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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5:22:10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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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推进信息网络化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维护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
(二)编制和赋予组织机构代码;
(三)指导协调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工作;
(四)监督检查组织机构代码实施情况;
(五)查处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和备案的事业单位;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下列之一的文件(证件),向批准或者核准登记、备案机关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其他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施行前成立的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尚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七条 组织机构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赋予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赋予非法人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保证代码质量,不重码、不错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正本、副本(含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禁止使用失效、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组织机构赋码发证后,应当及时通知批准成立该组织机构或者核准登记该组织机构的机构编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组织机构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注销的,应当告知组织机构于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及时向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级部门(机构)通报。
第十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该组织机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核准变更的证书,向原赋码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毁损或者遗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原赋码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发新证。遗失代码证的还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作废。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原组织机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核准注销、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原赋码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注销的代码20年内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发展计划、外经贸、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统计、国土资源、房地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为组织机构依法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记录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对组织机构证照依法进行年检的,应当要求组织机构在年检报告上标注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各类组织机构、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服务。
提供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必须遵守国家信息管理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机构,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制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与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证照年检同时进行。经检验合格的,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加盖年检标识;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年检标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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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
简称《通知》)的下发,标志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的深入开展。《通知》
把中药材专业市场列为专项整治的范围,并把假冒伪劣中药材和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做为这
次整治查处的重点。同时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中的责任。对《通知》中
的各项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的落实。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地方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大部分药品集贸市场被
取缔和关闭,有的市场已转营它业。如湖南、福建、吉林、贵州等省。北京、天津、上海、
江苏、海南等省市继续保持无药品集贸市场的状况,药品流通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3年多来,
全国共取缔和关闭了116家药品集贸市场,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初步得到整顿。

但是药品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部分被取缔和关闭的药品集贸市场又出现反
复,有的还相当严重,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亦存在严重的问题,群众反映很大,已到
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
治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成为变相药品集贸市场。有的药品集贸市场换个招牌,将
“药品市场”、“中药材市场”、“保健品市场”等由公司改编或收购,将市场改为“医药公司”;
开办者出租柜台、提供发票,无证者挂靠经营,搞一顶帽子大家戴,但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无人承担,成为变相的药品集贸市场。

(二)药品集贸市场取缔不彻底。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有的并没有转营它业,非法
经营行为还在进行;有的非法经营由明转暗;有的死灰复燃或时有反复。如河北、安徽、河
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地。

(三)个别地区原有的药品集贸市场被取缔,但易地重新开办,无证经营药品者在新开
办地重新集结。

(四)在很大一部分由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附近,存在着无证经营药品行
为,有的经营规模还相当大,形成了新的药品集贸市场。

(五)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城为市,有的以路为市,有的以街为市。这些中药材专业
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相当严重,有的已成为事实上的药品集贸市场。

(六)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大量经营中药饮片,成为名副其实的中药饮片市场;有的则
以经营中药材为掩护,违法经营中西成药、医疗器械、计生用品、保健食品等。

(七)有的因开办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等原因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
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仍在经营药品,或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外,持无效《药
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继续经营药品。

(八)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2001、2002年我局连续
两年对17个经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中药材进行监督抽验,不合格率居高不下。

(九)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销售中药饮片以及其它药品的情况有所发展。

这些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部分中药材专业市场,不仅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药品,有的已
成为假劣中药材和假劣药品的集散地,成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成为
无证药品经营者的“乐园”,成为偷税漏税的特区。药品集贸市场和中药材专业市场违规经
营行为的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中药材专业市场违规经营的危害性认
识不到位。有的领导见利忘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以发展地方经济,脱贫致富,增加
收入为借口,而实际上是保护了非法药品经营者和那些腐败分子的利益。他们的发展是以牺
牲全国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为代价的。

