤
│ │26│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国发[2004]16号 │
│ 局 │ │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 │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 │
│ │27│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国发[2004]16号 │
│ │ │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建成[199│ │
│ │ │ │4]329号)》 │ │
├──┼─┼─────────────┼──────────────┼────────┤
│ 市 │ │ │ │ │
│ 农 │28│乡镇企业登记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牧 │ │ │ │ │
│ 局 │ │ │ │ │
├──┼─┼─────────────┼──────────────┼────────┤
│ 市 │ │ │ │ │
│ 水 │29│自建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与城市│《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务 │ │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 │158号) │ │
│ 局 │ │ │ │ │
├──┼─┼─────────────┼──────────────┼────────┤
│ │30│个体演员中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国发[2004]16号 │
│ │ │营许可证 │院令第229号) │ │
│ 市 ├─┼─────────────┼──────────────┼────────┤
│ 文 │31│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国发[2004]16号改│
│ 化 │ │ │院令第229号) │为告知性备案 │
│ 局 ├─┼─────────────┼──────────────┼────────┤
│ │32│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10条(政府令14号) │ │
├──┼─┼─────────────┼──────────────┼────────┤
│ 市 │ │ │ │ │
│ 卫 │33│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发[2004]16号 │
│ 生 │ │许可 │ │ │
│ 局 │ │ │ │ │
├──┼─┼─────────────┼──────────────┼────────┤
│市人│34│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口与│ │用 │ │ │
│计划├─┼─────────────┼──────────────┼────────┤
│生育│ │ │ │ │
│委员│35│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会 │ │ │ │ │
├──┼─┼─────────────┼──────────────┼────────┤
│市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
│方税│36│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几个业务知识问题的通知》(国│国发[2004]16号 │
│务局│ │ │税发[1994]250号) │ │
├──┼─┼─────────────┼──────────────┼────────┤
│ │37│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市环│38│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储存│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境保│ │、转移、处理 │ │ │
│护局├─┼─────────────┼──────────────┼────────┤
│ │39│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记 │ │ │
├──┼─┼─────────────┼──────────────┼────────┤
│ │40│临时性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国发[2004]16号 │
│ 市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 │
│ 工 ├─┼─────────────┼──────────────┼────────┤
│ 商 │ │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 │
│ 局 │41│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号)19│国发[2004]16号 │
│ │ │ │96.12.3 │ │
├──┼─┼─────────────┼──────────────┼────────┤
│ 市 │ │ │西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占用城市道路有市│
│ 城 │42│集贸市场的设置审批 │设置集贸市场设置审批管理有关│政设施管理部门报│
│ 管 │ │ │事宜的通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局 │ │ │ │ │
└──┴─┴─────────────┴──────────────┴────────┘



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
│部│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门│号│ │ │ │
├─┼─┼────────────┼──────────────┼────────┤
│市│ │ │ │ │
│规│ │ │ │ │
│划│1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国发[2004]16号 │
│建│ │查 │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 │
│设│ │ │ │ │
│局│ │ │ │ │
├─┼─┼────────────┼──────────────┼────────┤
│ │2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国发[2004]16号 │
│ │ │件审查 │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 │
│市├─┼────────────┼──────────────┼────────┤
│交│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培│ │
│通│3 │资格 │训管理规定》第2条、第8条(交│ 国发[2004]16号 │
│局│ │ │通部令第7号) │ │
│ ├─┼────────────┼──────────────┼────────┤
│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国发[2004]16号 │
│ │ │格认定 │(交通部令第11号1996) │ │
├─┼─┼────────────┼──────────────┼────────┤
│市│ │ │ │ │
│气│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 16号 │
│象│ │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象局令第5号)国发[2004] │ │
│局│ │ │ │ │
├─┼─┼────────────┼──────────────┼────────┤
│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
│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 │
│家│6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发[2004]16号 │
│税│ │得税审批 │〉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 │
│务│ │ │) │ │
│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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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保证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实行“分税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问题
(一)按“分税制”改革方案的规定,从1994年起,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下同);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和银行系统上缴的收入);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信用社)所得税。地方各类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退税按1993年地方财政实际负担额计入基数,以后增长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
