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十一五”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2、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切实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银川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为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工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4大类14项内容。
(一)总量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烟尘排放总量、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二)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
(三)工业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率、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三同时”合格执行率。
(四) 生态保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自然保护区管理。
三、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实行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的年度考核和5年完成情况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次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环保局报告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自评报告要真实反映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同时针对考核指标,陈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阶段的工作措施。
(三)次年1月25日以前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单位、部门的考核办法。
(六)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施的最后一年末和次年年初,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5年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执行。评定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年度考核奖惩
(一)总量控制目标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为约束性指标,两项中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二)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三)对地表水出境水质达标率低于60%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连续3次超标的县(市)区否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四)对违法新、改、扩建两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新、改、扩建5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五)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六)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不合格的予以2万元处罚。
五、“十一五”末的考核奖惩
2010年,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100万元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将予以20万元奖励;对于否决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20万元经济处罚。
附件2
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2006年—2010年银川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考核由年终资料考核和平时考核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年终考核占60%,平时考核占40%。
一、总量控制目标(40分)
(一)检查内容
银川市下达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体废物、氨氮等6种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2006年—2010年,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和计划完成情况;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污染物削减项目、工程的建设运行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和排放台账,定期调度污染物的排放、削减情况;各年度统计报表、汇总表。
(三)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15分;化学需氧量15分;烟尘2.5分、工业粉尘2.5分、工业固体废物2.5分、氨氮2.5分。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两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否决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得0分。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有下降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均得相应规定分值。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上升的,扣相应规定分值。
二、环境质量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
2、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被考核县(市)区2006年—2010年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相关资料。
(三)计分方法
城镇环境空气质量10分;地表水环境质量10分。
城镇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的得10分;小于85%的得0分。未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地区可利用当年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的监测数据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进行比较,符合标准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四二干沟(只考核西夏区、金凤区)、银新干沟(兴庆区、贺兰县)、灵武东沟、永二干沟水质较上年有改善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三、工业污染防治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各县(市)区2005年度环境统计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备查),各县(市)区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及处置报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清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及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告表。
3、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材料,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及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三)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10分,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5分,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5分。
1、危险废物处置率为90%以上的得10分,处置率在80%—90%得8分;70%—60%得6分;60%以下得0分。(处置:是指有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设备和场所。)
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为100%的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环评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为100%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四、生态环境保护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按照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生态环境建设指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编制及实施材料。
2、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情况资料。
3、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有关材料。
(三)记分方法
各县(市)区考核项目共3项,得分分别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10分;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5分;自然保护区管理5分。
1、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编制,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得5分,未编制扣5分,编制未通过市政府批复扣3分;实施并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得5分,未实施扣5分,实施未完成扣3分。
2、完成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得5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3、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得5分,没有实行的得0分。
五、平时考评内容(100分)
(一)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20分)
根据各县(市)区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20分)
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三)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自治区、银川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15分)
对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四)环境统计工作(10分)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5分)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10分)
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分)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年度资料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60%)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分 值
打
分
总
量
控
制
总
量
控
制
1
二氧化硫
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2353.66吨;金凤区控制在1437.94吨;西夏区控制在9622.76吨;灵武市控制在1621.61吨;贺兰县控制在1312.72吨;永宁县控制在3658.52吨。
15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47.18吨;金凤区控制在2044.9吨;西夏区控制在922.14吨;灵武市控制在2428.02吨;贺兰县控制在2823.62吨;永宁县控制在6635.14吨。
15
3
氨氮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501.32吨;金凤区控制在236.32吨;西夏区控制在402.45吨;灵武市控制在219.78吨;贺兰县控制在232.75吨;永宁县控制在1955.01吨。
2.5
4
烟尘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488.05吨;金凤区控制在523.48吨;西夏区控制在2116.59吨;
灵武市控制在585.61吨;贺兰县控制在767.4吨;永宁县控制在479.64吨。
2.5
5
工业粉尘排放总量
到2010年,金凤区控制在1277.42吨;西夏区控制在1271.12吨;灵武市控制在104.64吨;贺兰县控制在75.52吨;永宁县控制在171.3吨。
2.5
6
工业固体废物
排放总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69.28吨;金凤区控制在62.32吨;西夏区控制在1160.83吨;灵武
市控制在3121.6吨;贺兰县控制在179.2吨;永宁县控制在830.08吨。
2.5
环境质量
7
环境空气质量
到2010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占全年天数的85%。
10
8
地表水环境
质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地表水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全面达标。
10
工业污染防治
9
危险废物
处置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10
10
环境影响评价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工业园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5
11
“三同时”合格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
生态保护
12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按照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完成2005-2010年工作计划。
10
13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创建一个环境优美乡镇或生态示范区。
5
14
自然保护区
管理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完成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任务,管理工作规范,保护区生态呈恢复发展。
5
总 分
100
平时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40%)
平时考评内容
1
环保投诉受理及查处情况
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2
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
辖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3
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
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直接定为0分。
15
4
环境统计工作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0
5
工业废水
排放达标率
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15
6
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
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10
7
工业固体废物
处置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10
总 分
100
备注: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自评报告
及有关材料的,在评比获得的总分中扣5分。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4月2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我省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经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决定精神检查还有差距。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
廉政建设,保障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我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违法活动,发现达到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必须在5日内根据案件性质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利用职务包庇、隐瞒或者掩饰犯罪的,“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
罪的规定处罚”。
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应当认真接受。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
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案件,主罪明显的,由主罪的管辖机关受理;主罪不明显的,由最初接受机关受理;查处中发现有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事实,原查处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案机关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三、公安、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对有案不立、该查不查、该起诉不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由其所在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与否、认定罪与非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无权作出不立案、免予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越权作出的决定对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没有约束力。
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规定的渎职罪处罚。
五、监察、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经济违法案件,凡是达到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必须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个人无权作出不移送的决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案件,应有《移送案件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应及
时通报给公安或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经审查决定不立案、免予起诉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决定书及时送交行政执法等部门。
六、公安、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应当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应当及时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接到《移送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拒不移送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立案查处,并建议有关
部门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公安、检察机关发回的不认为犯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检察机关复议,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一级主管机关。
七、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经济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赃款赃物随同案卷一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拒不移送赃款赃物的,公安或检察机关有权强制收缴;对隐瞒、截留、坐支赃款赃物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有收缴责任的
检察或公安机关不按照本决定进行收缴的,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案件分级管理的规定,不得压低违法犯罪的数额,隐匿应当上报的案件。对本级管辖范围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超过三个月不查处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宣传和落实本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依靠人大代表以及广大群众,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切实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199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