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23:34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分配[2008]3号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用工行为,明确中央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各中央企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认识。要全面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着力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工具,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学习中要注意结合实际,认真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修订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规章,规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依法对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进行梳理、完善和规范。

  第一,抓紧修订和完善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对现行的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合规性进行梳理、审查,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或重新制定。

  第二,依法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有各类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力、责任、义务,做好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

  第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通过对企业有关劳动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把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灵活用工方式结合起来,加强人工成本控制,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应企业经营模式需要、节约管理成本的新型用工模式。

  第四,努力构建新型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引入劳动用工新机制,改进完善各项劳动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特别是要明确界定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加快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的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

  三、确保平稳推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劳动合同法》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中央企业要周密部署,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稳妥推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工会作用,注重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把握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注意分析企业用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劳动合同纠纷的预警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在劳动纠纷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要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我委将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协调工作,努力为中央企业营造有利于深化改革、适应市场的劳动法律氛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开展的项目和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公布开展的项目。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发挥其在体育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费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专业人员的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八条 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验证证明;
(五)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办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除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行性报告。本条例所称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射箭、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赛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第十条 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依法必须具备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十五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说明、有关协议书副本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和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者聘用的教练员、裁判员、救护人员等体育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发放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安全使用。
对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在危害事件发生时,必须及时救助。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项目和场所进行宣扬迷信邪说、淫秽色情和渲染恐怖暴力等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类体育场所的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场地。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价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参加体育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体育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体育教练、裁判或者救护人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项目,未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在危害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救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育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排污费征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0号


关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排污费征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金矿尾矿库如何征收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3]27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的设计和运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该法第34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本法实施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设计和运行规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要求。其中设计要求包括: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 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贮存、处置场应按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贮存、处置场所的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排污费。

  三、据你局请示反映和基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某金矿尾矿库存在未设置集排水设施和导流渠,用尾沙和废矿石筑坝易被雨水冲刷流失,工业固体废物中有生活垃圾混入,现场可见部分渗滤液,经沙滩径流入海域,以及未按标准设置图形标志等事实。 对照前述规定可以认定,该尾矿库在设计、运行管理方面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并应要求废物产生单位限期改造,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特此函复。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