(二)个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药品集贸市场的存在视而不见,对
变相药品集贸市场不认识、不承认,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问题不解决,任其无序发展。
该取缔的不取缔,该查处的不查处,甚至对市场发生的制售伪劣药品和出售假劣中药材案件
都不查处,为药品集贸市场强调或编造客观理由,为违法者开脱责任。

(三)纠风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市场所在地政府和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没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或责任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对市场所在
地的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责任制的追究不到位,或根本没有追究。惩处
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职责,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析研究
本地区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抓出成
效。各地要在2002年4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重点监控地区的整治情
况报我局。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取缔
力度,目前仍然存在的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必须彻底取缔,并防止出现反弹或
由明转暗。

(二)按照有关要求确实加大对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的力度。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
内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行为;取缔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外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严禁中药材专业
市场销售中药饮片。

(三)对以城为市、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作为这次药材集贸市场专项
整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坚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中药材专业市场无序
发展和随意迁址。

(四)对河北省安国市、安徽省太和县等21个全国药品重点监控地区和药品集贸市场
出现反复的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实负起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包括加大
抽验力度。2002年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全国药品重点监控地区的督查力度,加大对中药材专
业市场的抽验力度。

(五)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否则一律按无证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六)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过专项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坚决进行关闭。

(七)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严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无证经
营药品。

(八)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坚
持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九)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2002年,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加强对药品重点监控地区的督察。对开展药品、药材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消极观望,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将
坚决追究其责任。

(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抓好治本,要继续促进基层药品配送中心的建立,促进药品
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发展,要加强基层用药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进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在基层
的应用,健全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搞好基层药品监督队伍
的建设。

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任务艰巨,难度大。各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要认真负责,知难而上,开拓进取。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
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暂行)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8日,机械工业部

为深入实施《档案法》,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机械工业部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范围
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院、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技事业单位近三年内仍参加考评定级活动。
二、等级划分与考评内容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等级,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部级先进。考评总分数为100分。95分以上为国家一级,85~94分为国家二级,75~84分为部级先进。
三、申请定级的程序和要求
科技事业单位申请档案目标管理定级时,要明确提出等级要求。定国家一级的主要是规模较大的科技事业单位,其档案管理必须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定国家二级的应是机械工业系统档案管理的领先水平。规模小的单位,一般达到国家二级,原则上就不再晋升了。直接申请定为一级的单位需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各单位在正式申报定级前,应按照《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标准》规定的考评项目和考评内容,认真做好定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协作组组织预检,认为基本达到定级条件时,由申请定级单位正式写申请报告,填写《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定级申请表》及《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部办公厅,抄送地方档案局。
四、组织考评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定级考评工作,由部办公厅组织国家级和部级档案评审员参加,组成5~7人的考评组,对档案管理定级的单位进行考评。
五、时间和方法
(一)时间:部办公厅每年组织两次考评,五至六月份一次,九至十月份一次。申请定级报告材料,必须提前二个月上报,方可组织考评,如错过上报的时间,则顺延到下一次考评。
(二)方法:考评小组在进行考评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一般采取听、看、查、评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听,就是听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档案部门领导的汇报;
看,就是看机构设置,看库房,看设备,看规章、制度,看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查,就是根据本单位的自检评述,对档案的完整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评,就是根据听、看、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评意见,作出基本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审批与发证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考评意见。定为国家一级的,由部办公厅审核,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发证;定为国家二级、部级先进的,由部审批、发证。
七、发证的作用与奖励
档案管理等级证是验证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和考核管理基础工作的依据,是各单位领导、科技人员和档案人员辛勤劳动工作成绩的体现。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参考依据之一。对档案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参考依据。
八、监督与检查
档案目标管理定级不搞“终身制”,部办公厅将定期通报定级情况并对已经定级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复查,发现定级单位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定级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予以降级或吊销其证书。
九、国家级和部级档案评审员的聘任与职责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由部办公厅负责推荐,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发聘书。部级评审员,由部选聘发聘书。其职责是:对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加档案目标管理定级的咨询、考评工作,及时向部办公厅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