(三)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在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此办理)。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四)除上述收入项目外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包括收入退库),原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体制分成的其他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原来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明年起,平时先上交中央财政,年终统一清算后再按规定返还地方)。

二、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一)当年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中央分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中央分成的部分;地方按体制规定上解中央的收入。
当年中央预算支出包括: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本级各项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补助地方的支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二)当年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地方分成的部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收入;按体制规定中央财政补助的收入;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助收入;中央财政特殊拨款补助收入;下级财政按体制规定上解的收入。
当年地方预算支出包括: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本级各项支出;按体制规定上解中央财政的支出;对下级财政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对下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对下级财政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对下级财政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三)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是:
1.每年10月1日前,财政部向各地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具体部署;
2.各地区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不列赤字;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的本地区下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上报我部审核;
4.财政部每年12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各地区;
5.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合编为国家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6.各地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原则上应与全国人大审议各地区的预算数额相一致。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于5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三、关于预算收支科目问题
(一)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消费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四个“款”级科目。并在“印花税”“款”下增设“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其他印花税”两个“项”级科目,“消费税”“款”下设置“一般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出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项”级科目;“资源税”“款”下增设“海洋石油资源税”和“其他资源税”两个“项”级科目。
(二)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中增设“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三个“款”级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银行利润”、“其他中央金融企业利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利润”和“地方金融企业利润”四个“款”级科目。
(四)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预算调拨收入类”中增设:“税收返还收入”、“专项拨款补助收入”、“特殊拨款补助收入”和“专项结算收入”四个“款”级科目。
(五)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预算调拨支出类”中增设“税收返还支出”、“专项拨款补助支出”、“特殊拨款补助支出”和“专项结算支出”四个“款”级科目。
(六)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工商税收类”中的“产品税”、“工商统一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中央资源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盐税”“款”级科目,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款”中不适用的“项”级科目;取消“国有企业调节税类”科目;取消“其他收入类”中“卷烟专项收入”、“酒专项收入(中央)”、“酒专项收入(地方)”“款”级科目。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类”科目改为“企业所得税类”科目,并将原“工商税收类”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二个“款”级科目移入此“类”科目;取消“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类”,将此“类”中的“中央股份制企
业所得税”、“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和“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三个“款”并入“企业所得税类”。

四、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
(一)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海洋石油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消费税用“税收缴款书”以“消费税”“款”中的“一般消费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铁道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铁道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海洋石油资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款”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用“海关专用缴款书”分别以“关税”“款”、“消费税”“款”中的“进口产品消费税”“项”和“增值税”“款”中的“进口产品增值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包括信用社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退库)仍然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
(二)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75%,地方25%),以“增值税”“一般增值税”“项”科目缴入国库;证券交易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50%,地方50%),以“证券交易税”“款”级科目缴入国库(在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上述办法交库)。各支库收纳的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共享比例,将75%的增值税和50%的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划入中央金库;将25%的增值税、50%的证券交易税(或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划入地方金库。
