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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2:38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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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0]07号


  春耕生产即将由南到北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春季田间管理视频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打好2010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现就做好农机春耕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正值春季田间管理的关键时期。做好春耕生产对于夺取夏季粮油好收成,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巩固农业发展好形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春季农机化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农时,突出重点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确保春耕生产顺利、安全、高质量完成。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动员,统筹安排春耕备耕工作,为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农民收入不徘徊、农村发展好势头不逆转做出贡献。

二、及早安排,认真开展各项服务

各地要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科技水平。要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工作。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供应,保证作业所需。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净化农机产品和配件市场,保护农民利益。

三、加强调度,不断提高农机作业水平

要加快耕播进度,提高播种质量,扩大适播面积。要认真总结去年抗击特大春季干旱的经验,把防御春季干旱作为抗灾减灾工作的重点,务必做到预警要早、反应要快、措施要实,争取主动。要及时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天气等动态信息,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的信息引导。要积极引导扶持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队,扩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困难群众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强化监管,进一步创建平安农机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农户宣传安全法规和农机安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及早部署好春季检验工作,加大年检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五、大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策划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宣传报道。要发挥各级的作用,组织多方力量,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为农机春耕备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积极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促进政策落实;要积极宣传农机化作用,让全社会了解、认识、支持农机化发展;要宣传农机化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加快技术普及应用。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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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已废止)

广电部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影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 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第七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播出时应在片头标出批准文号。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作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下设的对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引进、审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的数量作出分配和规划。
第九条 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节目,禁止在电视台播出:
(一)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剧及合(协)拍电视剧;
(二)未获得本台电视播映权的境外电视节目;
(三)无大陆播映权的合(协)拍电视节目;
(四)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台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录像制品及只供有线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
(六)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接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违反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取消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四)罚款;
(五)停播自办文艺节目;
(六)撤销电视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条所列条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款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纪播出节目所获利润额的三倍予以罚款。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一)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情节严重。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给予停播自办文艺节目的处罚。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罚:
(一)拒不接受停办文艺节目,在停播期间擅自开播文艺节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及《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贵州
黔府办发〔1998〕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
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是实现省级统筹,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在全省范
围内的调剂力度,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养老金拖欠和解决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等特殊情况造成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的地、州、市及部分特困企业困难的必要
保证。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省级调剂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二、省级调剂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黔府发〔1995〕43号)规定的按年收缴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总额2%的标准上缴改为按5%上缴。对当年基本养老保险金由
于收缴不到位而无法上缴调剂金的,从历年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上缴。省
级调剂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省级调剂金上缴的时间及办法。省级调剂金每半年上缴一次。具体上
缴办法是: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
月31日前将应上缴的省级调剂金上缴到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汇
总后及时上缴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对不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地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各地、
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中扣缴,必要时,还可会同有关部门
采取其他措施扣缴。
五、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199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