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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0:01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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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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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捐赠款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二)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
(三) 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
(四)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
(五)购置法律援助资料、办公设备,印制文件简报等;
(六) 用于法律援助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信访补助费、值班费、聘请翻译费、仲裁费、鉴定费等。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平均办案成本需要,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一)在本市区内、本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0-8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400-1000元。
(二)跨县(市)、跨市、州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500-1000元; 民事、行政案件每件600-1500元;
(三)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800-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0O0-2500元。
各市(州)、县(区、市)可在上款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四) 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支出特别多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八条 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档案。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结案卷宗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费用的发放程序: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经复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二条 省对贫困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 追回,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菏政发〔2003〕2号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我市治理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的工作力度,充分动员和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是指有关公路交通的“三乱”行为;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营者等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强装、强卸、违规索取装卸费行为。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行为,可直接向市和各县(区)纠风办举报。
  举报者可署名、匿名、化名,但需自编密码,市、县(区)纠风办将予以认真登记。举报可采取书面、电话或直接到市县(区)纠风办举报,可提供发票或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证据。
  第四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一经查实,并给予违纪人员党、政纪处分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证据确凿、违规违纪事实清楚,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起决定作用,构成严重违纪违规,违纪违规人员受到处理,社会影响大的给予举报人重奖。
  第五条 奖励的标准。对反映的情况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法者进行处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重大案件的举报,对直接提供确凿证据的举报人,可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是党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记功、内部通报、公开登报等形式表彰。对需要采取通报或登报形式表彰的,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第七条 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的物质奖励,由市县(区)纠风办提出奖励意见,经政府批准后,凭市县(区)纠风办通知单,由市县(区)财政局予以兑现。所有的奖励在案件查处终结的2个月内兑现到个人。对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首先举报者。
  第八条 奖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单列帐户,市纠风办受理的由市奖励,县(区)纠风办受理的由县(区)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如发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市县(区)纠风办将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如对举报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条 对举报案件涉及违规、违纪的举报人,可根据其立功表现,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奖励办法的范围。第十二条 实行治理“三乱”责任追究制度,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具体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市县区纠风办公开举报电话
  
  菏泽市:5310110
  牡丹区:5535110
  曹 县:3211771
  定陶县:2252110
  成武县:8622272
  单 县:4661725
  巨野县:8220707
  郓城县:6999117
  鄄城县:2408572
  东明县:72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