(三)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一般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其他资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款”中的“其他资源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其他各项税收,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各有关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的退库)仍然按现行的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
(四)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税收,因属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营、所”兼有),而以增值税为主,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涉外税收,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属于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缴库办法仍然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新的“税收缴款书”印发之前,可用原来的“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但必须加盖明显的戳记。

五、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
缴纳(包括清缴,下同)以前年度的产品税(不包括进口产品税)、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75%、地方25%),以“一般增值税”“项”科目缴入国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其他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营业税”“项”科目缴入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进口产品税,用“海关专用缴款书”以“进口产品增值税”“项”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铁道系统、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铁道营业税”、“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科目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和烟酒专项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消费税”“项”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根据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转化的税种(具体适用税种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用“税收缴款书”,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入国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中央资源税、盐税,应区别海洋石油资源税和其他资源税,以“资源税”“款”有关“项”级科目分别缴入国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国有企业调节税,应区别行业和隶属关系,用“税收缴款书”以“企业所得税类”各有关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牲畜交易税、集贸市场税收可作为补税罚款收入,上缴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筵席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应按照“分税制”规定的各项预算收入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缴纳上述收入,按照本文第四条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规定的范围,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

六、关于税收返还、体制上解和补助、专项拨款、专项结算等资金划拨问题
(一)为了缩短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证地方财政用款,从明年1月1日起,在省级国库“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支出”一个科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收入”一个科目。省分库编报预算收入日报表时,按“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本日收入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数额的一定比例(各地的具体比例另行通知),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支出”科目划出,转入“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收入”科目。年终再进行清算。
(二)对中央税收返还数大于地方原体制上解数的地区,平时原体制上解数可不再上解中央财政,全部用于抵顶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然后,再按抵扣后的中央应返还数占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比例,作为该地区的“资金调度比例”,由省金库按此比例每日从中央库实际收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的收入中,转到地方库;属于中央税收返还数小于地方原体制上解数的地区,先按核定的原体制上解数抵顶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数,抵顶后的差额,有关地区于每月20日前按每月的平均数上解中央财政。
(三)对原体制补助地区,中央财政应补助地方的数额,仍按现行办法均衡补助地方;中央财政按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数占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比例,作为该地区的“资金调度比例”。由省金库按此比例每日从中央金库实际收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的收入中,转到地方库。
(四)中央财政确定给各地区的专项拨款补助和特殊拨款补助,按用款进度和中央资金调度情况均衡划拨给地方财政,年度执行中如有拨款不足,可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划拨给地方财政(也可以在办理年度财政决算时清算)。
(五)年度终了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在办理完各项专项结算和体制结算后的20天内,完成双方的资金划拨工作。专项结算和体制结算收支,应作为当年的收支列入决算。

七、其 他
(一)“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1994年预算表格”和“月报”表式等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和有关的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4月2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自1982年以来,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章333件。