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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18:50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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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保护市区绿化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外环路林带范围内的林木绿化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林木绿化管理,是指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等园林绿地和村镇绿化、防护林带、农田林网林木的砍伐移植、巡查管护、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绿化管理。

  第三条 市区林木绿化管理,实行大力造林,人人护树,控制采伐,逐年增树添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查、发放,组织、指导各区林业部门对林木进行巡查管护、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等园林绿地内林木砍伐、移植的审批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各区城市绿化部门做好林木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建设、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林木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禁擅自采伐林木。市区内原由各区林业部门行使的采伐审批权,统一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林木的砍伐、移植审批权,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实施。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市长签批后,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严禁擅自占用林地、绿地。因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林地、绿地征用或占用手续。

  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七条 严禁过度修剪林木。管线管理单位对林木进行修剪,要严格执行林木修剪的有关技术规程,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第八条 市区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确需移栽树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移栽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提高移栽树木的成活率。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伐、移栽、过度修剪林木或擅自侵占林地、绿地的,由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城区的林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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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搞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山东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资金: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的10%;
二、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收入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的70%;
三、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税收入(其中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用于提高粮价补贴);
五、从乡(镇)办企业按利润总额税前列支10%上交乡(镇)政府的资金中提取50%;从税后留利上交乡(镇)主管经济部门20%的资金中,提取不少于20%;
六、从议价粮油收购环节中(不包括议转平计划部分),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1%(作为农业技术改进费);
七、从烟叶收购环节中,按收购总金额提取2%(作为黄烟技术改进费);
八、从果品收购环节中,按收购价提取2%;
九、原已开征和提取的以下资金:
(一)按实际占用菜地数量每亩三千至一万元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
(二)销售四级以上棉花按每担三角提取的棉花技术改进费;
(三)按屠宰生猪(每头五角)、牛(每头一元五角)、羊(每头三角)头数提取的生猪生产扶持金;
(四)按进口羊毛到岸价总金额3%提取的羊毛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征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及从乡(镇)、村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实际增加的税收中提取部分,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
三、从乡(镇)企业税前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由乡、镇财政所提取。
四、从议价粮油经营环节中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的部分,由各级粮食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提取,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黄烟技术改进费,由烟草公司提取。
六、从果品收购环节中按收购价提取的部分,由乡(镇)有关部门提取,解缴乡财政。
七、棉花技术改进费,由供销社提取,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八、新菜地开发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九、生猪生产扶持金分别由市、县(市、区)食品公司提取。
十、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由市外贸部门提取,专项解缴市财政。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属于随税收征集的,按税收征解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业务主管部门征集的,实行按月解缴,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支援农业的全局出发,积极搞好所承担的农业发展基金征集工作。凡需解缴财政部门的,要按规定及是足额解缴。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征集或解缴的,财政部门有权从其各项财政补贴、经费中扣缴或委托银行代扣。

第六条 在农业发展基金中,耕地占用税市、县(市、区)留成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决定;其他各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分级征收管理。属于县(市、区)和乡(镇)的部分,其留用比例,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七条 在农业发展基金中,除生猪生产扶持金、羊毛生产发展基金、黄烟技术改进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专项专用外,其余的要按照增强农业后劲,重点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投向是:
一、土地垦复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二、农田水利建设;
三、购置农业机械;
四、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肉、禽、蛋、奶、菜基地为主)及农林水特产品生产;
五、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优良品种的繁育;
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
七、开发土地资源和建设副食品基地所需的银行贷款贴息;
八、合同定购的粮食提价补贴;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对使用单位有直接经济效益、能有偿使用的,都要比照财政支农周转金办法实行有偿周转滚动使用,以逐步壮大财力。

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应集中使用。其使用计划,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同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讲究投入产出,使各项资金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第十条 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管理。除黄烟技术改进费、生猪生产扶持金实行间接管理外,其他均实行直接管理。 凡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基金,都要纳入财政预算,列收列支。财政部门间接管理的基金,有关业务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
决算,全面反映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所有资金必须坚持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挤占挪用。要设立专项帐户,单独核算,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常对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的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成后,要严格验收,每年年终,都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做出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1989年3月31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必将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也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为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村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将加快推进农村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集约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和人口就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从而激发农村的生产力和农民的创造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总体上有利于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的平衡。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稳定集体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等也将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迫切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服务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奖励和扶助的力度,切实改革长期以来形成的、面向封闭性人口并依赖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制度,切实推动相关的强农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民生问题,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的自然平衡,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动参与农村的各项改革发展,力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改革发展,主动介入到各项改革试点方案或具体政策措施的酝酿制定过程之中,积极开展其对人口发展特别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影响的评估,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相关的农村改革发展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相衔接、相促进,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要重点关注、研究各地制定的鼓励土地流转、宅基地置换以及集体林权收益分配等涉及个人和家庭的利益分配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避免简单地按人口数量分配各种集体福利、财政补贴以及置换住房、安排公寓等,力争以家庭作为各种利益分配的主要单位;确需按人口数量分配的,要适当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防止发生多生育子女多得利的现象。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予以照顾。要积极协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免费公共卫生服务、住院分娩补助、免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措施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予以优先优待。

  三、积极推动构建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发展新格局。

  要清楚认识,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与紧迫性,主动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将人口计生工作城乡一体化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城乡统筹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目标、思路、具体步骤和方式,积极开展试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体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体制机制,探索推广城镇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模式,以服务促管理,实行便民维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分析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的城乡差异,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统一的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基本权益以及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条件,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逐步促进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