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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35:59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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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 1 号

《朝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6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卫生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市区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水压,而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公共供水管道供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阀门、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
第三条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生产、加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要求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水压时,建设单位必须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有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属居民生活用水的,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属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交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单位提供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设计修改图(有技术变更时)、控制设备原理图、端子接线图及设备产品合格证书。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同时保障24小时连续供水,因改建、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日常卫生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保证用水卫生安全。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必须每半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机构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对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应依法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原有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具体移交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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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企(2001)56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股份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2001〕财字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0年2月25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对职工的住房资产和相应的住房周转金等均留在存续企业,没有投入股份公司。考虑到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无房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逐月补贴,可由集团公司直接承担,随同集团公司存续企业的住房补贴,一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1年2月9日