经1993年以前的多次清理,已明令废止49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经过全面清理和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对66件规章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牲畜交易税  云政发〔1983〕53号  1983.4.15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2  云南省经济技术协  云政发〔1983〕169号 1983.11.21   作管理暂行办法3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  云政发〔1984〕40号  1984.3.18   管理暂行办法4  云南省关于加强基  云政发〔1984〕56号  1984.3.29   本建设计划管理、   控制基本建设规模   的补充规定5  云南省扶持生产专  云政发〔1984〕138号 1984.7.6   项基金暂行办法6  云南省关于女职工  云政发〔1984〕149号 1984.7.23   劳动保护的规定7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4〕228号 1984.12.24   行国家有关城镇住   宅标准的补充规定8  关于划分税种、核  云政发〔1985〕32号  1985.3.12   定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暂   行规定9  云南省关于科研所  云政发〔1986〕5号   1986.1.4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   定10 关于人防工作改革  云政发〔1986〕47号  1986.4.24   的实施办法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6〕62号  1986.4.26   于搞活国营大中型   企业的若干具体规   定12 关于进一步放开、  云政发〔1986〕56号  1986.5.15   搞活国营小型零售   商业、饮食服务业   的补充规定13 云南省汽车客运管  云政发〔1986〕63号  1986.5.27   理办法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6〕66号  1986.5.28   于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个体工   商户所得税暂行条   例》细则15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  云政发〔1986〕69号  1986.6.6   彻执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推动横向   经济联合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实施办   法16 云南省殡葬管理实  云政发〔1986〕104号 1986.8.1   施办法17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6〕130号 1986.9.21   行《国营企业实行   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的补充规定18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6〕130号 1986.9.21   行《国营企业招用   工人暂行规定》的   补充规定19 云南省基本建设和  云政发〔1986〕169号 1986.12.7   技术改造项目的安   全生产、尘毒治理   设施实行“三同时   ”的暂行管理办法20 云南省《家畜家禽  云政发〔1987〕9号   1987.3.7   防疫条例》实施办   法21 云南省测绘管理暂  云政发〔1987〕33号  1987.3.8   行规定22 金沙江漂木保护管  云政发〔1987〕92号  1987.5.18   理暂行办法23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87〕81号  1987.6.20   大中型企业承包经   营责任制试行办法24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87〕81号  1987.6.20   小型工业企业租赁   经营试行办法25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  云政发〔1987〕107号 1987.7.13   施办法(农业部分   )26 云南省大宗食品卫  云政发〔1987〕110号 1987.8.25   生管理细则27 云南省违反食品卫  云政发〔1987〕110号 1987.8.25   生法规处罚细则28 云南省农村水利劳  云政发〔1987〕166号 1987.10.6   动积累办法29 云南省建设占用征  云政发〔1987〕203号 1987.11.14   用林地、砍伐林木   补偿标准暂行规定30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  云政发〔1988〕21号  1988.2.17   管理的暂行规定31 云南省民办科技机  云政发〔1988〕43号  1988.4.1   构管理办法32 云南省国营企业职  云政发〔1988〕67号  1988.5.2   工退休费用实行社   会统筹的试行办法33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  云政发〔1988〕93号  1988.6.8   收费管理试行办法34 云南省企业升级奖  云政发〔1988〕108号 1988.6.26   励办法35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  云政发〔1988〕150号 1988.9.2   程绿化暂行规定36 云南省经济合同管  云政发〔1988〕197号 1988.11.10   理暂行规定37 云南省查处假冒劣  云政发〔1988〕212号 1988.12.9   质商品暂行规定38 云南省工业交通企  云政发〔1988〕224号 1988.12.29   业设备管理实施办   法39 云南省处理土地权  云政发〔1989〕11号  1989.1.17   属纠纷暂行规定4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46号  1989.3.19   于棉纱、坯布实行   原料供应与产品调   拨挂钩暂行管理办   法4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95号  1989.6.8   于加强红糖小机榨   管理的规定42 云南省农业发展基  云政发〔1989〕147号 1989.7.10   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4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188号 1989.10.16   于加强批发企业和   批发市场管理的暂   行办法4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229号 1989.12.19   于在治理整顿中坚   持和完善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的若干   规定45 个旧矿区管理规定  云政发〔1990〕     1990.3.146 云南省有价证券管  云政发〔1990〕50号  1990.3.9   理暂行办法47 云南省城镇社会劳  云政发〔1990〕69号  1990.4.7   动力管理暂行规定48 关于中老两国人员  云政发〔1990〕87号  1990.4.19   出入边境陆地口岸   的暂行规定49 云南省技术市场管  云政发〔1990〕84号  1990.4.20   理暂行规定50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  云政发〔1990〕112号 1990.6.2   地承包经营管理办   法(试行)51 云南省乡镇企业城  云政发〔1990〕92号  1990.7.20   镇私营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乡(镇)村   建设用地管理暂行   办法52 云南省实施《技术  云政发〔1990〕154号 1990.11.19   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办法》的若干规定53 云南省《全民所有  云政发〔1991〕78号  1991.5.7   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暂行规定》实施细   则54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  云政发〔1991〕82号  1991.5.8   程项目安全卫生初   步设计和竣工验收   暂行办法55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  云政发〔1991〕116号 1991.7.4   征收实施办法56 云南省森林防火实  云政发〔1992〕79号  1992.5.3   施办法57 关于各地、州、市  云政发〔1992〕86号  1992.5.6   扭亏增盈奖罚办法58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  云政发〔1992〕199号 1992.9.27   果转化为现实生产   力的若干暂行规定59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  云政发〔1992〕266号 1992.12.27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60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92〕267号 1992.12.31   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实施办法61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  省政府令第5号       1993.9.18   资勘察开采矿产资   源规定62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  省政府令第6号       1993.10.5   管理实施细则63 云南省劳动监察规  云政发〔1993〕224号 1993.12.13   定64 云南省城建监察实  云政发〔1993〕225号 1993.12.15   施办法65 云南省国有企业职  省政府令第12号      1994.3.31   工失业保险办法66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  省政府令第24号      1995.5.19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